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澳门理工学报》专栏文萃(2014~2017)(澳门理工学报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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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港台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建设关系的比较

萨拉蒙(Salamon)的“NPO失灵”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存在着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的组织形态。L. M. Salamon,“Rethinking Public Management: Third-Party Government and the Chan-ging Forms of Government Action, ”Public Policy, 1987, Vol.29, pp.255-275.根据萨拉蒙的“NPO失灵论”研究,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物品时,也存在着相关不足。其中包括:慈善的社会供给往往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服务的覆盖面其实有限;由于控制慈善资源的人的特定偏好,容易造成非营利组织的家长式作风;受经费限制,往往社会爱心人士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在专业性上亟须提升。因此,吉德伦(Gidron)指出政府应使用授权许可与合同的方式来支持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B. Gidron,“A Resurgent Third Sector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Government in Israel, ”in B. Gidron, R. M. Kramer and L. M. Salamon. , eds. ,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92, pp.176-195.而萨拉蒙也进一步倡导一种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合作伙伴或契约式关系。L. M. Salamon,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事实上,在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伙伴模式被采用得最为广泛。

可以看出,无论是台湾还是香港的社区建设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都保持了一种契约式伙伴关系,并不是一种对抗或冲突关系。在1992年左右,由于相关法令的颁布和政府地方资源投入,台湾许多曾经积极投身于街头社会运动的团体,逐步转变了正式的非营利组织,朝着机构化、专业化的方向转化,力图谋求与体制内的合作。在此背景之下,社会服务和慈善类团体的力量得到了最大的增长。同样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对政府和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以及监管等制度之下,香港的非营利组织也和香港特区政府保持了良性运行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一系列的资助—监察制度,政府把原来处于自治状态的社会组织逐步规范化、纳入政府监督范围并符合政府的期望。通过津贴与监管,香港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逐步形成紧密合作关系,以政府所订立的标准形成标准化运作。因此,尽管港台的政治体制有差异,但在合理的规则安排下,社会力量的增长都并未损害到社会治理秩序,反而在地方层面提高了居民的净福利。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注意港台地区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建设上各有特点和所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结构上看,香港地区具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社会呈现出高流动性、新移民社会和商业化等特征,因此社区建设中人口多元性和需求差异化使得非营利组织需要有更强专业性和群体针对性。由于地理和人口特点,香港特区政府不存在多级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范围和成员虽然可能是跨社区的,但在具体的服务项目则围绕着特定社区进行。因此,公共资源可以通过组织以及组织间网络在社区内外流动,形成一个广泛的城市社区建设政策和资源网络。而在台湾地区,社区总体营造则呈现出明显的乡土性和内源性。因此,不仅仅是政府和商业力量,地方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实际在社区营造中起到了核心作用。营造议题和服务内容的地方化对于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培养、居民间互助网络的形成以及社区内部各类资源的开发都有巨大的促进意义。

第二,在组织方式上,港台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特点也有所差异。在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虽然也以承接各类群体的服务项目为主,然而在社区总体营造的宏观政策下,形成了福利和服务社区化的特征。庄翰华、吴郁萍:《社区总体营造之阐释》,台北:《社区发展季刊》1999年第90期。例如台湾各职能部门都以社区总体营造为核心推出了相应的项目和计划,例如台湾“内政部”的“社区发展”、“环保署”的“生活环境总体改造计划”、“经济部”的“商店街开发推动计划”等。这些计划实施方式与“文建会”相似,均属以社区为主体的项目化运作。为辅助社区,各部门均设置了专业辅导机制,非政府组织在各类指导部门下起到了很大作用,社区营造也因为各有侧重功能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从方式上来说,社区发展协会、文史工作室等社区组织均可成为社区营造计划的主体,既可独立实施,亦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这些社会组织包括专门从事社区辅导、培训的组织,也包括一些有志于社区营造的专业人士和学术机构以及慈善团体、宗教组织、社区大学等,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地方特色。而在香港,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建设中作用则更多以承接各类人群照顾和服务为主,对地方化议题的关注并不如台湾,但是在组织的专业化和服务的标准化程度上则可得到极大提升。

最后,在微观运作方面,台湾的非营利组织中规划型和经济型组织的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目前台湾各类特色产业和地方文化产品的包装、行销和创新,都离不开相关非营利组织的工作。这些非营利组织能与一般市场部门相互抗衡之最大关键在于与社区特色之结合,因为有密切结合才能发挥产品差异化之功效,并且能与营利市场之产品有所区隔。事实上,可以将这种结合视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专业化,由产品的专用性提升了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力。而在香港,非营利组织则从事着另一个层面的社区专业化。一方面,香港非营利组织在各类人群专项服务上,不断完善标准和评估标准;另一方面,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也让非营利组织获得社会和市场的认可。例如,1972年,香港正式规定凡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必须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1984年社会福利署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招聘非社工专业学位毕业生担任助理社工主任,要根据情况安排他们参加2年制或3年制的在职培训等。大量社工人员运用专业化的工作手段和方法,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开展社区工作、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以及司法矫治等活动。因此,无论是香港还是台湾,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构成了非营利组织得以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中取得认可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