日本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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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本年金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一 日本年金制度的确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日本经济萧条,物资匮乏,通货膨胀导致使许多人生活困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日本政府战后的一项紧迫任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在亚洲国家中,日本仍是较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战后经济的复兴,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全民年金和全民医疗体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年金的法律。日本的年金制度相当于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由政府运营管理的一种公共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日本相继于1953年颁布了《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于1958年颁布了《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法》《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等法律。1959年,制定了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国民年金法》,并于1961年正式实施。日本年金制度是指在参保人年老、残疾及死亡之后发给参保人本人或家属的年金或抚恤金,以保障参保人或其家属生活的稳定。日本《国民年金法》的实施,使年金制度的保险对象扩大到农林渔业从业人员和自营业者,覆盖了全体国民。20~59周岁的国民,包括学生在内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国民年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日本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年金制度也成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柱之一。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实现的,具有强制性。其形式主要有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三种。从结构上基本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国民年金,第二层是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也可称为双层结构。国民年金也称为基础年金,是日本年金当中最基础的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和运作。日本法律规定,凡处于法定年龄段的日本国民均须加入国民年金。在日本合法居住的外国人也有参加年金制度的义务,参保条件与日本国民完全相同。参加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被保险者为自营业者、农业人员、学生等;第二类被保险者为公务员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以及民间企业的工薪阶层员工等,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二类被保险者的配偶(20岁以上60岁以下,年收入不满130万日元,而且不到其配偶年收入1/2的人)是第三类被保险者,他们不必缴纳保费。国民年金是以市町村为单位的个人缴费和以国家出资为财源的地区保险,遵循以个人为单位的原则,缴费期间最短为25年(2017年8月改为10年),年满65岁后根据投保缴费的具体情况,每月可领取额度不等的年金。

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分别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同时自动加入国民基础年金。他们的保费是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纳,领取年金时,除“定额部分”之外,还有“薪酬比例部分”。厚生年金的保险对象是工薪阶层员工,而共济年金的保险对象是公务员。原则上,企事业单位只要有5人以上的正式职工,就必须加入厚生年金(自2015年10月开始,共济年金被合并到厚生年金)。日本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皆保险,并且不分国籍,在日本合法滞留的外国人都有参保的义务,参保条件与日本国民基本相同。日本年金制度采取全国统一制度的模式,在全国任何保险事务所都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 统一年金制度的建立及其特征

日本“国民皆年金”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了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社会化保费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是,最初建立的日本年金制度并非全国统一的制度,是按受雇者、非受雇者和国营、私营等不同保险形式分成不同的类型和制度。这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管理混乱、财政资金分散等问题,难以形成稳定而灵活的财源基础。在这种背景之下,日本于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修改之后的方案于1986年4月正式实施。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公共年金制度,实现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对原来三部分的年金进行整合,把国民年金改为包括工薪劳动者的全体国民的基础年金,把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改为工薪劳动者的第二层次年金。此次改革的最大贡献在于整合了分立型的年金制度,维护了年金制度的整体稳定性,确保了年金长期稳定的发展。国民年金又按给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障碍基础年金(伤残给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给付)。根据《国民年金法》的规定,凡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从而使国民年金制度成为全民化的养老保险制度。1989年,日本在年金制度上引入了与物价相关联的浮动制。此后,日本年金改革并没有停止。

日本国民年金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也是覆盖范围最大的公共年金制度,它对日本国民老后的收入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年金制度采用社会保险方式,也就是参保年金的人员每月支付保险费,每月领取相应的年金的机制。日本年金制度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基本上采取的是“下一代养上一代”的现收现付制,即用当前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年金,年金给付水平由参保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但是,随着日本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和领取年金的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出现了支付与负担的不平衡问题,日本的年金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次,具有强制性,凡在日本居住的所有年龄在20~60岁的居民(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日本打造了所谓人人享有年金的“国民皆年金”体制。但是,不少逗留日本的外国人因逗留时间和缴纳保险金的时间较短,即使缴纳保险金也和领取年金没有多大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建立了给短时间在日逗留的外国人支付“一次性推出补助金”的机制,减轻了在日外国人的经济负担。最后,设立了政府主导的雇员年金制度。日本政府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以企业在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制度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制度。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也被称为雇员年金,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同时,也就自动加入了国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