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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性法规与中国民族语言政策
从理论上看,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基于两个基本的政治基础: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二是宪法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规定。从实践上看,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工作包括少数民族语言调查,民族识别,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运用、发展和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转用等若干个层面。从历史进程看,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经历了两个重要时期,前者从20世纪的30年代到90年代,之后,一直到现在。
中国有56个民族,除汉族外,其他55个民族被称为“少数民族”。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在全国总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96%,少数民族人口占8.04%。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在中国12多亿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0846万人,比1990年提高了0.94个百分点。中国的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虽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民族间无平等可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才开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时代。
目前,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7种文字,其中壮族、布依族、苗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景颇族(载佤文系)、土族等10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