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一)教史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庙产兴学运动
【内容提要】 “庙产兴学”,兴起于清末,盛行于民国时期,就是利用各地寺庙建筑、田地及财产等来兴办教育,包括提拨庙产、田产以补助学费,利用寺庙殿堂建筑作为校舍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庙产兴学运动既与清末以来社会思潮有关,即承接晚清以来庙产兴学运动之流风馀绪;同时也有其现实的原因,主要与南京政府推行普及教育过程中经费严重不足有直接关系。本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三次庙产兴学运动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关键词】近代佛教 南京国民政府 庙产兴学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佛教研究室主任。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庙产兴学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28年4月至1929年10月,以传闻国民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拟议庙产兴学为发端,以中央大学邰爽秋教授“打倒僧阀、解放僧众、划拨寺产、振兴教育”的倡议为代表,史称“第一次庙产兴学运动”。第二阶段始于1930年11月,邰爽秋等联合教育界人士,发起成立“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并公开发布《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谋划拨庙产以兴办教育,史称“第二次庙产兴学运动”。第三阶段起因于1935年8月16日,湘、浙、鲁、皖、鄂、豫、苏七省教育厅联合呈请中央,励行《监督寺庙条例》,提出以寺庙财产充作民众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的资产。接着,江苏省教育厅长周佛海、山东省教育厅长何思源、安徽省教育厅长杨廉、浙江省教育厅长许绍棣、湖北省教育厅长程其保、湖南省教育厅长朱经农、河南省教育厅长李敬斋向南京政府教育部提出接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的提议,在全国教育会议上获得通过,呈报内政部。这可视为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的“第三次庙产兴学运动”。
一 第一次庙产兴学运动
(一)内政部庙产兴学之传闻及其佛教界之反应
1928年4月,《新闻报》《申报》以及各佛教刊物纷纷报道,南京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将计划实行破除迷信,拟将庙产改办学校。此外,南京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进而提出具体方案拟向全国教育会议建议。据4月9日《新闻报》载:“内长薛笃弼,拟于全国教育大会,提议改僧寺为学校,提案文在起草中。大意谓对于先哲,理应尊崇,并实践其主张,至祠宇巍然,非即尊崇本义。暹罗原为佛国,寺宇已一律改为学校,既收普及教育之效,全国人民,亦仍信佛不衰,今甘、豫亦实行有效云。”暹罗即泰国的旧称,素来为信仰佛教的国家,并不存在将“寺宇改为学校”的现象,恰恰相反泰国佛教界和政府一起借鉴西方现代教育制度,建立起了现代的僧伽教育制度,推动了暹罗佛教教育的发展。当时改编巴利三藏以及稍后成立的佛教教会,均得到了皇室及政府的资助和支持,根本不存在中国人所理解的提拨庙产以兴办社会教育的庙产兴学。此外,国民革命时期发生在河南、甘肃等地的毁佛事件,本来是军阀混战之时摧残宗教的令国人蒙羞之事,显然与暹罗普及佛教教育的性质截然不同,二者均不能成为没收寺院财产、改僧寺为学校的理由。
薛笃弼拟议庙产兴学虽为传言,但并非空穴来风,实则有一定的事实依据。1926年9月,冯玉祥组织国民军联军就任总司令时,薛笃弼任联军总司令部财政委员会委员长。1927年2月,基督将军冯玉祥毁灭河南佛教之时,实际上得到了薛笃弼相助,由他负责起草并相继发布处置寺庙田产之通令,将其势力所及的河南省所有僧众一律驱除,寺庙财产全部没收,将寺庙改为学校、兵营及公园或娱乐场所。薛笃弼出任内政部长后,一直倡导破除迷信,所以关于他计划于全国教育会议上提议改庙产为学校的提案见诸媒体后,引起佛教界的强烈反对。迫于压力,薛笃弼在接受记者会晤及复佛教会的函中,均坚称内政部并无强改寺庙为学校之举,认为报纸所载为“无稽之谈”。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此事纯系外间误传,本部实无此项计划。”对此,蒋介石在致杭州佛教会的府函中亦称:“内政部对于佛寺仅有希望改良之意,并无强改寺宇为学校之举。薛内政部长覆佛教会函申述此意,业见报载矣,仰即知照。”1928年4月18日,他在复佛教会的函中称:“笃弼鉴于吾国国势之不振,以为信仰佛教,固属国民自由,唯不应仅为僧侣博衣食之资,及为少数信徒精神所寄托。应将我佛博爱平等坚固卓绝之精神发挥光大,使社会人类均得受其指导,蒙其利益,即具有感化人心,转移风气,改良社会,改造国家之效用,方不愧为真正佛教之信徒。若图以烧香膜拜邀福免祸相号召,不唯无益于社会,抑且有失佛教慈航普渡之本旨。”薛笃弼进而将佛教与基督教进行比较,认为基督教“组织之严密,愿力之弘毅,事业之伟大,成绩之卓越”与年俱进,而信仰佛教者,“上焉者独善其身,其次者不过藉寺庙为生活之资,下焉者甚且以庙宇为藏垢纳秽之所”,与实行救世精神的基督教相比,远远落后,所以他向佛教提出两点希望:“(一)应负有整顿佛教、改良佛教之责。本旧有佛学之精神,查世界进化之潮流,努力改善,发挥光大以拯救中国民族,挽回中国国权,免除远东战祸,促进世界和平为己任。(二)不应仅为消极之信仰,并应进一步努力作积极之工作。即自动的按庙宇原有之房屋田产多寡,兴办各种学校,或平民图书馆,或平民医院,或贫民工厂等,既不悖我佛救济众生延登彼岸之旨,又可上益国计下益民生,而亦可以箝制讥讪僧侣为不劳而食之口。愚意为必如是而佛教始可昌明,佛教始能得全国人民之真正信仰,始于世界人类有无量之功德。否则纵无人主张改寺庙为学校,恐佛教自身亦必日趋于灭亡之路也。”薛笃弼复佛教会的函中确实指出了佛教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也不难看出,他对基督教不乏推崇而对佛教则多存偏见。至于他主张将庙宇按房屋田产之多寡,兴办学校及平民图书馆、医院或工厂等,虽然说是“自办”,但难免会成为世人以僧寺不办学校等而强制庙产兴学之发端。至于他主张的驱逐“世俗所崇拜之土地、财神、传瘟、送痘、送子诸神,以及狐仙、蛇神、牛头、马面之类”,将供奉此类的佛道教场所列为淫祠,严加禁止,以正人心,固然有其道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伤及正常的民间信仰,进而影响佛教与道教等正当的宗教。
佛教界得知内政部及政府有改僧寺为学校之举,惊骇万分,僧俗信众随即奋起抗争。杭州佛学会立即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议定更名为杭州佛教会,推举惠宗、弘伞、却非等为代表,致电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等部门,反对改僧寺为学校之举。函电中称:“顷闻政府有改僧寺为学校之举,得悉之余,惊异万状。……先总理亦因解放民众苦痛,欲以三民主义得实现平等解放自由者,其用意正复与我佛慈悲普度相同也。故一从本原性体上着想,一从身体上与精神上着想,其为利益大众,救拔痛苦则一也。政府提倡教育,果为当务之急,但以甚深广大之佛光,尤应同予维护。查党纲对内政策,确定人民有信仰之完全自由权,僧寺为研究学习信仰之根本地,若一旦改设学校,则信仰完全失其自由矣。”此外,浙江省政府民政厅已通令全省各县,禁止已未成年的男女出家,并勒令20岁以内已经出家者还俗。浙江省党部改组委员会亦有通令,要求各县城党部解散僧道集会团体。杭州佛教会又以杭州民众的名义致电中委会,对于未成年男女出家之事,杭州佛学会已自行呈请杭州公安局出示布告,加以禁止。已经出家的未成年男女,佛学会已经筹备教养院以安置教育。对于国民党党部解散僧道集会团体的通令,佛学会认为此举大有铲除僧道、消灭佛教之势,与国民党政纲中的“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者”显有抵触。4月,上海佛教维持会王震、施肇曾、闻兰亭、聂其杰、赵嘉荣、李云书、史量才、丁传琳、狄葆贤、关炯、黄庆澜、谢健等,致电国民政府,指责各地有强封佛教寺院,没收财产,驱逐僧人等种种压迫,完全违背了孙中山所提倡的尊重宗教居住完全自由的国民党党纲,并且与政府历来保护佛教庙产的明令相悖,应该取消前议。1928年4月15日(闰二月二十五日),素来与佛教有很深因缘的陈铭枢、李济深二将军在接到江浙佛教团体代表王震等人的函件之后,亦与南京国民政府谭延闿主席通电称:“报载内政部有改僧寺为学校之主张,将提出会议等语,消息传来,群情惶恐。”陈、李认为,国民党对于人民信教自由,原不干涉,对于民间一切宗教团体,都加以保护。“即令政府扩充教育,亦应别有正当筹策,无单独摧残佛教之理。所有报载前项拟议,似非事实。如有其说,亦望钧府公议作罢为幸。”
(二)邰爽秋的庙产兴学之建议
与此同时,邰爽秋在给即将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的建议中明确主张庙产兴学运动,提出“打倒僧阀、解放僧众、划拨庙产、振兴教育”的口号。邰爽秋(1897~1976),中国近现代教育家,江苏东台县人,1923年毕业于国立东南大学,后赴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学习,1927年学成回国后,出任省立南京中学校长兼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的建议中对于佛教极尽歪曲、丑化、谩骂之能事,认为佛教之罪恶“罄竹难书”,并且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如对“怎样打倒僧阀”提出:“调查僧阀罪恶,尽量宣传”、“剪除僧阀爪牙;驱逐僧阀走狗”、“在各处组织‘打倒僧阀联合会’,力求贯彻”。在解放僧尼方面,提出“调查僧尼苦状,尽量宣传”,提倡“解放僧尼运动”“援助僧尼还俗”“呈请中央以法律规定未成熟之幼年男女,不许入庙为僧尼,以绝来源”等。第三条“利用庙产”和第四条“振兴教育”是其根本目的,在利用庙产方面,提出六项措施:“(一)由国民政府即速组织‘庙产委员会’,调查全国庙产,一律收归政府管理;(二)划拨一部分之庙产,在各省会设立大规模的工厂,并补习学校,收容还俗僧尼;(三)划拨一部分之庙产,建设‘国立佛学院’。奉请僧界硕彦,担任讲席,昌明佛学;(四)划拨一部分之庙产,为保管名山胜迹之用,其保管员或即聘请不愿还俗之僧尼担任之;(五)拨出若干万,为年老及不愿还俗之赡养费;(六)其余款项一律拨充教育经费,请中央命令规定,不得移作他用。”在“振兴教育”条中,建议“拨归教育项下之庙产,应一律划作教育基金,支用利息”。邰爽秋甚至辩解,庙产兴学并不妨碍人民之自由信仰,并不妨碍佛理之研究,并不妨碍人民所有权,以及在中国不是一件骇人听闻的事。如第一条的理由是:“在这革命的时代,人民是否应有完全之信仰自由,尚属疑问。纵使应有,亦不能拿来反对庙产兴学。”这简直是明目张胆、赤裸裸地剥夺了人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
邰爽秋的建议一经报刊披露,佛教界大为震惊,佛教僧人居士等立即撰文反对。太虚发表《对于邰爽秋庙产兴学运动的修正》,针对邰爽秋提出的“打倒僧阀、解放僧众、划拨庙产、振兴教育”四条庙产兴学的口号,提出了“革除弊制,改善僧行,整理寺产,振兴佛教”四个整顿僧制、振兴佛教的建议。太虚认为,邰爽秋所谓的“僧阀”,在中国其实并不存在,然而中国佛教因受家族主义影响而形成的剃度、传法弊制需要彻底革除,恢复佛教六合和的精神。“改善僧行”即是要改变神道设教、服务鬼神的弊端,实践大乘菩萨的修行,宏法利世,服务社会人生。“整理寺产”就是要将寺院私产变为财团法人的财产,集中力量兴办佛教教育、弘法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如上三个方面的改革能够振兴佛教,使僧众的生活安定。国民亦可得到佛教教化的利益。对于邰爽秋所谓的“解放僧众”,太虚认为中国的僧众是过嫌自由散漫的,所以应当使他们“纪律化、组织化、智识化”,并不是要解放的。“尤其是邰君对于寺产的误会,寺产是信佛民众以供给僧众奉行佛教的目的捐赠;及僧众以劳力所集成,为生活费及修学办事费的。并不是由邰君所谓专‘拿来研究玄奥的佛学’的。”
受邰爽秋庙产兴学建议的鼓舞,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逐步开始提议实施庙产兴学运动,尤其是在江苏省,如仪征县、泰县、东台县等地教育局都开始提议办理庙产兴学,用于创办学校或补充教育经费等。据《江苏大学日刊》:“本校教育学院教授邰爽秋先生,夙创庙产兴学之说,著有《庙产兴学计划》专书。近以国府内长薛笃弼亦力主是说,邰先生以政府方面既有同样主张,将来假政治力量,自易促其实现。”又据《新闻报》:“仪征县教育局提议拨庵产三成充教育经费案,其理由谓各县地方庵产,纯属公有性质,在昔迷信之风甚炽,人民乐于由僧道管理;现在训政开始,极力破除迷信,虽云信教自由,但公有财产,似宜加以措施,况且各县教育,已切实整理,在在需款维持,倘各县实行提拨三成,补充教育经费,一方面可以减少人民负担,一方面可以减少迷信之风。”泰县、东台县等亦有提取庙产或征收庙产捐等提案。为此,江苏大学抄录以上各县决议案及原提案,知照各县教育局,提议“究竟已办之县能否增加?未办之县应否仿办?”由各县局长斟酌地方情形,妥善办理。
欧阳竟无致函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对于庙产兴学之议,认为应当暂停实行,以免引起变乱:“方今江苏大学,有人倡言庙产兴学。苦不得间,若自贵院启其端,必求遂所欲而后已。执事宁能以庙产只可办研究所社会教育为辞乎?其始不正,其终必乱,有固然也。鄙意现时革命未竟全功,宗教问题暂行放任。如执事前言,莫此为善。若为关利,遂变前函,草率处分,使民失所,致益纠纷。”欧阳竟无还说:“现闻内政部将与贵院合设宗教委员会,分配寺产,以十之二归贵院办研究所,及社会教育,余归慈善行政等用,窃以为过矣。以数百万资产,供百余万游民,诚为非政。然独不欲伐腐枯为精良乎?是则造百余万有用之国民,而仅此数百万之材料,人止数金,宁能有济。方缺资之是虞,而夺资之是启,则是弃其民而已。夫僧侣愚顽,导纳轨范。各还其所,不执一途。此正执事之责也。今利其产,而自为谋。安足以为政。执事必谓普通教育有必需,而宗教可废者,直接通令强没全部寺产可也。奚必假宗委会之命,而行瓜分之实。”欧阳竟无虽然力倡佛教教育,对普通的出家僧众素无好感,然对于强行瓜分僧寺财产之行为,却坚决予以斥责。
(三)全国教育会议庙产兴学之提案
“训政开始,教育事业,正待发端”, 1928年5月15日,中华民国大学院于首都南京召集全国教育会议。与会者包括各部各省区、各特别市和大学院当然会员及专家,共78人,会期历时两星期。会议共收到各类议案402件,其中有不少涉及庙产兴学的问题。
其中“学校制度改革案”针对当时教育制度的弊端,提出了改革的方案。其中提出建设三馆(图书馆、科学馆、体育馆),其经费的来源有二,一为挪用他项不必要之经费,二为增加教育税收。其中第一项即通过减少军费及提拨寺产来增加教育经费。军费方面,当时竟占当年全国收入的42%,而教育费不及1%。如1926年广东全省共收入“一万万余元”,军费达72%,教育费只1%。“若照文明国通例,教育经费达百分之二十,则一切教育推广均不成问题。”“其次为寺产。寺产兴学,倡于张之洞(光绪二十四年,他所发表之《劝学篇·兴学章》详言及此),全国庙产,每年收入不下数千万元,提拨一部分,即有余裕。”
教育经费组,提议增加教育经费,保障教育独立:“照美国一九一八年之统计,大都市之教育费,占全部政费百分之二五,且有占全部政费百分之五十者。而吾国教育经费,则为数甚微。照民国八年中央教育费总额数,与其他费用总数比较,仅占百分之零点三四。以与美国之教育经费相比较,何啻天壤?”此外,在普通教育组,各省市县及个人亦提出了多条庙产兴学的提案。如上海特别市教育局的《确定社会教育经费案》还提出设立“迷信捐”,包括“锡箔捐、香烛捐、纸马捐、僧道经忏捐等”;又规定“庵观庙宇”和“遗产”两项产业之半,作为社会教育款产,对前者规定:“凡无业主的或公共的庵观庙宇,一律移作教育款产。”湖南教育厅提交的《普及全国教育计划案》,认为“训政开始,兴革万端,权其轻重,固未有较普及国民教育为尤切者也”,在兴学办法第四条“经费”中,提出了五项增加教育经费的措施,其中第一款即为“寺院祠庙祠产之划提”。南京特别市的《全国庙产应由国家立法充作全国教育基金案》,基本以邰爽秋庙产兴学运动的提议为蓝本,如以江苏丹徒为例,认为该县寺产有五千万之多,据此推算,“全国庙产,何啻百万万”,如果将佛教寺产用于办学,则义务教育、民众教育等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全国教育会议结束后,由大学院编辑为报告,以决议为主,包括宣言、会章、会务以及提案等各项内容,编录成四编。在《全国教育会议宣言》中,把贯彻三民主义的精神作为教育的宗旨,制订了十个方面的实施方案,其中第一项即是“教育行政及经费”,可见如何提高教育经费,成为本次会议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关于教育经费问题,“主张凡国省县除向有指定的教育专款外,应于各种税收中带征教育附税;同时实行遗产税,为教育专税,以平均国民对于教育的负担;收用官产、荒地、山林、沙田以尽地利,以裕民生,以兴教育”。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庙产兴学,但是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寺庙财产实际上属于“官产”,对于教育部门而言,此为心照不宣之事。在全国教育会议做出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庙产兴学的具体措施,要求大学院会同内政部审核:“(一)由大学院组织庙产兴学委员会,秉承大学院长,负责办理庙产之调查、统计、审查、移拨等事项。(二)各省市县次第成立各级庙产兴学委员会,分别秉承各该高级委员会办理庙产兴学的事项。各级委员会应受该地上级委员会之监督及该地同级或相当教育局的指导。(三)国家明令规定全国庙产应即拨充全国教育基金,只许支用利息,不得侵占本金。(四)此项基金之用途,以补助义务教育及民众教育经费为限。民众教育完成后,即以办理民众教育部分之基金,为办理文化事业之用。(五)对于老幼僧尼,应由各省市县筹办平民工厂或职业学校,分别容纳。或于寺庙中酌留房屋田产。”1928年8月22日,《广州日报》新闻登载了大学院令,内容为:“查信仰自由,为本党党纲所规定。此次全国教育会议,对于处分寺产各议案决议,分送内政部及本院参考,亦仅为建议性质。现在各地僧人,如能自动兴学,各该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应各加以指导,予以维持,不得擅行处分其寺产,致违反本党党纲人民信仰自由之规定。”
全国教育会议召开后,苏慧持、汪济生首先发表文章,斥责提拨庙产以振兴中国教育之谬说,苏、汪的文章指斥了当时教育界存在的腐败问题,岂有“必捐庙产而益教育”之理?而且从法律、道德而言,庙产自有所属,不容任意侵占。针对邰爽秋所谓的“庙产兴学无妨自由之信仰,无妨佛理之研究,无妨人民之所有权”,苏、汪认为是“饰词曲说,亦极眩惑之能矣”,进而从事理上分析说:“庙产之来源,诚多数出于捐助,以法律言,既赠与之财物原主不得自由处分,遑论其他。今教育家果以何权力得据而分配之?以道德言,他人意志之应尊重,不以其死亡而有异。昔人施舍庙产,其意固欲专用于佛教,使道德未沦亡,此意应受尊重不容变也。今教育家又以何权力遂蔑视之?且庙产非私人所有,而僧伽团体所有也。僧团既未经法令解散,庙产当然有主。今教育家又有何权力得从而剥夺之。庙产未失主权,僧侣欲用以充其信仰自由盖其昌明佛学,提倡其佛化教育,皆非逾分。今教育家又有何权力得强逞止之。必倒行以逆势,唯利是图,置一切道德、法律情理不顾。此邰氏自谓穷人抢饭,诚穷极无聊之举也。然以盗跖之行,为教育之谋,岂徒贻纯洁教育羞,吾哀其理性沦亡,正义熄灭,恶影响之所及,将使教育永陷于万劫不复之地矣。”苏慧持、汪济生从道德、法律两个方面指斥庙产兴学之谬,太虚曾称赞说:“苏慧持、汪济生之当今教育界根本问题,为最有益人道民德之杰作!”
当时反对庙产兴学最激烈的当属江浙佛教联合会整理僧伽委员会。该会在听闻内政部部长薛笃弼将有寺庙改办学校议案提交国会教育会议,即推举代表入京请愿,后经薛笃弼声明是出于讹传,并主张佛教整理改良,自动兴学济众。该会迅即于5月8、9两日召开大会,一方面组织整理僧伽委员会,对于佛教进行整顿,另一方面积极兴办佛教利他之各种社会事业。正当江浙佛教联合会整理僧伽委员会准备对佛教自动进行整顿的时候,得知全国教育会议的提案中有不少主张提拨庙产兴办教育,尤其是上海特别市教育局亦有庙产全充教育费之议案,1928年5月13日,该会理事谛闲、印光、寂山、德浩、青权、静修、常惺、如幻、德宽、慧明、德峻、知慧、惟宽、净心、王一亭、闻兰亭、关炯、孙嘉荣、黄庆澜、谢健、聂其杰、施肇曾、黄文叔、江味农、狄葆贤、许止净、陈圆白、包承志等,联名致电南京国民政府,要求罢议提拨庙产兴办教育。电文称:“如果言论成为事实,不特内政部两次函令谆谆期望之德意及敝会积极改革之计划均归无效,即党纲府令亦必因此种议案而失败,革命前途何堪设想,迫得先行电恳钧府迅予电令大学院,将此种处分庙产之议案悉数剔出,无庸列议,以符党纲而符权限,实为公便。除赶推代表晋京请愿,并电呈内政部及大学院外,先此电呈。”
1928年7月3日,大学院长蔡元培、内政部长薛笃弼等呈复国民政府,对江浙佛教联合会整理僧伽委员会请求政府通令保护函及计划书进行了答复:对于通令保护佛教的要求,认为“信仰自由,自应根据党纲办理。惟仅可许其自行研究,自行崇信,似无特颁通令,重申保护佛教之必要”;对于请求设立僧伽委员会事项,答复了七条意见:“(1)整理僧伽委员会应为带地方性的民众团体,委员中应有所在地党部、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之代表加入,并应将组织情形呈请所在党部审核备案,转交同地方行政机关立案。(2)该整理僧伽委员会原计划书内应规定僧众职业,使僧人于修持之外从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给。盖僧众不能不有衣食住行,斯不能不有正当职业,彼回耶教民各有职业,固丝毫无妨于信仰也。(3)各地方慈善或教育事业之财产,除组织该项事业财产委员会妥为保管外,并应受该地方政府及教育并公益行政机关之监督与保护,此项规定在各整理僧伽委员会各寺庙所办之慈善教育等事业,当然适用之。(4)办理工厂、学校及其他社会教育等事业,应参照大学院民众教育方针办理,并受该地有关系之行政机关之严格指导。(5)大学院或内政部所颁关于公益及教育之各项法令,各僧伽委员会各寺庙办理该事业时应遵守之。(6)各僧伽委员会各寺庙不得提倡迷信及反革命思想。(7)原计划书内整理方针应改为整理方案。”教育部门和内政部的答复明确将佛教界的僧伽整理纳入教育部门及内政部的管理,如整理僧伽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有所在地党部、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的代表参加,佛教界兴办的工厂、学校等也要参照大学院民众教育方针办理等,限制了佛教界自身的兴学及公益事务。
虽然佛教界不断地呼吁保护佛教,反对提拨庙产,然而“庙产兴学运动”在全国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且有蔓延之势,尤其以1929年北平电车工会为兴办子弟学校抢占铁山寺而引起的纠纷最具有代表性。1929年4月,北平电车工会成立工人子弟学校。后因学校扩招,校舍不敷使用,9月21日,工会敦请北平电车公司派工人60余人协助占领铁山寺,然而遭到拒绝。同日,该校呈文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社会局等,要求将铁山寺拨给学校,以便扩充校舍发展教育。22日,在未得到公安局、社会局任何批示的情况下,第九区党部主任白彦章、第九区党部党员兼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女校长石又磊以铁山寺和尚不守戒律为借口,假借慈善、教育之名,率工人手持铁链、棍棒等武器强占铁山寺,将佛像全部捣毁,驱逐20余名僧人出寺,除衣服以外概禁携带。23日,铁山寺住持证修分别向公安、社会两局呈文,控诉子弟学校捣毁寺庙、驱逐僧人。此事件引起佛教寺院僧尼惶恐万分,觉先、怀朴等僧人以其个人的影响呼吁各方。铁山寺的住持证修将寺院被占情况报告北平佛教会,请求援助,收回寺产。于是佛教会联合各寺院住持召集会议,谋求保护佛教寺产;推举台源、觉先等为请愿代表,向政府请愿要求收回铁山寺。30日,北平市社会局向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汇报事情经过及解决办法,认为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未经政府命令,擅自侵占铁山寺,应当依法严惩,勒令搬出。然而第九区党部大为不满,发表了《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铁山寺问题上升到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要求将铁山寺拨归工人子弟学校并严惩不法的和尚,并于10月4日在中山公园举行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各界人士报告铁山寺被占情况。10月5日,北平市佛教会特召集市区喇嘛、僧尼、道士以及各寺院所办的平民学校的学生等共2000余人,上街游行示威,散发宣言,向市政府市党部请愿。北平市政府将此案批交社会、公安两局查办。在此期间,北平电车工会及子弟学校也不断散发宣言,鼓动群众,反抗交还铁山寺。10月10日,借国庆纪念大会之机,北平电车工会召集北平农共商学妇五大团体代表,联合向政府提出提案:“(一)函请市政府按中央颁布之《寺庙存废条例》,于一星期内将全市寺庙一律废除,将庙改为学校,并将庙产创办工厂、劳工学院;(二)如市政府在一星期内不能着手办理时,有五大团体负责,召集全市市民大会,自动废除;(三)函请市政府严办铁山寺犯法僧人证修、德安,并请将铁山寺收回,改为电车工厂子弟学校校址。”北平第九区党部发表《援助电车工厂子弟学校接受铁山寺宣言》,称“接受铁山寺系革命工作,解决此案应尊重党的意见,绝对反对地方法院以法律解决”,公然将国民党一党的主张凌驾于法律之上。又有十余条宣传口号,其中有:“革命同志联合起来铲除封建余孽反动和尚”“接受铁山寺是革命行动”“反对铁山寺问题由法院解决”“严防和尚及佛教会的反对阴谋”“革命与反革命是势不两立的”等。后又组织北平破除迷信委员会,强迫僧尼改业。直到1931年11月,北平社会局才最终拟定了处理办法,将铁山寺有条件地交由长椿寺接收。
二 “庙产兴学促进会”与第二次庙产兴学
全国教育会议以后,由于佛教界的激烈反对,庙产兴学运动暂时归于沉寂。直至1930年至1931年间,随着庙产兴学促进会的成立,庙产兴学之风再次达到高潮。
(一)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及其主张
1930年11月,南京国立中央大学邰爽秋等发表了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认为“际兹国库空虚,民生凋敝,教费竭蹶之秋,吾人欲谋国运之兴隆,民生之安乐,亟应结合同志,组织团体,促进庙产兴学,因此吾人乃发起组织本会”,由此拉开了民国时期第二次庙产兴学的序幕。
《中华民国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张庙产兴学的五个理由,即:庙产兴学可以巩固党国基础,可以均平教育负担,可以实现本党主义,有久远之历史,是出之全国教育界之公意。第二部分为释疑,即解释庙产兴学是否妨碍人民的自由信仰、妨碍佛理之研究、妨碍人民所有权、剥夺僧尼之生计,以及是否毁灭名山胜迹等五个问题。
第一,庙产兴学可以巩固党国基础。宣言认为中国革新伊始,国家之根本在于教育,由于中国积弱,军事尚未结束,需款浩繁;即已结束,而百事亟待建设,断不能将全国收入尽量充为教育经费,所以必须另辟财源,维持教育。根据调查,仅江苏丹徒一县已有五千万的财产,以此推断,全国庙产价值超过数万万。如果以此作为兴学之资,则义务教育、民众教育等问题即能解决,由此可以振兴教育、巩固党国基础。
第二,庙产兴学可以均平教育负担。全国教育经费,类多来自田赋,盐税或苛细杂捐。据调查,江苏一省地方教育经费,田赋所出,几乎占了十分之六。所以教育经费对老百姓的生活影响很大。而寺庙财产数额巨大,如果以此兴办教育,即可平均教育负担,解除民众疾苦。
第三,庙产兴学可以实现本党主义。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的目的就是不使任何人成为大地主、大资本家,以致妨碍农工阶级的自由发展。而拥有房屋千间、天地千顷的僧尼在在皆是,多已成为大地主、大资本家。如果不由国家以兴学之法间接遏制其发展,减少其富源,恐日后蒂固根深,成为推行民生主义、实现农工之幸福的障碍。
第四,庙产兴学有久远之历史。在中国历史上,庙产兴学运动已有久远之历史。如宋绍兴三十一年就有毁寺院以赔费之诏,清末张之洞著劝学篇力主庙产兴学。民国袁世凯、徐世昌时代,都订有管理庙产计划。当今中国社会,庙宇用作校舍已成通例,庙产拨作校产亦屡见不鲜。
第五,庙产兴学是出之全国教育界之公意。近年以来,全国教育界倡议实行庙产兴学者风起云涌。如湖北教育行政会议、广东全省教育会议、江苏全省教育局长会议、山东全省教育局长会议、中央大学区县直机关督学教育委员联合会议等,皆有庙产兴学之决议案。武汉政治分会及苏大校长曾通令庙产兴学,浙江大学区曾决议提庙产四分之一办学,南京市教育局又提议庙产兴学,本年全国教育会议各省教育代表又一致议决以庙产为教育经费。可见庙产兴学之主张,在我国已成为一种中心舆论。
在释疑部分中,宣言对于庙产兴学的五个质疑进行了辩解。如认为庙产兴学并不妨碍人民的自由信仰:“在今日革命时代,人民固应有完全之信仰自由,但不应持以反对庙产兴学。因自由信仰为一事,拨庙产以兴学乃另为一事。自由信仰,不在聚千百之众,拥巨万之财;移拨庙产兴学,亦非灭绝佛事,更非反对佛教。”又认为庙产兴学并不妨碍佛理的研究,主张提出部分庙产设立佛学院专门从事研究,或者在大学中设佛学讲座。又认为庙产多为帝王之赏赐,十方施主之布施,或由僧尼之募化而来,其性质均属公有,不属于人民之私产,所以庙产兴学并不妨碍人民所有权。又认为一般僧尼受僧阀的压迫,应解放僧尼,援助其还俗,教习其技艺,施行教育,使之生活安全。此外,美术造像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者应加以保存,名山胜迹亦可由不愿还俗的僧尼或组织地方人士进行保管。
以上辩解,或者夸大佛教的负面作用,或者避重就轻,歪曲解释。庙产兴学既然剥夺佛教赖以生存的庙产,谈何“完全之信仰自由”?如此行动竟然宣称不是“灭绝佛教”,“更非反对佛教”,完全是强词夺理。把佛教等同于佛理的研究,完全无视佛教作为宗教信仰的特点。此外援助僧尼还俗,完全无视他人宗教信仰之需求,为赤裸裸地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之行为,竟然宣称并没有剥夺僧尼之生计。由于反对庙产兴学运动的声浪太高,政府亦担心一旦实现会引起极大纠纷,所以在内政部会议上未能通过。然庙产兴学促进会“决以政治的运动,法律的手段,争得最后之胜利”。
1931年4月25日,中央大学又召开全国庙产兴学促进会宣传大会,意图在国民会议召开之前扩大影响。1931年5月,国民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代表罗桑楚臣等曾提议的保障汉、蒙、藏佛教徒约法上所许可之权利一案,由行政院发布了《国府通令保障佛教徒权利》,要求各省市政府饬属遵照:“(一)由国民政府严令首都各占用佛寺僧产者,于国民会议未开幕前,一律恢复原状。(二)由国民政府令各省市各边地,转饬各处占用佛寺僧产者,于最近期内一律恢复原状。(三)由国民政府通令全国,以后无论军警,以及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概依法律办理。”然而庙产兴学促进会依然不肯罢休,6月22日,于中央大学致知堂开成立大会,会场内有标语“人其人而不火其书,利其产而不毁其宇”,与会者有张忠道、徐庆誉、汪同尘、刘振东等及京市党部、社会局代表共200余人。庙产兴学促进会的干事有:程其保(中央大学教育学院院长),以及邰爽秋、张官礼、刘保宗、徐瑞祥、谢俊、郭柟、刘开达、朱宕潜、唐秉辰、王秀南、戴元志、吴志慎、杨骏、赵立、马镇国、宋连鸾、葛延韶等。庙产兴学之风再次席卷全国。
(二)佛教各方对于庙产兴学的驳斥
1930年11月,邰爽秋等发表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后,南京市佛教会立即致函中国佛教会,请求召集紧急会议抵制。中国佛教会议定12月1日召集临时紧急执、监委员会议,并致函国民政府各院部,积极呼吁取消庙产兴学。浙江省佛教会、北京佛教会、四川佛教会等,汉口佛教正信会护法社、陕西省佛化社(康寄要)等,亦纷纷致函中国佛教会及政府部门。如浙江省佛教会(常务委员却非、愚宗、朗镜、钟康侯、郁慎廉等)致函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内政部长、教育部长等,反对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请求国民政府切实保护佛教,认为:“此种主张美其名曰兴学,实则破坏国法,攘夺产权,不顾党纲,摧残信仰。此而可为,凡假公益建设之名无一不可侵民财产,国家前途何堪设想!”
此外,中国佛教会及佛教界领袖及居士等纷纷撰文,驳斥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认为庙产兴学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其中重要者有中国佛教会《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驳议》(以下简称《驳议》),以及太虚《由第二次庙产兴学运动说到第三届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大醒《驳“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圆瑛《驳庙产兴学促进会主张庙产之理由》,卢燮机《庙产兴学之法律上意见》,王骧陆《对于庙产兴学之意见》,张学钧等六位学生《庙产兴学教育界的民众大不赞同有不合理由十三条宣言》,贾静《阅各处驳〈庙产兴学宣言〉之感言》等,上述文章中,集中反映了佛教界对于庙产兴学宣言的驳斥,认为庙产兴学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第一,驳斥“庙产兴学可以巩固党国基础”。中国佛教会《驳议》指出:“兴学之费,自应有其正当来源。除已有之款外,如裁节军费,开辟边荒,整理田亩,恢复交通,厘剔中饱,以及种种开源节流之事,不胜枚举。不此之务,而专谋及庙产,又专谋及宗教之庙产,岂佛教以外之庙产非产业耶?或宗教以外之庙皆无产耶?抑惟佛教之庙产为应充公耶?”圆瑛从民族政策、边疆稳定的角度论述了庙产兴学之害:“党国成立至今,统一伊始,欲固国基,须得民心,若以庙产兴学,不独七十余万僧界之民心,与蒙藏二族之民心,一朝离散;即各界一向瞻仰佛教之民心,未始不代抱不平也!”贾静认为:“所有教育经费,无论大小学校,皆应由国家负责,正当筹划,除的款外,如有不敷,尽可裁节浮费,灭除滥支,或加增正税,或另辟来源,使全国教育经费,充裕丰足,无或亏缺。如是正当筹款兴学,既起民众之信仰,亦安学子之观念,正因善果,则必可成就为国为民之贤能干材,而得巩固党国基础,昭垂永远。”大醒也认为,国家的基础要建筑在教育之上,但是要去强拆佛教僧尼寺庙来“变作兴学之资”,这样“肥己饥彼”“利己害人”的主张,未免失去教育的本旨了。并指出,现在受过教育的民众,其智识与行为是不一致的,所以提倡“知行合一”的教育尤为紧要。
第二,驳斥“庙产兴学可以均平教育负担”。圆瑛指出:“佛教庙产,未尝不纳田赋,僧界与苛细杂捐,在衣、食、住、行诸方面,未始不同小民,共受影响,已是平均负担,奈何定要全夺佛教庙产,绝其生计!”宣言中以镇江金山寺和定慧寺为例,认为“有少数僧侣,坐拥巨资,恣意挥霍”,对此《庙产兴学教育界的民众大不赞同有不合理由十三条宣言》指出,“丹徒县最大的丛林金山、焦山两大寺,其中余小庵必无大庙,两山每寺的僧众有三百之多,平白摊派,每人只有粮田十亩,除去国税化银洋有二十元,请问一人一年二十元穿衣吃饭住屋行走,一事无成,衣食住行四字清苦已到极点”。大醒在反驳此说时提到,倡导庙产兴学的大学教授们每月的薪金有300元,小学教员每月薪金只有30元,假如要均平教育负担,“一个大学教授能省减二千元一年就可以施设两所义务学校或民众学校,假使中央大学的教授能有这种的‘均平教费负担’,南京市至少可以添设两百个以上的义务民众学校”。王骧陆亦说:“我人对于庙产兴学的事,是极表赞同的,本来庙产根本上是用来兴学,不是专养活僧尼的。但是兴佛学的,不是作别用,各有各的界限,和天主、耶稣各教堂同一性质;所以僧尼不宏法,是僧尼放弃责任,自有佛教团体去理论,断不能因此牵到庙的本身上去。”又说:“邰某主张庙产兴学,并非没有理由,但兴学是政府和大家的责任,不是佛教团体偏面的责任,只要政府减少兵费百分之一,教育界就大放光明了。”
第三,驳斥“庙产兴学可以实现民生主义”。圆瑛指出:“查国民党以三民为主义;佛教徒,同是中国之民族,自应一视同仁,不可虐待!中国国民一样平等,无宗教阶级之区分,则应当享有财产之自由权;僧界同为国民份子,不能独夺其产,使失民主之利益。”对于宣言声称的“拥有庙产之僧尼,有屋千间,有田千顷者在在皆是”,大醒则强调,“其实全中国并找不出几个有千间屋、千顷田的佛寺,假设就‘有屋千间、有田千顷’的所谓庙产,也皆是佛教公有的教产,并不是属于哪一个僧尼的,僧尼不过有住持管理的权罢了”。况且多数寺僧过着“不堪设想”的贫苦生活,岂可因个别住持“做拥巨资,恣意挥霍”就可以将整个佛寺财产予以剥夺?“这同一个学校校长失职犯过一样,岂可以一个不好的校长而欲废全国的学校教育呢?”
第四,驳斥“庙产兴学有久违之历史”。《驳议》指出,佛教自传入中国以来,历代帝王崇饰庙宇、优待僧尼者,几乎纸不胜书,如唐太宗,宋太祖、太宗,明太祖、成祖,清圣祖、世宗等,无不信仰佛教,故庙产兴学并非有久远的历史。贾静分析说:“佛教在中国,具数千年来光荣之历史,虽其间迭有盛衰兴废,而佛法毕竟如如。纵令如三武之毁法灭僧,悉毁经像塔寺,抄没庙产充公,令僧尼还俗者数百万,摧残至极,毁灭殆尽,而时未几何,复宏振于寰中,辉耀更胜于前,无能损其毫末。”大醒认为,从历史上看,“我国教育在‘大学教育’‘书院教育’以及到现在还没有到‘学校教育’的时候,佛教教育(丛林寺院)的组织已经很完备了”,中央大学是学校教育机关,佛教寺院是宗教教育机关也,二者的性质是一样的。
第五,驳斥“庙产兴学是出自全国教育界之公意”。《驳议》认为:“教育界人数众多,思想正非一致,其堕于谬误者,亦不知凡几。吾人今日一切言动,自应以党义为标准,若轶出范围之举非所敢闻。且教育界中人反对此种掠夺主张者,正不乏其人。”大醒则指出,以几个人的提议,根本不算公意,而是以强凌弱,以一各人民团体(学校)剥夺另一人民团体(寺庙)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提倡残害同胞、夺人产权的大学教育是中国教育的悲哀。
此外,卢燮机从法律方面驳斥了庙产兴学的主张,首先他认为,所有权是民法所确定的原则,“虽政府亦不能对于某种所有权加以摧残或否认”,所以庙产兴学缺乏实行的可能性。其次,他认为:“寺院之对于其财产有所有权,乃为寺院登记条例所明示,其有法人的资格,且纯粹系公益法人而兼财团法人。尤为法律当然之解释。盖寺院得以用本寺本院之名义为财产之买进享用支配收息卖出处分纳税,凡所有权者所能为悉具足。是故庙产者,乃寺院法人之产。法人在民法享有所有权,非法不得干涉。非法侵害可依法涉讼,以求保障。北平之铁山寺案卒之胜诉,即其先例也。”《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驳议及驳斥主张全国庙产兴学之理由》一文亦从法律条文及法理两个方面论述了庙产兴学之非。首先,庙产兴学违背了1929年公布的《监督寺庙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如第六条“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第七条“住持于宣讲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收入”,又第十条“寺庙应按其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此寺庙财产为寺庙所有,所有权业经确定,除正当开支外,若尚有余力应办之事亦不仅属于公益之教育一端。今不惜违背明令,将宏法、供众及其他公益慈善事业之费,一概抹煞,拟全提作教育之用,卤莽蔑裂,莫此为甚!”其次,从法理上看,“合法公共团体所有之财产,即不得横加侵夺,此稍明法理者所同晓,党国首重法治,断不肯歧视佛教财团,致违法律原则!”
由于佛教界的强烈反对,终于由内政部批示,兴学促进会宣言尽可置诸不理:“查此案前准行政院秘书处函送前来,当以维持宗教,保护寺产,均已明白规定于《监督寺庙条例》,分令遵行。至庙产兴学促进会,所发宣言,及其进行手续,皆未正式呈请到部,尽可置诸不理。”至此政府明确宣布“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无效,佛教庙产暂时得到了保护。
三 七省教育厅提议与第三次庙产兴学运动
1935年,先有湘、浙、鲁、皖、鄂、豫、苏等七省教育厅联合呈请中央励行监督寺庙条例,以庙产办短期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接着,七省教育厅长向南京政府教育部提出接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的提议,经全国教育会议通过,报行政院。行政院准据教育部所请,通令各省市府,依照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切实举办一文(已充教育经费之庙产应予保障,系以在《监督寺庙条例》施行前拨充者为限,至兴办公益事业,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之扩充)。《国民政府文官处为七省教育厅联呈中央保障庙产办学案奉交行政院复称函请查照由》,“查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前,由内政部呈经本院核准令部备案并通行。各省市政府有案依该项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原有兴办民众教育事项之规定,原呈所请自无不合,应由各省市政府切实主办”。
(一)七省教育厅提议及国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二次庙产兴学之讨论虽然由于佛教界的强烈反对而偃旗息鼓,然而全国各地从城市到乡村,庙产兴学之风从未停止过。南京国民政府对待庙产兴学问题一直摇摆不定,态度暧昧,虽然从总体上支持庙产兴学,但又担心佛教界的反对引起社会的不满。1929年12月通过的《监督寺庙条例》中规定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以及1932年内政部制订的《寺庙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办法》又明确规定了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首先即为民众教育事项。虽然1931年5月于国民会议召开前夕,行政院发布的《国府通令保障佛教徒权利》,要求已占用佛寺僧产者一律恢复原状,并且通令全国,以后无论军警以及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概依法律办理;各地因庙产兴学经费短缺动辄觊觎寺产,所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有的甚至长时期的诉讼都难以得到解决。
1935年8月16日,上海《申报》载有湘、浙、鲁、皖、鄂、豫、苏等行政院和教育部,“请保障寺庙财产,办理各地方教育,并厉行《监督寺庙条例》,将寺庙收入充作民众小学或地方教育经费”。江苏省教育厅长周佛海、山东省教育厅长何思源、安徽省教育厅长杨廉、浙江省教育厅长许绍棣、湖北省教育厅长程其保、湖南省教育厅长朱经农、河南省教育厅长李敬斋等联名呈请教育部称:“各省地方兴学之初,颇多经费短拙,恒由主持人士就各地庙产拨充学校常费,或以其屋宇作为学校校舍,呈经地方政府核准定案,历数十年相安无异,教育事业,胥赖维持。是庙产办学就已往事实而言实具有深切悠久之历史,应予以切实保障,自属毫无疑义。近年以来,各地寺院常有假籍《监督寺庙条例》或各省单行之管理寺庙条例条文,曲解误会,遽将已经拨用之庙产诉诸司法,充假翻案,甚或狡黠之徒利用机缘从而推波助澜,乃至以久经行政决定拨归学产之庙产以移转司法解决,而卒将原案推翻者不乏其例。此种情形苟不从速设法防止,妥谋补救,将见地方教育事业必缘经费断绝或校舍无着,陷于停顿而不能维持,是不仅引起纠纷且足危及学校根本,影响教育前途,至为重大。”
七省教育厅保障庙产兴学虽然还在酝酿之中,尚未得到行政院和教育部的批复,但七省教育厅已经着手部署庙产兴学事宜。如湖北省宜昌地方各联保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决议:为普及社会教育,抽借各寺寺产十分之七,办“联保学校”,呈请县政府勒令全县,依此办理。宜昌县积极推行庙产兴学,扬言为上峰命令。佛教界猜测,所谓“上峰命令”,应该是鄂省教育厅电令宜昌县政府令办义学,而县府责成联办筹款。而庙产兴学影响最大的是江苏省镇江县强占佛寺事件。1935年8月,省教育厅长周佛海为推广义务教育,事前并不通知,于镇江县强占佛寺38处,强令公安局于各寺庙门首贴“义务小学预定校舍”字样,后又换为铅牌,并填贴县政府公安局之布告一纸称:为义校“借用寺庙”作校舍,如有阻挠不借,即“从严拘办”。一时激起僧尼激愤,认为政府保护佛教早有明令,何能任此蹂躏,遂联名呈请省佛教会、县佛教会依法制止,并且有信众四五百人,联合至省党部、省政府、教育厅、公安局、商会等处请愿,反对省教育厅强借寺庙作义教校舍。至第二次请愿,才由省政府出面调解,暂借的九处寺庙还在相持中。省佛教会呈请省政府、省教育厅等请求法律保障,收回成命,却一直不见省方回复。9月1日,义校即将开学,镇江全体僧尼联合至县府教育局、教育厅、民政厅、省政府请愿,总数三四百人,推举代表与各方接洽。终于蒙省政府万科长答复,称未得省方有回复妥当办法之前,将制止义校侵入各寺庙。代表们认为满意,纷纷返回。然而数日后仍未见省方回复,而义校进占寺庙依然如故。于是又联合僧尼于星期五省府各委员聚会时,做大规模的请愿,引起全省震动。省府罗秘书接见代表时说,借用寺庙决非庙产兴学,现在暂借九处,以后有适当场所将迁移。但代表们并不满意,依然据理力争,罗秘书即称,“此时理论上不必谈”。此时教育厅陈天鸥秘书亦在座,大声呵斥代表,并说教育厅暂借用寺庙实系无法可想,是佛教僧尼故意破坏。经过以上请愿以及各方呼吁后,又经种种交涉,最终由全镇江大小寺庙僧尼自动办六个义务小学,省教育厅才放弃占用寺庙之的命令。
然而,尽管佛教界强烈反对,教育部还是同意了七省教育厅长建议。教育部部长王世杰呈函给行政院院长汪精卫,认为《监督寺庙条例》颁行之前已经拨归学产之庙产应予切实保障,不可变更。以后庙产仍须遵照法令,不得擅自处理。并认为《监督寺庙条例》中保障庙产之中仍为维护教育之意,教育前途有赖于此。为减轻民力负担,寺庙财产应分担教育之经费,自1935年起,应根据《监督寺庙条例》第五、第八条的规定,并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第五条所定出资标准,就各地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具体规定兴办公益事业之额款。“此项公益事业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庶人民负担得以减轻,义务进行尤所俾益用。”并特别强调,地方公益事业之兴办应注重教育,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以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的庙产均应照旧维持,在条例施行后,各寺庙自应照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登记,并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并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事业之扩充。
1935年11月2日,行政院致函国民政府文官处,也完全同意了七省教育厅长的意见。第一,在《监督寺庙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的庙产均应照旧维持;第二,要求内政部迅速办理寺庙登记工作;第三,寺庙兴办公益事业,应着重地方教育事业的扩充,认为这与《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自无不合,应由各省市政府切实主办”。11月8日,教育部在致中国佛教会函时亦称:“已充教育经费之庙产应予保障,系以在施行前拨充者为限。至兴办公益事业,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之扩充。”至此,七省教育厅长的提议已基本得到了行政院和教育部的同意。国民政府文官处根据行政院和教育部的批示,复函中国佛教会理事长圆瑛法师:“该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之庙产,自应照旧维持。关于督促各省市政府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寺庙登记,应由内政部迅筹办理。至各寺庙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着重于地方教育事业之扩充,查《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前,由内政部呈经本院核准令部备案并通行,各省市政府有案,依该项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原有兴办民众教育事项之规定,原呈所请自无不合,应由各省市政府切实主办。”此外,内政部还制定了庙产兴学实施的具体办法,呈请行政院核准,主要有三个要点:“(一)各省市政府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实施前,所有业经拨充教育经费之庙产,均应照旧维持,似应由教部饬令各省教厅,将推翻原案不照旧维持者之详细数目查明具报,以凭核办。(二)凡在《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后迄未登记之寺产,因教育而占用者,于登记后,应一律认为租用,庶于寺庙产权及地方教育,得双方统筹兼顾。(三)各寺庙充办公益事业之经费,应依《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迅饬佛教会,关于民教事项切实举办。”内政部的实施办法完全倾向于教育部门,虽然第二条规定因教育而占用的寺产应该属于租用,但在实际中往往由教育部门强行占有,并没有尊重佛教界的意见。
七省教育厅关于庙产兴学的提议得到行政院、教育部批准后,各地迅速开始实施,尤以江苏省为甚,省教育厅长周佛海,“以往年恒就各地庙产,拨充学校常费,庙产作为校舍,历来办理甚久。乃近年各县寺院,常有假藉监督寺庙条例,曲解误会,遽将已经拨用庙产,诉诸司法,冀图翻案,甚或利用机缘,推波助澜。此种情形,苟不设法防止,妥谋补救,将见地方教育,陷于停顿”。因此制定实施办法以保障庙产兴学的进行,并分呈省政府及内政部,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查《监督寺庙条例》之颁行,其目的在监督寺庙及财物,使以后处分者有遵循,按诸法律,不追既往之原则,对于已经处分之庙产,自不能以此项条例相准绳,致滋纷扰,此对于已经定案拨归学产,应请切实保障者。(二)各项庙产既经定案,拨归学产,即系有关指定用途,自应继续维持,未可变更。设不顾及事实,随意推翻,非第已成事业无法办理,揆之国家维护教育之意,亦大相违背,此对于已经定案拨归学产之庙产,应请切实保障者二。(三)当此全省义教开始实施,中央既筹集巨款补助,地方似亦应多所劝募,然环顾目前社会经济状况,苛杂既尽须废除,民力尤不胜负担,拟请自即日起,厉行《监督寺庙条例》第五第八两条规定,实行登记按期呈报,另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之规则》第五条所定出资标准,就各地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具体规定,兴办公益事业之额数,此项公益事业,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或其他地方教育事业,庶人民负担得以减轻,义教进行,尤所裨益。”由此可见,江苏省教育厅周佛海相比较内政部的办法更为具体,对于庙产兴学的实施更为严苛,将民国时期庙产兴学之风推至顶峰。
(二)佛教界的回应
1935年8月24日,在《申报》披露七省教育厅联呈中央请保障寺庙财产办学案几天后,中国佛教会推举代表圆瑛、大悲、明道、王一亭、关絅之赴京请愿,由理事长圆瑛,常务理事大悲、明道、弘伞、可端、远尘、王震、闻兰亭、关炯、黄庆澜、屈映光等起草《请愿文》,分呈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教育部等。《请愿文》称:“查信仰自由,载在党纲与约法,则因信仰而组织之寺院及教会,其设置之财产,当然为国家法律所保障。乃各地方教育机关,往往因自身经费短缺,动辄觊觎寺庙财产,不但启侵占产权之嫌,抑亦蹈违犯法令之咎,以造就人才之学府,而甘为占产违法之举动,此吾国法治精神未能提高,而为世界文明各国所轻视者,亦一重大之原因也。”佛教会认为,七省教育厅要求对已被占用的庙产一律请求保障,“不惟违反法令,将见此后各地方教育机关夺之寺产,皆可请求保障,则纠纷丛生,将无已时!”认为根据《监督寺庙条例》,应由寺庙自行出资兴办公益等事业,不应由地方教育机关越俎代谋。《申报》所载七省教育厅长联呈中央情形如果属实,“显有侵夺寺产收益之举,在法令固应严予制止,全国佛教徒亦不能任听攫夺”。中国佛教会派人来京后,虽向行政院、内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呼吁,但各方并不重视,所以闻请愿并未取得结果。
11月,教育部和国民政府文官处相继致函中国佛教会,维持七省教育厅长的意见,对已经兴办学校的庙产维持不变,寺庙充办公益事业应着重于地方教育事业等。此后,各地教育机关兴办义务教育,均占用佛教寺庵,有的地方甚至拘押僧人,强追侵占,或者派警察恫吓,勒令接受,致使佛教僧尼苦不堪言。11月20日,中国佛教会呈函行政院、内政部,恳请转饬各省省政府通令各教育机关,应依照《监督寺庙条例》保障佛寺僧产,凡举办短期小学一律不得占用佛教寺庵:“查教育部颁发《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第十九条,各小学区新设之短期小学,得充分利用当地公所、祠庙等房屋。查是项条文,系指各地方之宗祠神庙而言,良以宗祠神庙,平时类皆关闭,短期借用,自无问题。乃各地方教育机关,竟将住有僧尼之佛教寺庵,藉端占用,不惟违反法令,抑亦破坏产权。且僧人居住寺庵,清净修持,若使人声喧杂之学校附设在内,于习静清修之功用,妨害殊甚,世界各国宗教教堂,未闻有其他机关任意侵占之事。吾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于坛庙寺观教堂有妨害者,须处以徒弄、拘役、罚金。若任听教育机关强追占用,既为国际所耻笑,抑亦藐视于国法。”中国佛教会援引《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和《刑法》相关条款,对于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庙产兴学运动,显得苍白无力,并无任何约束。
与中国佛教会的呼吁相比,太虚及其弟子们则对庙产兴学深层原因以及佛教自身的改革联系起来,提出了颇有建设性的思想。太虚在第一次庙产兴学以后即发布《佛教僧寺财产权之确定》一文,认为庙产兴学的产生皆因僧寺财产的性质不清而引起。“佛教之僧寺财产性质,向未确定。以之或视为地方或国家所公有,地方之民众官吏,与中央之民众官吏,任意侵凌毁改,或争为僧众内某个人某一系某一宗派所私有,以之互相争讼,累年不能解决。而袁政府时代之《寺庙管理条例》,虽规定寺庙财产由各寺庙住持管理,然不得有变卖抵押及处分之权,且各寺庙住持又归县公署管理,其所有权似仍视为地方或国家所公有。种种纠纷皆由此起。”太虚认为,僧寺财产应明确三种权利,即:所有权、管理权和享用权。僧寺财产所有权属于“十方常住僧物”,即全国性统一的佛教组织;管理权为“全国十方常住僧”;享用权由全国佛寺僧众支配。在第二次庙产兴学之时,太虚论及“庙产兴学与学产兴庙”,呼吁佛教僧众应自动的寺产兴学,兴办布教事业、文化事业、慈善事业、教育事业等。其中教育事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创办从初级小学至大学的学校系统教育,并增加佛学的内容,“佛教信徒必修,非信徒自由选修,以养成其向真善的心力”;第二,创设民众学校、夜学校、半日学校、阅报所、通俗教育馆等社会教育,当适应人民实况,教令渐进于善。太虚的弟子法舫法师在第三次庙产兴学后发表《实行庙产兴学》一文,指出:“如果视全国寺庙为肥肉,纵许你们把寺产完全去办学,我敢说一句:中国教育还是不能普及!僧尼之职任,原司教育感化之责。依佛教原意和中国古制,僧尼寺庙是应该属于教育部管理,日本佛教,就是属于文部省的。所以我们提议佛教改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或内政部)先改善僧尼教育生活及其佛教事业,使佛教正当发展,在社会有了力量;僧尼各尽其职,宏法利生,自修养德,由僧尼自动去普及社会教育,方是善法。”法舫法师强调,僧尼必须自动谋求改进,负起荷担佛教的责任,佛教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
结语
从1927年至1937年,庙产兴学之声此起彼伏,佛教界的反抗可谓不屈不挠,由此可见庙产兴学对佛教的刺激。正如时人张国威在初谈及庙产兴学时所说,当时的一般僧伽“不但不心寒,不胆碎,不弃甲,不曳兵,不望风而逃;反之,还不挠不屈,踏踏前进;风云怎样恶劣,处境虽怎样险狠,却和它切切的周旋,不致战胜凯旋不止,一种英勇势力,多么令人钦佩!”由此他得出结论:“世尊大教,不惟不因之而衰败,而殂落;反之,而蓬蓬勃勃,而蒸蒸日上,这是一桩如何可歌可泣可喜可悲的事业?可是,究以何故而致此?一言蔽之,无非一般僧伽,能组织,能团结,能自醒,能自觉,能顺应潮流之趋势,能因势而利导之,所以,虽处着万恶的环境,都能处之泰然,没有毫末颠倾之虑,就职为了这个缘故,如今各地僧伽之竞办学校,赛创学院,弘法利生,无非为顺应潮流之趋势,使世人个个明白佛教之主旨,不致摧残,反加拥护,这就职人事殚力做去的效果。”太虚的另一位弟子大醒法师亦撰文称:“如今读书人骄浮太甚,皆以为僧尼无能,于是轻视佛教,无所不用其极。一味假用团体名义侵夺占用佛教寺院,已成为一种最恶之习惯!教育机关不自愧责办理教育者之无理,甚且反讥僧尼为无用之徒,谤佛教于社会无补,吁可慨矣!”
太虚则分析了庙产兴学的原因以及佛教界的使命,他认为国民这种普遍存在的对佛教的误会心理是导致庙产兴学的社会基础:“然而佛教僧寺之在中国,除去真正信解佛教之极少数人外,旧学、新学之读书人阶级,则视为异端,斥为迷信;未读书之农工商妇孺阶级,于佛菩萨则一概混同鬼神。于寺院僧众,则受戏剧、小说等影响,不尊异为神怪,则鄙为奸盗!”因此要消除庙产兴学的社会基础,佛教徒必须从理论上、事实上昌明佛教的真实意义,显出佛教的真正精神,使大多数国民都能了解到佛教对于国家民众的利益。从另一方面看,庙产兴学客观上也激发佛教界自身的觉醒,如太虚认为第二次庙产兴学运动促成了第三届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的召开,使得这次大会呈现出两种精彩之处:“其一、即于各省市佛教会代表之外,顿加了佛学社、正信会、居士林等团体代表,佛学院等学院代表,及蒙、藏、南洋代表,范围扩张了,气象也活泼了。其二、则提案所提议的,关于求保寺产的极少,而趋重于振作会务、整顿教规、设办僧学的几点。这不能不认为全国缁素佛教徒思想上、精神上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