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Italy)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
前言
新闻工作基于信息自由和意见自由的原则。此原则已由意大利《宪法》确认,并由1963年2月3日颁布的1969号法律的第二条款加以规定。
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是所有记者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但是,他们需遵守法律规则并保护他人的人格,需遵循忠诚和诚信的原则。尊重事实真相是新闻记者必须遵守的原则,出现不实新闻和错误报道时应及时予以更正。
记者和出版商必须尊重保守信息来源机密性的职业原则,尤其是当消息来源有此要求时。记者应促进同事之间的协作,促进与出版商之间的合作,促进公众对新闻界的信任。
信息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每个记者展开工作的基础。为了促进和巩固这一关系,所有意大利记者皆应签署以下《伦理准则》。
相关原则
记者必须尊重、培养和捍卫公众的知情权。由此,记者应调查并传播每一条他/她认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尽管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碰到阻力,记者也应调查并传播有关公共利益的新闻,应竭尽全力确保公众充分了解所有公共政策。
记者对公众的责任高于一切。记者绝不能将其责任附庸于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附庸于出版商、政府或其他国家组织的利益。
记者必须尊重公众,尊重其尊严与保密权,绝不能因种族、宗教、性别、精神与身体状况或政治观点而歧视他人。
根据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的纠错义务,记者应迅速而准确地纠正其(报道中的)错误或不准确(的内容)。
记者应尊重(公众的)无罪推定权利。
记者必须保守职业秘密,尤其是当其消息源提出保密要求时。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记者必须保持消息来源的透明度。
记者不得以与意大利宪法第十八条相冲突的方式来遵守秘密协议或进行活动。
记者不得接受有损于其独立性与职业信誉的好处、恩惠或任务。在陈述事实时,记者不得省略事实或必要的细节。标题、摘要、照片和副标题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改变新闻报道的内容。
记者不得公开日常事件中所涉及的人物肖像或照片,尤其是不得公开令人不适的图片;记者需保护人们的尊严。记者不得详述暴力或暴行的细节,除非该细节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记者不得伪造图片以干扰现实场景。
发表评论和观点属于言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权利,因此,除了法律禁止的犯罪、诽谤和暴力侵害人权等限制之外,它完全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相关义务
记者的职责
记者履行对公众负责的职责。记者必须支持与视察员的对话,必须创造各种便利(如读者权益、读者专版和回复空间等),以使读者活动得以广泛地传播。
记者只接受来自报纸编辑部的建议和指示,只要这些事务不违反专业法律,不违背意大利国家记者的工作合同(CNLG)并符合新闻《伦理准则》。
记者不得依据种族、宗教、精神及身体状况或政治观点来对他人进行区别对待。
针对他人及其隐私进行的报道或进行的损辱性披露,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记者需尊重他人的保密权,除非是出于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公布关于他人私生活的新闻。而且,当记者进行此类信息的采集时,需公开其身份和职业。
除非与公共利益相关,不得公开日常新闻事件中所涉及的相关人物的姓名;当报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士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时,更不应公开可能致其身份暴露的信息(原文注:如照片、图像)。
除非是当事人出于大众利益的考虑并主动提出要求,否则记者不得公开性侵犯事件中受害者的名字,亦不得公布可能导致其身份被识别的细节。
在报道法律团队或警察成员时,记者必须非常谨慎,避免报道其姓名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其身份被识别的信息,尤其是当这些信息可能危及其自身或家属的安全时。
纠正与答复
不实新闻或错误信息有损民众的利益,记者应尊重民众不可侵犯的纠错权。
因此,对于不实新闻或错误信息,记者应及时地以适当强调的方式做出修正,以防止其广泛传播而对公众、组织、团体、协会和社区造成损失。
当记者对他人进行指控的时候,不应散布有损他人声誉和尊严的消息,应当给予当事人答复机会。假如对方的答复无法实现(因为找不到此人或对方不愿意答复),那么记者需将此情况告知读者与公众。在任何情况下,记者在公布一则涉及法官的调查警告性质的新闻之前,必须确保被指控者已然知情。
无罪推定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记者应始终牢记,在终审判决前,每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是无罪的;在嫌疑人没有被判定有罪前,记者不得散布消息宣称其有罪。
对于处于审判过程中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新闻工作者不得故意地以显示其有罪的方式加以发布。
在被告无罪释放的情况下,记者应以适当强调的方式进行报道,同时也需提及此前发布的所有相关新闻和文章。
消息来源
记者必须以最谨慎的态度来对待那些犯小错受到轻微处罚的人的新闻、姓名及个人图像,除非涉及特殊的社会利益,否则不应公开。
记者必须核查消息来源的所有信息,必须为其报道负责,且必须始终维护事实的真相。
假如消息来源要求匿名,记者应尊重其职业秘密,并将此情况告知读者。
反之,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记者应始终遵守信息来源透明的原则,让读者或观众尽可能地知道出处。当记者采用某通讯社或其他信息来源的新闻时,更应注明消息来源,除非该新闻不属实,或者该新闻是自行广泛传播的,抑或该新闻的内容和主旨已被做了实质性修改。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来接受或放弃某个消息来源。
信息和广告
公众有权获得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应与广告信息截然不同且无损于个人利益。广告信息必须通过清晰的标识与新闻报道区分开。
记者必须遵守《信息透明协议》和意大利全国记者工作合同(CNLG)中签署的所有原则;记者必须让公众知道哪些是广告,并在新闻工作中区分出促销类信息。
不被许可的行为
记者绝不能利用所掌握的经济或财务信息谋求私利,绝不能利用传播新闻和事件的自身优势干扰股票市场。
记者不得报道涉及其自身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市场趋势类新闻。对于因其职业行为而涉及的,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即将进行关注的股票,记者不得参与其购买和售卖活动。
记者应拒绝接受有损于其信誉与职业尊严的报偿、退款、捐赠、免费度假、旅行、旅游礼品及其他好处。
记者不得接受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任务;为维护其作为记者的职业自主权,也不得将其姓名、声音或肖像借予广告公司来进行盈利。
但是,记者可以免费为广告公司或工会组织提供包括社会关怀、人道主义、文化宗教或艺术修养等方面的服务性工作。同时,这些服务性工作绝不应带有功利色彩。
儿童或弱势群体
记者需遵守1989年签订的有关儿童权利的《联合国公约》和《特雷维索伦理准则》所确定的所有原则,以保护儿童的个性和人格,无论他们是作为普通法违法行为的参与者还是受害者。特别要注意:
a)记者不得公布其姓名或其他可能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被辨识出来的信息;
b)记者必须避免沦为成年人的利益工具,避免成为其专属利益的代表;
c)但是,如果传播某些有关儿童的消息会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那么记者应对此给予重视。
记者应保护精神或身体残疾者的权利和尊严,这一准则同保护儿童的《特雷维索伦理准则》是一致的。
记者应保护残疾者的权利,应避免以煽情的方式发表可能带来恐惧或毫无根据希望的医学争论性消息。
a)不得传播未被权威科学来源证实的新闻;
b)不得以促销为目的报道商业药品和产品;
c)及时通告因损害公众健康而被撤销或停止流通的医药用品。
记者应立誓对日常生活中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层面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具有正面价值的话题予以最大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