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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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革中的部院筹设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官制改革。次日,派载泽、铁良、戴鸿慈、徐世昌、袁世凯等为官制编纂大臣,著地方督抚端方、张之洞等选派司道大员进京随同参议,并指派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第128~129页。参照君主立宪国官制草拟、编纂官制改革方案。在此之前,七月九日,唐烜就听闻“政府协考查政治大臣并北洋袁慰帅会议新政。传闻已定立宪宗旨,先行厘定官制,内裁九卿,外裁府道州县,官均升为三四品大员,与督抚立接办事”;因是传闻,唐氏也“未知确否”。十七日,即宣布官制改革后第四天,唐听人“谈及近日改官制大略,权之为述天津保定各项新政,及各局所章程”。天津、保定的各项新政,即袁世凯主办的直隶新政。庚子事变后,袁世凯继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成为权倾朝野的重臣。袁氏主政直隶时,推行新政,清廷许多重要举措皆先在直隶试办,然后向各地推广。时人称:“中国各省新政之布,必资模范于北洋。”《学员李廷玉臧守义陈宝泉刘宝和陈清震等筹议义务教育办法十四条禀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第11卷,京城益森印刷有限公司,光绪丁未年(1907),第2~3页。因此,在很多官员眼中,官制改革多半是直隶新政的“扩大版”而已。

从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官制改革,到九月二十日新中央官制正式公布,历时两个多月,此间多方角力,政潮涌动。官制改革事关所有官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对其中的种种争斗,甚是关切,唐烜也不例外。七月二十四日,唐记:


连日闻会议立宪及改官制,各大臣因意见不合,屡有龃龉。前数日至有对面喧争之象,亦可见诸巨公之器局矣。立宪之说,唯南北洋两大臣持之最力,皇族中唯泽公言之尤切,枢臣中王仁和相国鹿定兴尚书则反对者也,庆邸徐菊人尚书主骑墙之见者也,荣华卿瞿子玖两协揆铁宝臣尚书则貌似赞成而内实不愿者也。筑室道谋,固今古所同慨,唯以为此大政而以官气躁心当之,遂望旌转乾坤,谁则信之。


唐烜对奕劻、载泽、铁良、王文韶、袁世凯、徐世昌、瞿鸿禨、荣庆、鹿传霖等大员之于立宪、官制改革态度的观察与判断,证诸史实,基本属实。唐烜乃普通京官,无法亲临权力中枢,其获取高层政治信息,大半来自以下三途:其一,报刊(含邸钞等)。晚清时期,对很多士大夫而言,阅读报刊已经成为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时同为京官的孙宝瑄就说:“报纸为今日一种大学问,无论何人皆当寓目,苟朋友相聚,语新闻而不知,引为大耻。不读报者,如面墙,如坐井,又如木偶,如顽石,不能与社会人相接应也。”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917页。唐烜亦然,日记中也经常记述其阅报得知各方信息。其二,与僚友等交流所得。唐烜日记多次记载,其入署当值或散值后社交应酬时,从僚友中听闻各种资讯。其三,自己对高层政治的观察、判断与推测。虽然自己与清廷中枢相隔较远,无法得知确切信息,但唐烜对清廷高层角力保持关注。十月二十二日,唐再次记述中枢人事纠葛:“上月改官制之旨下,而鹿、徐、荣、铁四人同日退出军机。鹿乃自请解枢职者,荣铁皆与庆邸不合,徐则连类而及者。噫,国事阽危,而当政巨公争权竞势惟日不足,奈何。”

九月二十日,清廷公布新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当天唐记:“本日已颁谕旨,改定官制。刑部改为法部,并十七司为六司,设一尚书两侍郎。”二十一日,清廷公布中央各部院长官人选,是日唐接记各部院的人事任命。他注意到:共设十一部,外、商、学、警四部堂官仍旧,其他七部更动,其中“左堂沈子惇侍郎改为大审院正卿”,即原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任大理院正卿。当日,唐烜供职的刑部传来音讯,要求各员照常进署公办,“忽档房传知堂谕,嘱署中向来办事诸人,仍逐日进署,切勿观望”。

二十三日上午,唐烜得知自己同乡、同年刘若曾“已实授大理院少卿,为正三品”。刘若曾,字仲鲁(唐烜日记中有时记为“中鲁”),直隶盐山人。光绪十五年己丑科进士,翰林院编修,曾任湖南长沙府知府、考察各国政治大臣参赞、大理院少卿(代理正卿)等职。民国以后,任直隶民政长、北京参政院参政等(参见王树楠《清大理院正卿刘公及配刘夫人合葬墓志铭》,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1,第763~765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第1429页)。刘若曾与唐烜同为直隶盐山人,均是光绪十五年己丑科进士,乡情年谊兼备;通观唐烜日记,亦可见刘唐关系非同一般,详见下文。依常理推测,唐获悉这一人事任命后应感到兴奋,因为毕竟在司法部门高层有“自己人”,可以为之奥援;但另一方面,唐颇为伤感,因为同年进士者,刘氏已是正三品官员了,而自己此时仅为刑部从五品员外郎。故当十月六日获悉刘氏要调自己入大理院时,唐感慨道:“噫!冯唐易老,李广难封。偃寒半生,久已委心任运,无志腾骧。”不过,感慨归感慨,在官制改革前后唐烜认真考虑过自己的出路问题,是可以肯定的。

二十四日,新任法部尚书戴鸿慈到任。这一天,唐烜赴北京西城刘若曾宅贺喜,可惜未遇;他还出城至戴鸿慈宅、沈家本宅道贺,并到各处“投刺”。这时,唐烜观察到:“连日各衙门司员,衢巷过从,马烦车殆,类皆营谋求乞,关心得失,大有昔年秀才望榜情景。”显然,官制改革搅动了整个官场,官员们开始为谋缺图位而奔走了。十月三日,唐烜入法部署,堂官谕令“各司员写具履历”,唐发现“同司诸君到者七八人,皆向不入署者也”,很多平日不上班的人员,在此官制改革的关键时候都现身了。

十月六日,唐烜从一位自刘若曾宅来的友人口中得知刘要将自己调往大理院,“意甚歆动”。同日,唐到法部署,同僚梁星秋员外郎“过司相访,极意挽予;而中鲁说项,求调院官,并代予筹划一切”。这里点出关键所在——“中鲁(即刘若曾)说项,求调院官”,并“代予筹划一切”。可见,唐烜由刑部转调大理院,大理院少卿刘若曾是关键人物。唐烜随即往四牌楼访刘,“谈许久,留晚餐,二更后始归”。从日记记载来看,这是官制改革正式公布后唐第一次见到刘,二人相谈甚久,想必谈到唐调任之事。唐还在刘宅看到“官制节略并法部大理院官制清单,共十二部五院”,若非亲近之人,刘一般不会出示这些文件,由此可佐证刘、唐关系非同一般。在看到官制清单后,唐认为:“设官应较旧制加数倍,十年之内恐难实行。”十三日,唐又访刘。

除刘若曾这一因素外,以唐烜自身条件来看,他应该既可留任法部,也可调往新设的大理院,唐最终决定调任大理院。对官员而言,调任无疑是大事,唐本人也是经过反复权衡后做出的决定,可谓谋定而后动。唐烜如此选择,一个不可能不考虑到的因素是,在新设衙门升迁较为容易,这是当时人所共知的。恽毓鼎就观察到:“自各新衙门之设,求进者麇集辇下。无一定之级,无一定之途,人人存速化之心,习钻营之术。此近五年朝局大变象也。”《恽毓鼎澄斋日记》第1册,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第354页。御史徐定超在一份奏折中道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旧衙门各员有二三十年不得补缺者,新衙门则一二年即可补缺。”《徐御史奏请划一部院规制》,《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第1张第3版。其实,官员喜进新衙门的现象,存在于整个清末时期。清廷最高层也清楚这点,宣统元年(1909),上谕就承认:“近年新设衙门、新建省分往往多坐此弊。”《吏部奏酌拟考核调用人员切实办法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5卷,商务印书馆, 2010,第56页。从这种整体的官场状况来看,自然就不难理解为何唐烜最后决定调往大理院。唐本人也承认:“建设新署,凡涉于行政司法者,皆以为终南捷径。”(十月九日)

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唐烜被大理院奏调,但并未补授实缺,底缺仍在法部,这是官制改革中通常的做法,详见下文。因此,他得部、院两头跑。从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到三十三年上半年,大理院与法部均在筹建中,故唐烜亲历了院、部筹设过程。

十月十七日,大理院上奏调员名单,唐烜获悉这份名单中“所调人员,共四十一名”,他本人也名列其间。其实,唐早就知道此事,故称“此事在二十日前已有所闻”。调任大理院已属既成事实,于是,次日唐烜前往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宅“道谢,递名刺而归”,之后,还往刘若曾宅,但未遇见。几天之后,报纸公开了这份名单,这些人绝大多数调自法部;按照大理院的说法,调人以“熟悉律例,才优听断者”为原则,但事实并不尽然(详下)。关于调任程序与方式,大理院奏请援照学部及巡警部成案,即“毋庸开去差缺,遇有升转仍因其旧,俟臣院奏补实任后,再行照例办理”。《大理院奏请调用司员》,《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1张第3版。易言之,就是暂不开去原衙门的缺位,一旦有机会升转,可照旧进行,等到该员在大理院补实缺后,方再按照程序办理调入手续。二十二日,唐烜赴大理院,谒见两堂官,发现“法部所调各员均到”。其实,这只是大理院第一次大规模调员,后续不断有调员举动,其中,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大理院再次大规模奏请调员,奏调多达44人,《大理院续调司员》,《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第3版。大部分依然调自法部。

大理院设录事官缺,加上总检察厅共34名,“掌缮写文牍、承办庶务”,秩八、九品,委用官。《法部大理院奏为核议大理院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2卷,第122页。录事以考试方式招收,而唐烜则参与其事。十一月十四日,一位欲参加录事考试的熟人来咨询唐烜,“欲捐监投考”,唐一面“怂恿之”,一面也担心“此事院长极为郑重,职数甚隘,恐不易获隽也”。两天后,唐在署内听闻,考试定于二十日在法律学堂举行,报名者达“百余人”。二十日,唐赴法律学堂,发现“与考者共三百余人”。据《大公报》报道:入考者二百八十余名,且由沈家本亲莅考场命题,试题为“法者,天下之仪论”。《考试纪题》,《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版。此后几天,唐烜参与阅卷事宜。

大理院招考录事之事,舆论颇为关注。《大公报》还进行连续报道,认为大理院此次招考录事“所订考规极严”,规定:吸食鸦片者、楷书不精者、不谙大清律者、无切实保结者,凡具一项者“概不录取,以免贻误”。《严定考规》,《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4版。初试名单出榜后,于十二月十四日复试,考取人员“一律自呈本身照片一纸,并须出结官亲往识认,其系贡监出身者,均于复试之日呈验各照,以昭慎重”。《定期复试》,《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第5版。十二月十三日,唐记:“大理院知会明日录事复试监场”,次日,复试录事138名,临点不到者4人,扣年貌不符者1人。复试后“共取一百余名。先传五十名入法律学堂肄业六个月,然后到院办公。其名次列后者,须第二次传到”。《录事复试揭晓》,《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5版。

《大公报》公开、连续报道大理院招考录事,实非大理院堂官所乐见,因为此事他们本不想对外公开。唐烜说:大理院两堂之原意,即不采学堂开考方式,因为这次大理院招人甚少,“若出示招考,则千数百人不止”,很多应考者“远路迢迢,徒劳资斧”,可谓劳民伤财,“故而各司员告知,嘱其转告外人”。换言之,此次招考对内是公开的,对外则没有公开。即便如此,报考者也多达三百余人。此举,外界“皆臆度院署堂司引用私人,不肯早日宣示,仓卒定职”,唐烜认为:“平心论之,似觉非礼,无怪时议笑也。”(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理院附设看守所,须招考所丁。沈家本拟招募狱卒数十名,“饬令附入法律学堂演说监狱大义及看守规则,以期改良监狱”。《狱卒入堂》,《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第4版。报名条件是:年龄在30岁以下,不吸洋烟及无他项嗜好,能写认500字者。《出示招募》,《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第5版。但此事运作起来并不容易。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唐烜入大理院署,上堂商议监狱事宜,原拟先传考取所丁60名入署当差,问题是这些人员“皆系生手,茫然不知看守犯人为何事,殊难经理”。沈家本转而打算调取民政部巡捕十数名以行守卫兼巡护之责,但民政部巡警厅长官不愿担此责任。这时,唐烜建议:可与民政部堂官及厅丞等人商量,仅借用数人,由大理院发给饷项,然后令他们教习新考取的所丁,两月分班再调取,如此“或可徐徐收效”。对唐氏的建议,沈家本“颇为首肯”。

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唐烜至大理院,“观吏役搬移什物往工部新署”。丙午官制改革中,工部并入农工商部,几经周折后,工部衙署成为大理院办公场所。次日,唐赴大理院新署,“上堂谒见,一揖贺喜。又刊出同官录,均令自己填写籍贯、出身及原衙门、原阶级并院中奏调日期、到署日期”。二十八日,大理院“各差已由堂点派”,大理院分四处六庭:详谳处、当月处、庶务处、收发处,刑科四庭、民科二庭。唐被点派为刑科第二庭审判官(后在刑三庭),兼详谳处行走。

除大理院外,唐烜也亲历了法部筹设过程。据《盛京时报》报道,法部尚书戴鸿慈从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考试部中各司员,“逐日同棹研究各司案件应如何判审为去留之分别。近日已然考过数司,视此法部颇加整顿以免滥竽充数”。《戴尚书整顿法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一日,第2版。二十九日,接续报道:刑部自改法部之后,“所有大小司员尚无一定位置,顷由该堂官议商,拟将各司员分别考试律例以定去留,刻正逐日传考,俟考试后必有一番更调”。《法部考试司员》,《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2版。法部考试司员确属事实,但内中实情外界报纸并不尽详。十月二十五日,唐记:“连日署内堂官面考各司实缺人员”,但考法颇莫名其妙,“闻系绍任廷侍郎绍任廷,即绍昌,时任法部侍郎,主持此次考试。主政,每人各一题,即照律例各门中摘取一二句,被考者往往不能成幅,盖门类条件太繁,不独素未披览者茫茫莫解,即日理刑名者,亦难随举无滞。合署实缺人员往往有终年不到署者,因此,颇以为苦”。显然,如此考法,即使精于刑名者也无法应考,何况终年不到署者。故而有人当场对此提出质疑。徐一士著,徐禾选编《亦佳庐小品》,中华书局,2009,第290页。当日轮考到福建、浙江两司,唐烜系福建司实缺官员,但他没参加考试,唐解释说:当日到署,本拟参加考试,但一位同僚对他“谈及此举,大不为然,并力阻予行,遂作罢”。唐以外还有很多司员未参加(或曰拒绝参加)考试,唐就听闻:福建、浙江两司参加考试者仅有六人,“盖不到者居半也”。如此一来,法部堂官初始意图自然大打折扣。

十一月七日,唐烜从也是由法部调任大理院的同僚治良口中获悉:唐未与考,“堂宪意颇不悦”。后来又得知“治君亦未与试,堂宪又传其补考,殊可骇怪”。然而,唐烜像其他很多司员一样,最终还是参加了考试。十二月九日,唐记:“自改法部后,即调考署中实缺候补各司员,无一能免者。予初次未到,至今日阖署已考讫矣。有未预考者九人,堂谕补行接见。”但事实上,在考试时,唐烜与另一名同僚(陈华圃)只走个过场,因为主持考试事宜的法部侍郎绍昌是唐烜的己丑进士同年,绍昌当场说,“诸君中,陈老(即陈华圃)即系山西司主稿,逐日晤谈可勿庸与考;照青(即唐烜)同年,亦天天入署办事者”,故此二人可免考。可见,官制改革过程中很多部院所举行的考试,人情、关系等因素在其中作用很大。

中央官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各部院须议定官制。此事,法部起步其实不晚,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法部就着手改订官制,派司员十余员,“公同会议,其他满汉档房各员均可随时呈递说帖至该部”。《法部自议官制》,《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八日,第3版。但与其他部院相比,法部此后的官制改革进程颇为迟缓,如裁撤书吏工作至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仍未进行,《裁撤书吏之确息》,《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第2版。因此,作为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之一、时任法部尚书的戴鸿慈受到两宫责斥。受斥责后,戴氏迅速推进官制改革进程,次日到部,“催促与议官制之司员赶速拟稿,呈堂入奏”。《两宫催法部改制》,《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4版;《戴尚书召见被斥》,《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张第1版。十二月十八日,法部奏核官制,并陈明办法。《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并陈明办法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2卷,第106~109页。唐十九日记载:“闻昨日法部正班已奏定官制”。至二十五日,法部尚书、侍郎之下的主要官员得到任命:左丞定成,右丞曾鉴,左丞参余肇康,右丞参王世琪。在主要官员人选确定后,光绪三十三年一月,法部开始着手整顿“吏刑皂狱卒”。戴鸿慈认为:法部“书吏刑皂狱卒人等盘踞多年,素为人民所切齿,急宜迅速裁撤以符新制”。为此,他训示各司员:法部官制已经制定,“君等宜躬亲庶政,不得假手书吏,否则查出定不姑宽,勿谓言之不预也”。《法部裁吏先声》,《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第3版。法部是司法行政机构,虽不再掌理审判事务,但也要求办事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即“虽无法律专门之学,亦颇知法律为何事”,但很多“旧有各员直连法律二字且不解,实难敷衍迁就”,因此,戴氏奏请把“旧有各员严加裁汰,或年轻新就捐班,或年老颓唐太甚者一律开差,仍给原俸,以资体恤;其稍堪造就者,即饬入律学馆肄业”,获准办理。《法部澄清吏治》,《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三日,第4版。

光绪三十三年二、三月,法部在奏折中说明:原刑部“向来差与缺分,实缺之员不尽办事,并有常不到署者,虚名徒寄,迁就滋多”,如今“既分职掌而专责成,欲严杜乎滥竽”,势必改弦更张;加之,法部实缺人员“经各衙门奏调者不少,而以大理院奏调为尤多”,这些已在其他衙门办事的人员仍然占着法部缺额,“以本部之员办他署之事,势必多数派署,与明定职掌之义不符”。鉴于此,法部奏请:凡经各衙门奏调的法部实缺人员,“一律开去原缺”。《法部奏改补员缺分别补署并详陈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第2卷,第110~112页。三月,法部司员实缺开去六十多人。《法部司官六十余员开缺》,《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2版。法部的人事变动,牵动着唐烜的神经,其在日记中多次提及此事:二月二十日,唐获悉“(法)部中将于廿七日奏补各缺”;三月十八日,“闻法部已揭晓矣。日前正班奏补各缺,其中得失不一,欣戚悬殊,盖缺望者多矣”。四月法部奏补员缺,被大理院奏调各员“均开底缺”,因此各司员“颇多观望”。《法部奏补员缺》,《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1张第3版。如此一来,唐烜在法部的底缺就被开去,完全成为大理院的人员了。很快,法部奏补司员清单公布。《法部奏补司员清单》,《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日,第4、5版。至此,法部人员大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