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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历清末官制改革:一位刑官的观察与因应
随着清末新政朝立宪方向推进,清廷遂有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丙午官制改革之举。具体到司法体制,此次官制改革中,“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无疑,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成为清末宪政变革的理想图景和实践指向之一,组建与传统刑官有别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成为清末宪政改革的产物之一。按官制改革的规定,原先通常称为“刑官”的审判人员,在新设司法机构中改称“推事”, 大体相当于如今所言的“法官”。
在丙午官制改革中,从刑官到推事是如何承接与转变的?变与不变分别为何?如果这一转变能具体落实到个体身上,亲历这一变革的人是如何观察并因应的?毋庸置疑,这是中国近代政治、法制转型中非常值得探讨而既存研究中鲜有论述的问题。当然,这需要新史料的发掘和利用。由此着眼,晚清刑官唐烜可谓一个典型,其日记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历史亲历者的观察与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