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时代性与本土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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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综述

公民意识研究是近40年来国内外学界的热点“问题域”,这股研究热潮的兴起不仅源于理论的进展,同时也是对多元社会的一种回应和对渐趋冷漠的大众的一种反思。

一 国外研究概况

西方公民文化历史久远,公民概念的发展与公民意识的研究齐头并进,在不同的政治传统和时代主题下,构成了不同特征的公民意识思想。

(一)公民意识研究的历史渊源

“公民”称谓的运用、“公民意识”概念的提法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公民与当时的城邦相联系,公民意识也以城邦民主政治为依托而逐渐发展起来。在雅典,公民享有城邦主人的政治地位,“有权参加城邦的议事和审判……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城邦的治理权和诉讼的审判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113页。在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发达使公民地位及公民意识更多地以法定形式得以确立和保障。但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公民意识”与近现代的“公民”、“公民意识”有很大不同。当时只有一部分的人能成为公民,公民主体范围较小;公民意识不可能广泛渗透、传播,内容也仅仅体现在城邦主人意识、法律至上意识、政治角色认同等有限的层面上。庞大的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逐渐步入漫长的中世纪,在这一时期,人性被奴化,公民意识受到抑制,公民文化也随着城邦民主制的解体而衰落。中世纪后期,商人群体不断壮大,经济优势明显,为了保证本阶层的利益他们进行了争取政治权利的长期抗争。近代资产阶级公民意识的思想,随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理论的传播而发展起来,主要体现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革命口号、民主政治思想和公民身份的理论中。现代公民意识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它以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和实行“主权在民”原则的民主政治制度为条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引起了理论界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论和公民身份的极大兴趣,对公民意识的研究也附着于其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起来。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了对抗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以及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的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公民独立自由权利的渗透和侵吞,人们开始重新诉诸公民身份和公民社会理论,以求重构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良性关系。此时,公民的基本内涵已经由经济角度转变到文化角度。阿尔蒙德与维巴在其经典著述——《公民文化》(1963年出版)中,显现出对公民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能力意识等更为深邃的见解和洞察。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等著作也对公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有所涉及。但总体来说,有关公民意识系统性的研究还很有限。20世纪70年代末,一些东欧激进学者和西方左翼学者开始通过公民社会理论来揭示现实困境,并阐发对理想社会的构想,对公民意识的研究也随之走向深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英国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和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公民意识教育,以期为建立成熟的公民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观念基础,公民意识研究在全球蔓延,迅速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公民意识研究的理论流变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在经历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样一个历史进程后,成为西方最主要的政治哲学传统(社群主义秉承并突破了共和主义的思想观点,但是否可以称其为一种传统还存在争议)。在这两种传统下,公民和公民意识也被赋予不同的理论内涵,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作为相互依存的两个维度贯穿其中。

共和主义公民观建基于城邦集体主义,崇尚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主张公民超越特殊的私立性生活和对个体利益的追逐,通过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追求团体的公共善和公民德行,公民责任、公民参与、公民美德是共和主义公民意识的核心。共和主义公民意识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智识传统。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结成的政治团体即城邦。公民身份意味着对国家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城邦的公共政治生活不仅是一种荣耀,更是一种责任和美德,公共事务永远优先于私人事务。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上,许多理应属于公民个人的事务,如婚姻、家庭、子女教育、文学、宗教、音乐等被赋予了政治意义,归属于城邦事物之中。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传给了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提出了“平等无差别”的公民原则,然而他的“平等无差别”却有特殊的内涵指向,他强调,公民在财产拥有和能力禀赋方面在应然和实然上都是不平等的,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的平等同样必须建立在公民的身份地位和等级的前提基础上,若不如此,平等就是不平等、正义就是非正义。显而易见,西塞罗所主张的权利平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等级范畴内的权利平等。在当时的古罗马社会中实际存在元老贵族、骑士和平民诸等级,各等级间的区分和政治地位的差别十分明显。共和主义公民观经过古罗马和中世纪的传播,在近代意大利、英国和法国获得了普遍的发展。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只有积极献身公共福祉的人才是一个良善的公民,是否具有良善品格的公民是一个国家能否维持军事上的安全和共和形式的政府的关键。卢梭传承了马基雅维利的公民美德思想,他主张自由以美德为基石,教育对培养公民美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观在维护城邦的繁荣上曾发挥着高度聚合的作用,但是这种强调“群体的共识”的共和主义,是在私人生活贫乏、公共生活起支配地位的时代产物。它一方面“很难在幅员广大、多民族、多地域差异的现代国家中得到实行。即使在有可能实行的情况下,这种共和也很容易被民粹政治所绑架,蜕变为集体意志为名的政治专制”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爱思想网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4766.html。;另一方面,这种强调“政治生活绝对优于纯粹私人生活”,不从事政治的人即是“极不完整和发育不全的存在者”〔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三联书店,2004,第531页。的观点,随着私人领域的扩展和私人生活的丰富,在现实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古典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最终被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所取代。

自由主义公民观立基于个人主义,崇尚私人领域免于强制的自由权利,强调公民的消极资格与契约式的低度义务,注重多元价值和制度规范。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以约翰·密尔为首),抑或是新自由主义(以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乃至新古典自由主义(以诺齐克、哈耶克而闻名),优先考虑的都是公民的个体权利,主张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公民责任或公民美德被淡化,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成为自由主义公民意识的核心。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只要通过推行市场化就可以自发实现公民责任意识的培育;即使没有品性特别好的公民,也可以通过制约与平衡而使自由民主保持稳定,即使个体都醉心私利舍弃公共利益,一种私人利益也会制约另一种私人利益。〔加拿大〕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毛兴贵译,刘擎校,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第246~247页。

就历史发展来看,尽管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共同构成西方公民意识的主流,但是两者的作用、地位及影响力差距甚远。19世纪中叶以后,共和主义便日渐式微,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第4页。自由主义却始终保持着西方近代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李强:《自由主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4页。毋庸置疑,自由主义传统通过弘扬和维护个体权利,激发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觉,促进了公民法律观念、契约意识的普及,推动了社会公平理念的形成,引导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改善,但同时也造成了现代社会公民的原子化、社会关系的疏离和碎片化,以及私人生活的中心化、国家政治生活的边缘化等问题。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辨中,20世纪80年代,社群主义得以兴起。

社群主义在许多观点上与共和主义相联系,如对公民义务的重视,对公民美德的关切,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强调,对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体权利的吁求,对国家在实现公共利益、培育公民美德上的作用的倚重,等等。因此,社群主义的公民意识也主要表现为一种责任意识。社群主义区别于共和主义之处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社群主义不但主张个体应该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强调对非政治性的公共领域的公共参与的重要意义。不但重申公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的必要性,还要求公民勇于担负所在社群的道德义务。第二,对于个体法定权利,社群主义并不排斥,只不过更注重集体(社群)权利的优先存在。社群主义者普遍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个人的正当行为一旦脱离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则,就不能得到必要的保护,从而也无法转变成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107页。第三,社群主义意识到品行修养和自我约束对发展民主的价值,然而却认为仅仅通过政治参与来培养公民德性是不充分的。社群主义的领军人物沃尔泽指出,“使民主政治成为可能的文明品质只有在公民的团体网络中才能习得”Walzer Michael, “The Civil Society Argument, ”in Chantal Mouffe(ed.), Dimensions of Radical Democracy, New York: Verso, 1992, p.104.。公民只有通过参与环保组织、生态社团、互助联合会、慈善群体等自愿组织,才能学习和获得共同责任感这种品性。

二 国内相关研究览要

近代中国在“洋务运动”、“维新变法”、“辛亥革命”等社会运动的激发下,曾广泛兴起了“国民”问题的讨论。梁启超提出:“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转引自张锡勤《中国20世纪初“国民”问题讨论述评》,《求是学刊》1994年第1期。由此,“国民”一词被普遍运用。沃格尔(Joshu A. Fogel)、扎罗(Peter G. Zarrow)认为:“新词 ‘国民’(Guomin)实际上起到了从 ‘一国之民’(a national)到完整意义上的 ‘公民’(a full-fledged citizen)的过渡作用。”Joshua A. Fogel and Peter G. Zarrow(eds.), Imagining the People: 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1890-1920, Armonk, N. Y. : M. E. Sharpe, 1997, p.18.之后,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提出公民权利的天赋性,公民有立法权、平等权、不受人卑屈之权,义务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这些认识所使用的概念和价值标准与传统的臣民观念截然不同,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公民观念已经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开始向人们的意识渗入。”刘泽华:《论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一些有识之士还提出了教育国民的种种途径。孙中山曾经在训政时期尝试开展了国民性教育,还通过对国民的“心理建设”,以及增进国民对民主价值的了解运用,来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五四”启蒙运动改造国民性的文化批判和伦理革命,更是以“个体本位、独立人格、权利观念、功利取向、法律意识、契约精神、科学理性”高力克:《五四伦理革命与公民精神》,《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为基本内容,以塑造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人格为中心目标。但是,我国近代公民意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终究只是处于外来强势文化威压下的效仿和回应,缺少对我国特殊历史、国情、背景、文化的理性反思,因而对国民性改造的有效性乏善可陈。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就确立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公民”一词缺少应有的地位,更谈不上对公民意识倡导和研究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顺利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这种现象才有了明显的改观,公民意识作为现代社会意识的重要支柱,逐渐成为学界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我国公民意识研究的“三次浪潮”

以“公民意识”为篇名,通过中国知网(CNKI)精确搜索,1978~2015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2234篇,最早的是发表在《政法论坛》1985年第2期的谢邦宇的《论我国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论文数量呈阶段性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共36篇,90年代共171篇,2000年至2010年共1084篇,2011年至2015年近5年共943篇。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从关键时间点的分布来看,我国学界对公民意识的研究前后涌动着三次浪潮。一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时值我国修宪,从法学角度开展公民意识的研究契合了当时大力推进法制建设进程的时代需求,内容主要停留在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关系的探讨上。学者分歧大致如下: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王本浩:《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基本特征》,《辽宁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社会主义宪法意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王军:《简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宪法意识》,《东岳论丛》1987年第3期。有的则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意识包括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爱国意识等。嵇明:《论强化公民意识》,《齐齐哈尔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二是2001年正值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实施,部分学人将对公民意识的研究转换到公民道德建设的视角。其中金生鈜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公民意识其实是在社会良好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中养成的公民品质,这种品质就是公民个人的道德。金生鈜:《论公民道德教育》,《职教通讯》2002年第3期。三是2007年“加强公民意识”第一次被明确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大结束后,关于如何加强公民意识的研究成为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关注的热点,公民意识的相关论文大量涌现,达到了1558篇,占总篇数的69.74%。

(二)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研究中的主要观点

国内对公民意识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该题域研究的逐步深化,相关成果也渐渐充实起来。我国学界公民意识研究主要沿着三条路径推进:一是梳理和反思我国近代出现的公民意识及思想,二是评介国外学者相关理论资源和经验,三是不断演绎与发展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意识研究的问题域。三者齐头并进,成果丰硕,相关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探讨中国公民意识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其特征,深入阐释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公民意识产生和发展的障碍性影响。对孕育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民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两个时期,有关内容的研究主要表现在《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概论》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黄稻主编《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李龙主编、方云宝等撰《公民意识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等著述中。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培育了与之相适应的臣民意识,儒学中的消极因素阻碍了公民领域的独立和形成,国民罕有系统的民主训练,缺乏人文精神的熏陶,启蒙范围狭窄,启蒙思想流于浅表,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公民意识无法破土生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发展屡经坎坷和反复:萌芽阶段,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和颁布为标志;产生阶段,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为标志;曲折阶段,指1956~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段时期;蓬勃发展阶段,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新的起点,以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

第二,公民意识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探讨公民意识的概念、内涵、结构、要素、功能和价值等。由于不同学科切入的视角不一,理解的差异颇大。马长山提出,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是其中的重要支撑。导引功能、耦合功能、反思功能是公民意识在法治进程中的主要功能。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朱学勤从公民在政府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对比进行界定,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爱思想网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25500.html。童怀宇则认为,主人翁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本质内容,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平等观念和法治观念同公民身份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属性紧密相关,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因而是公民意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要素。童怀宇:《论公民和公民意识》,《唯实》2000年第3期。

第三,评介国外公民意识的培育经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公民意识养成和培育方面有深厚的传统和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但是,目前关于公民意识中外比较借鉴的文章并不多见。法国、美国、英国、新加坡由于其独特的公民意识培育理念和培育方式而备受关注。法国是近代实施公民教育较早的国家之一,1791年颁布的《塔莱朗法案》就将学校公民素质教育提上日程。法国的公民意识培育的内容主要包含民主自由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认同意识。吴军民、齐耀铭:《法国青少年的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北京观察》2002年第12期。高峰对美国的公民意识发展历程进行整理,提出西方政治社会化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公民意识的培育中应用借鉴。高峰:《美国人公民意识的演进》,《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英国正式提出公民教育的时间虽短,但因其公民意识培育中视野开阔,关注多元社会中公民的身份意识的养成,重视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开发了“欧洲公民”教育等特色课程,而引起学界的研究兴趣。郑可君:《国外如何培养小公民——八国公民教育特色概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2日。新加坡的公民意识培育从小做起,倡导“个人行动、社会责任和效忠国家”,建立强烈的国民身份认同意识,既明显具有东方式的重视道德教育的特点,以儒家伦理价值追求为基本精神,同时又汲取西方的科学理性精神以及其他民族的精神气质,对于当代中国培育怎样的公民意识、如何培育公民意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新加坡:从小培养公民意识》,《思想·理论·教育月刊》2005年第2期。

第四,研究当前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和原因,尝试提出中国公民意识培养的途径,论说中国公民意识教育中应秉持的理念、方法。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虽然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整体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公民意识缺乏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民主意识差、法律观念不强,公德意识虽不断增强,但存在“知行脱节”现象。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我国传统体制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文化的制约;现阶段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经济转轨、政治转型过程中滋生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公民教育体系不完善,没有给予公民意识培育以应有的地位等。关于我国公民意识培育的路径,学者的意见基本体现在教育与实践中养成两个方面,学校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中最根本也最重要的环节;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健全是培育良好公民意识的环境和质料,要通过发展市场领域,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培育公共领域,正确划定国家和社会范畴,大力培植公民社会,使公民在民主参与和自治的社会实践中成长出公民意识。李龙和周刚志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来探讨公民意识的培育问题。李龙、周刚志:《论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这种从宏观角度将公民意识纳入意识形态建构工程的观点值得人们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第五,特定群体公民意识问题研究。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是学界关注最集中、最长久、最深入的群体,对其的研究已经从意义研究转向价值研究,从现象研究转向归因研究,从问题研究转向对策研究,鲁延安:《我国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研究综述》,《安康师专学报》2006年第5期。在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上均有很大突破,故而成果也最丰盈、最充沛。而对其他群体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和农民工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推动中的关键性问题,学者对这类群体的调查、研究和思考关注度还尚付阙如。

第六,特殊场域的公民意识问题及培育研究。特别是网络公民意识的培育问题初露端倪。在《麦克卢汉精粹》一书中,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指出,“生存似乎要依赖把意识延伸为一种环境。由于电脑的问世,意识的延伸已经开始”〔加拿大〕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444页。。国内关于网络与公民意识的研究有论文十余篇,李贵成:《论网络社会与网络公民意识的培育》,《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曾汉君:《网络传媒与青年公民意识》,《当代青年研究》2010年第5期;朱彩霞:《网络——中国公民意识崛起的动力》,《理论导刊》2009年第12期;黄元章:《试论网络论坛对公民意识培养的影响》,《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9年第2期;张言斐:《浅析互联网对我国公民意识发展的促进作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等等。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著作。在内容上主要围绕网络对公民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表层描述,对两者间的互动关系、网络发展与公民意识发展中的协调与偏差、问题及化解、动力与机制等,还缺乏深层次的理论阐析和实践论证。

(三)当前我国公民意识研究的向度

学术界的前期研究为本书写作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和借鉴,但目前对公民意识的探究尚存在一些缺失及疏漏,仍然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在公民意识的共性研究的前提下,更要凸显中国特色与当代问题意识。虽然目前能找到的关于公民意识的研究文献并不少,大致都涉及公民意识的含义、作用、特点、结构等,但是所述观点中重复性的内容比较多,论域大同小异。对公民、公民意识、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等基本概念歧义甚多,缺乏有普遍说服力的、清晰明确的厘定,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本质进行挖掘,对马克思主义与公民意识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缺乏思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著述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和实践运用。同时,公民意识是与资本主义的民族国家、宪政制度相伴而生的,遍及正义、秩序,国家、民族,制度、体制,政党、组织,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对于当代公民意识研究的问题域急需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

第二,公民意识的研究不仅要思考社会变迁向公民意识提出的要求,而且还要研究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研究者总是在强调社会变迁与发展需要怎样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培育如何对此作出回应,因此,在对时代挑战和社会需求的被动式应答中,公民意识培育的价值与角色缩减为只是为社会服务。这种对社会亦步亦趋的心态,带来的结果是很少考虑:公民意识的培育对社会变迁有什么影响?公民意识的培育如何主动介入到社会变迁与发展的进程中去?社会如何为公民意识培育提供更好的服务?公民意识的发展与社会变迁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任何单向式、割裂式的思考,都难以窥其全貌。

第三,在研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的同时,更要关注传统资源的价值,寻找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根基和脉络。传统文化影响着中国的社会结构,塑造着中国人的政治品格,并对现代化进程产生不同程度的正负面影响,客观公正地审视和评价传统文化及其影响,对当下公民意识塑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文化毕竟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它得以形成的条件决定了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以“民粹主义”心态来固守传统文化是徒劳的,但我们对待传统文化不能一味地批判。我们要实现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公民意识的对接,以历史发展的视角和科学分析的态度,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内涵与今天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其成为人们现实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

第四,在对国外公民意识的经验展开评述的基础上,更要对“洋为中用”的适用条件、切入点进行深刻分析。一方面,公民意识具有普遍性,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蕴含有相同的元素,对于国际资源应该加以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公民意识又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内容和要求。因此,对国外公民意识培育经验的借鉴不能脱离微观实证细致入微的考察,洋为中用必须审慎思考其与中国本土条件的适应性,找准精确剖析其与中国国情的契合点。我们对于公民意识的比较研究还比较浅显,缺乏微观细致的挖掘,研究中的思路大多趋于平面化、表层化,对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的介绍没有追溯到根上,让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对于公民意识中涵括的具有普遍性价值的要素是什么、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如何根植等一类问题还没有做出很好的解答。

第五,在以学校为主体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体系研究中,更要体现多方力量系统整合,以实践为向度的研究视界。我国相对成熟、富有成效的公民意识培育模式还未成形,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整体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体系尚在探索,终身性公民意识教育体系远未形成,对公民民主实践的设计、引导以及公民文化的培育还没有明晰的思路。公民意识培育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影响到我国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亟待学界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索。

第六,在公民意识的单学科研究的基础上,更要加强对公民意识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学者运用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文化学方法甚至教育学方法等来关照公民意识,据此我们了解到了公民意识的政治性质、法学性质、社会性质、文化性质和教育性质等。虽然这是必要的,甚至是可贵的,但是,在公民意识与相关学科概念之间联系的研究上,仅仅停留在论述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层面,对于如何借鉴多学科的研究范式、理论观点、学术内容来丰富和深化公民意识研究,成果还不多见。不仅如此,由于各学科的立场和语境的不同,对公民意识的理解难免各执一端,对公民意识的培育必定丧失其整体性。因而,公民意识研究要在多学科综合的基础上,从总体上来加强理解和把握,以弥补公民意识研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