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中的部院筹设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官制改革。次日,派载泽、铁良、戴鸿慈、徐世昌、袁世凯等为官制编纂大臣,著地方督抚端方、张之洞等选派司道大员进京随同参议,并指派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参照君主立宪国官制草拟、编纂官制改革方案。在此之前,七月九日,唐烜就听闻“政府协考查政治大臣并北洋袁慰帅会议新政。传闻已定立宪宗旨,先行厘定官制,内裁九卿,外裁府道州县,官均升为三四品大员,与督抚立接办事”;因是传闻,唐氏也“未知确否”。十七日,即宣布官制改革后第四天,唐听人“谈及近日改官制大略,权之为述天津保定各项新政,及各局所章程”。天津、保定的各项新政,即袁世凯主办的直隶新政。庚子事变后,袁世凯继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成为权倾朝野的重臣。袁氏主政直隶时,推行新政,清廷许多重要举措皆先在直隶试办,然后向各地推广。时人称:“中国各省新政之布,必资模范于北洋。”因此,在很多官员眼中,官制改革多半是直隶新政的“扩大版”而已。
从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官制改革,到九月二十日新中央官制正式公布,历时两个多月,此间多方角力,政潮涌动。官制改革事关所有官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对其中的种种争斗,甚是关切,唐烜也不例外。七月二十四日,唐记:
连日闻会议立宪及改官制,各大臣因意见不合,屡有龃龉。前数日至有对面喧争之象,亦可见诸巨公之器局矣。立宪之说,唯南北洋两大臣持之最力,皇族中唯泽公言之尤切,枢臣中王仁和相国鹿定兴尚书则反对者也,庆邸徐菊人尚书主骑墙之见者也,荣华卿瞿子玖两协揆铁宝臣尚书则貌似赞成而内实不愿者也。筑室道谋,固今古所同慨,唯以为此大政而以官气躁心当之,遂望旌转乾坤,谁则信之。
唐烜对奕劻、载泽、铁良、王文韶、袁世凯、徐世昌、瞿鸿禨、荣庆、鹿传霖等大员之于立宪、官制改革态度的观察与判断,证诸史实,基本属实。唐烜乃普通京官,无法亲临权力中枢,其获取高层政治信息,大半来自以下三途:其一,报刊(含邸钞等)。晚清时期,对很多士大夫而言,阅读报刊已经成为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时同为京官的孙宝瑄就说:“报纸为今日一种大学问,无论何人皆当寓目,苟朋友相聚,语新闻而不知,引为大耻。不读报者,如面墙,如坐井,又如木偶,如顽石,不能与社会人相接应也。”唐烜亦然,日记中也经常记述其阅报得知各方信息。其二,与僚友等交流所得。唐烜日记多次记载,其入署当值或散值后社交应酬时,从僚友中听闻各种资讯。其三,自己对高层政治的观察、判断与推测。虽然自己与清廷中枢相隔较远,无法得知确切信息,但唐烜对清廷高层角力保持关注。十月二十二日,唐再次记述中枢人事纠葛:“上月改官制之旨下,而鹿、徐、荣、铁四人同日退出军机。鹿乃自请解枢职者,荣铁皆与庆邸不合,徐则连类而及者。噫,国事阽危,而当政巨公争权竞势惟日不足,奈何。”
九月二十日,清廷公布新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当天唐记:“本日已颁谕旨,改定官制。刑部改为法部,并十七司为六司,设一尚书两侍郎。”二十一日,清廷公布中央各部院长官人选,是日唐接记各部院的人事任命。他注意到:共设十一部,外、商、学、警四部堂官仍旧,其他七部更动,其中“左堂沈子惇侍郎改为大审院正卿”,即原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任大理院正卿。当日,唐烜供职的刑部传来音讯,要求各员照常进署公办,“忽档房传知堂谕,嘱署中向来办事诸人,仍逐日进署,切勿观望”。
二十三日上午,唐烜得知自己同乡、同年刘若曾“已实授大理院少卿,为正三品”。依常理推测,唐获悉这一人事任命后应感到兴奋,因为毕竟在司法部门高层有“自己人”,可以为之奥援;但另一方面,唐颇为伤感,因为同年进士者,刘氏已是正三品官员了,而自己此时仅为刑部从五品员外郎。故当十月六日获悉刘氏要调自己入大理院时,唐感慨道:“噫!冯唐易老,李广难封。偃寒半生,久已委心任运,无志腾骧。”不过,感慨归感慨,在官制改革前后唐烜认真考虑过自己的出路问题,是可以肯定的。
二十四日,新任法部尚书戴鸿慈到任。这一天,唐烜赴北京西城刘若曾宅贺喜,可惜未遇;他还出城至戴鸿慈宅、沈家本宅道贺,并到各处“投刺”。这时,唐烜观察到:“连日各衙门司员,衢巷过从,马烦车殆,类皆营谋求乞,关心得失,大有昔年秀才望榜情景。”显然,官制改革搅动了整个官场,官员们开始为谋缺图位而奔走了。十月三日,唐烜入法部署,堂官谕令“各司员写具履历”,唐发现“同司诸君到者七八人,皆向不入署者也”,很多平日不上班的人员,在此官制改革的关键时候都现身了。
十月六日,唐烜从一位自刘若曾宅来的友人口中得知刘要将自己调往大理院,“意甚歆动”。同日,唐到法部署,同僚梁星秋员外郎“过司相访,极意挽予;而中鲁说项,求调院官,并代予筹划一切”。这里点出关键所在——“中鲁(即刘若曾)说项,求调院官”,并“代予筹划一切”。可见,唐烜由刑部转调大理院,大理院少卿刘若曾是关键人物。唐烜随即往四牌楼访刘,“谈许久,留晚餐,二更后始归”。从日记记载来看,这是官制改革正式公布后唐第一次见到刘,二人相谈甚久,想必谈到唐调任之事。唐还在刘宅看到“官制节略并法部大理院官制清单,共十二部五院”,若非亲近之人,刘一般不会出示这些文件,由此可佐证刘、唐关系非同一般。在看到官制清单后,唐认为:“设官应较旧制加数倍,十年之内恐难实行。”十三日,唐又访刘。
除刘若曾这一因素外,以唐烜自身条件来看,他应该既可留任法部,也可调往新设的大理院,唐最终决定调任大理院。对官员而言,调任无疑是大事,唐本人也是经过反复权衡后做出的决定,可谓谋定而后动。唐烜如此选择,一个不可能不考虑到的因素是,在新设衙门升迁较为容易,这是当时人所共知的。恽毓鼎就观察到:“自各新衙门之设,求进者麇集辇下。无一定之级,无一定之途,人人存速化之心,习钻营之术。此近五年朝局大变象也。”御史徐定超在一份奏折中道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旧衙门各员有二三十年不得补缺者,新衙门则一二年即可补缺。”其实,官员喜进新衙门的现象,存在于整个清末时期。清廷最高层也清楚这点,宣统元年(1909),上谕就承认:“近年新设衙门、新建省分往往多坐此弊。”从这种整体的官场状况来看,自然就不难理解为何唐烜最后决定调往大理院。唐本人也承认:“建设新署,凡涉于行政司法者,皆以为终南捷径。”(十月九日)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唐烜被大理院奏调,但并未补授实缺,底缺仍在法部,因此,他得部、院两头跑。从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到三十三年上半年,大理院与法部均在筹建中,故唐烜亲历了院、部筹设过程。
十月十七日,大理院上奏调员名单,唐烜获悉这份名单中“所调人员,共四十一名”,他本人也名列其间。其实,唐早就知道此事,故称“此事在二十日前已有所闻”。调任大理院已属既成事实,于是,次日唐烜前往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宅“道谢,递名刺而归”,之后,还往刘若曾宅,但未遇见。几天之后,报纸公开了这份名单,这些人绝大多数调自法部;按照大理院的说法,调人以“熟悉律例,才优听断者”为原则,但事实并不尽然(详下)。关于调任程序与方式,大理院奏请援照学部及巡警部成案,即“毋庸开去差缺,遇有升转仍因其旧,俟臣院奏补实任后,再行照例办理”。易言之,就是暂不开去原衙门的缺位,一旦有机会升转,可照旧进行,等到该员在大理院补实缺后,方再按照程序办理调入手续。二十二日,唐烜赴大理院,谒见两堂官,发现“法部所调各员均到”。其实,这只是大理院第一次大规模调员,后续不断有调员举动,其中,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大理院再次大规模奏请调员,奏调多达44人,大部分依然调自法部。
大理院设录事官缺,加上总检察厅共34名,“掌缮写文牍、承办庶务”,秩八、九品,委用官。录事以考试方式招收,而唐烜则参与其事。十一月十四日,一位欲参加录事考试的熟人来咨询唐烜,“欲捐监投考”,唐一面“怂恿之”,一面也担心“此事院长极为郑重,职数甚隘,恐不易获隽也”。两天后,唐在署内听闻,考试定于二十日在法律学堂举行,报名者达“百余人”。二十日,唐赴法律学堂,发现“与考者共三百余人”。据《大公报》报道:入考者二百八十余名,且由沈家本亲莅考场命题,试题为“法者,天下之仪论”。此后几天,唐烜参与阅卷事宜。
大理院招考录事之事,舆论颇为关注。《大公报》还进行连续报道,认为大理院此次招考录事“所订考规极严”,规定:吸食鸦片者、楷书不精者、不谙大清律者、无切实保结者,凡具一项者“概不录取,以免贻误”。初试名单出榜后,于十二月十四日复试,考取人员“一律自呈本身照片一纸,并须出结官亲往识认,其系贡监出身者,均于复试之日呈验各照,以昭慎重”。十二月十三日,唐记:“大理院知会明日录事复试监场”,次日,复试录事138名,临点不到者4人,扣年貌不符者1人。复试后“共取一百余名。先传五十名入法律学堂肄业六个月,然后到院办公。其名次列后者,须第二次传到”。
《大公报》公开、连续报道大理院招考录事,实非大理院堂官所乐见,因为此事他们本不想对外公开。唐烜说:大理院两堂之原意,即不采学堂开考方式,因为这次大理院招人甚少,“若出示招考,则千数百人不止”,很多应考者“远路迢迢,徒劳资斧”,可谓劳民伤财,“故而各司员告知,嘱其转告外人”。换言之,此次招考对内是公开的,对外则没有公开。即便如此,报考者也多达三百余人。此举,外界“皆臆度院署堂司引用私人,不肯早日宣示,仓卒定职”,唐烜认为:“平心论之,似觉非礼,无怪时议笑也。”(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理院附设看守所,须招考所丁。沈家本拟招募狱卒数十名,“饬令附入法律学堂演说监狱大义及看守规则,以期改良监狱”。报名条件是:年龄在30岁以下,不吸洋烟及无他项嗜好,能写认500字者。但此事运作起来并不容易。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唐烜入大理院署,上堂商议监狱事宜,原拟先传考取所丁60名入署当差,问题是这些人员“皆系生手,茫然不知看守犯人为何事,殊难经理”。沈家本转而打算调取民政部巡捕十数名以行守卫兼巡护之责,但民政部巡警厅长官不愿担此责任。这时,唐烜建议:可与民政部堂官及厅丞等人商量,仅借用数人,由大理院发给饷项,然后令他们教习新考取的所丁,两月分班再调取,如此“或可徐徐收效”。对唐氏的建议,沈家本“颇为首肯”。
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唐烜至大理院,“观吏役搬移什物往工部新署”。丙午官制改革中,工部并入农工商部,几经周折后,工部衙署成为大理院办公场所。次日,唐赴大理院新署,“上堂谒见,一揖贺喜。又刊出同官录,均令自己填写籍贯、出身及原衙门、原阶级并院中奏调日期、到署日期”。二十八日,大理院“各差已由堂点派”,大理院分四处六庭:详谳处、当月处、庶务处、收发处,刑科四庭、民科二庭。唐被点派为刑科第二庭审判官(后在刑三庭),兼详谳处行走。
除大理院外,唐烜也亲历了法部筹设过程。据《盛京时报》报道,法部尚书戴鸿慈从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考试部中各司员,“逐日同棹研究各司案件应如何判审为去留之分别。近日已然考过数司,视此法部颇加整顿以免滥竽充数”。二十九日,接续报道:刑部自改法部之后,“所有大小司员尚无一定位置,顷由该堂官议商,拟将各司员分别考试律例以定去留,刻正逐日传考,俟考试后必有一番更调”。法部考试司员确属事实,但内中实情外界报纸并不尽详。十月二十五日,唐记:“连日署内堂官面考各司实缺人员”,但考法颇莫名其妙,“闻系绍任廷侍郎主政,每人各一题,即照律例各门中摘取一二句,被考者往往不能成幅,盖门类条件太繁,不独素未披览者茫茫莫解,即日理刑名者,亦难随举无滞。合署实缺人员往往有终年不到署者,因此,颇以为苦”。显然,如此考法,即使精于刑名者也无法应考,何况终年不到署者。故而有人当场对此提出质疑。当日轮考到福建、浙江两司,唐烜系福建司实缺官员,但他没参加考试,唐解释说:当日到署,本拟参加考试,但一位同僚对他“谈及此举,大不为然,并力阻予行,遂作罢”。唐以外还有很多司员未参加(或曰拒绝参加)考试,唐就听闻:福建、浙江两司参加考试者仅有六人,“盖不到者居半也”。如此一来,法部堂官初始意图自然大打折扣。
十一月七日,唐烜从也是由法部调任大理院的同僚治良口中获悉:唐未与考,“堂宪意颇不悦”。后来又得知“治君亦未与试,堂宪又传其补考,殊可骇怪”。然而,唐烜像其他很多司员一样,最终还是参加了考试。十二月九日,唐记:“自改法部后,即调考署中实缺候补各司员,无一能免者。予初次未到,至今日阖署已考讫矣。有未预考者九人,堂谕补行接见。”但事实上,在考试时,唐烜与另一名同僚(陈华圃)只走个过场,因为主持考试事宜的法部侍郎绍昌是唐烜的己丑进士同年,绍昌当场说,“诸君中,陈老(即陈华圃)即系山西司主稿,逐日晤谈可勿庸与考;照青(即唐烜)同年,亦天天入署办事者”,故此二人可免考。可见,官制改革过程中很多部院所举行的考试,人情、关系等因素在其中作用很大。
中央官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各部院须议定官制。此事,法部起步其实不晚,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法部就着手改订官制,派司员十余员,“公同会议,其他满汉档房各员均可随时呈递说帖至该部”。但与其他部院相比,法部此后的官制改革进程颇为迟缓,如裁撤书吏工作至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仍未进行,因此,作为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之一、时任法部尚书的戴鸿慈受到两宫责斥。受斥责后,戴氏迅速推进官制改革进程,次日到部,“催促与议官制之司员赶速拟稿,呈堂入奏”。十二月十八日,法部奏核官制,并陈明办法。唐十九日记载:“闻昨日法部正班已奏定官制”。至二十五日,法部尚书、侍郎之下的主要官员得到任命:左丞定成,右丞曾鉴,左丞参余肇康,右丞参王世琪。在主要官员人选确定后,光绪三十三年一月,法部开始着手整顿“吏刑皂狱卒”。戴鸿慈认为:法部“书吏刑皂狱卒人等盘踞多年,素为人民所切齿,急宜迅速裁撤以符新制”。为此,他训示各司员:法部官制已经制定,“君等宜躬亲庶政,不得假手书吏,否则查出定不姑宽,勿谓言之不预也”。法部是司法行政机构,虽不再掌理审判事务,但也要求办事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即“虽无法律专门之学,亦颇知法律为何事”,但很多“旧有各员直连法律二字且不解,实难敷衍迁就”,因此,戴氏奏请把“旧有各员严加裁汰,或年轻新就捐班,或年老颓唐太甚者一律开差,仍给原俸,以资体恤;其稍堪造就者,即饬入律学馆肄业”,获准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二、三月,法部在奏折中说明:原刑部“向来差与缺分,实缺之员不尽办事,并有常不到署者,虚名徒寄,迁就滋多”,如今“既分职掌而专责成,欲严杜乎滥竽”,势必改弦更张;加之,法部实缺人员“经各衙门奏调者不少,而以大理院奏调为尤多”,这些已在其他衙门办事的人员仍然占着法部缺额,“以本部之员办他署之事,势必多数派署,与明定职掌之义不符”。鉴于此,法部奏请:凡经各衙门奏调的法部实缺人员,“一律开去原缺”。三月,法部司员实缺开去六十多人。法部的人事变动,牵动着唐烜的神经,其在日记中多次提及此事:二月二十日,唐获悉“(法)部中将于廿七日奏补各缺”;三月十八日,“闻法部已揭晓矣。日前正班奏补各缺,其中得失不一,欣戚悬殊,盖缺望者多矣”。四月法部奏补员缺,被大理院奏调各员“均开底缺”,因此各司员“颇多观望”。如此一来,唐烜在法部的底缺就被开去,完全成为大理院的人员了。很快,法部奏补司员清单公布。至此,法部人员大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