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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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历清末官制改革:一位刑官的观察与因应

随着清末新政朝立宪方向推进,清廷遂有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丙午官制改革之举。具体到司法体制,此次官制改革中,“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196页。无疑,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成为清末宪政变革的理想图景和实践指向之一,组建与传统刑官有别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成为清末宪政改革的产物之一。按官制改革的规定,原先通常称为“刑官”的审判人员,在新设司法机构中改称“推事”, 《法部大理院奏为核议大理院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2卷,商务印书馆,2011,第119页。大体相当于如今所言的“法官”。若以分权制衡与官僚专业化观点来看,传统中国自难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官”,但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一部分厕身刑曹、参与“刑”之运作的官员,大体可以“刑官”称谓概括之。在沈家本论著中,此类官员也是概括为“刑官”,详见沈家本《历代刑官考》,氏著《历代刑法考》第4册,中华书局,1985,第1951~2019页。

在丙午官制改革中,从刑官到推事是如何承接与转变的?变与不变分别为何?如果这一转变能具体落实到个体身上,亲历这一变革的人是如何观察并因应的?毋庸置疑,这是中国近代政治、法制转型中非常值得探讨而既存研究中鲜有论述的问题。当然,这需要新史料的发掘和利用。由此着眼,晚清刑官唐烜可谓一个典型,其日记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历史亲历者的观察与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