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住户调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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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家庭收入水平

在进行农村经济社会分析时,我们一般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反映农村家庭收入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界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总收入是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的劳动所得收入、在本地企业的劳动所得收入和常住人口外出打工所得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本章统计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课题组李实老师在国家统计局界定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基础上,按照国际惯例增加了人均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也就是说,农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和杂项收入。如果调查户本人未能提供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则按照农户自有住房净值的6%计算得到租金价值。

根据课题组对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界定,本研究在计算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时,经过了如下几步数据处理:首先,对各细项收入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如剔除了一些单项收入为极端值的情形;其次,通过将受访户填写的分项收入加总得到一个汇总的总收入,并且与受访户自报的总收入进行对比,取其大者作为最终进行研究分析的总收入。一般来说,由于受访户有低估或低报收入的倾向,汇总的总收入会高于受访户自报的总收入;如果汇总的总收入低于受访户自报总收入,则将其差额加入杂项收入中。如果某个分项下面还包括数个细分项,亦采用同前述方法类似的处理方法。

另外,在进行基尼系数等对样本有特定要求的指标计算时,则将总收入为负值的样本剔除,在31671个总样本中,有109个样本在这一步处理中被剔除。

为了说明本调查数据具有代表性,我们将调查数据计算得出的各省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与各省区统计年鉴上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进行比较。两者的比较情况如表2-1所示:民族七省区总样本中,调查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比统计年鉴上的高5.42%,湖南样本中低20.33%,广西样本中低0.62%,贵州样本中高0.67%,宁夏样本中高20.69%,青海样本中高13.84%,新疆样本中高18.37%,内蒙古样本中低0.58%。因此,总体而言,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本节将从两个方面来描述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水平,即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均值水平分析和分层分布情况。

表2-1 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数据与统计数据的比较因为统计年鉴中的人均纯收入不包括估计的房租收入,为了与统计年鉴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进行比较,表2-1中“调查数据所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减去了估计的房租收入。另外,由于湖南(湘西)、贵州(黔东南)等省区的调查样本框所涉及的各县并非从全省各县抽样而来,因此表2-1中各省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值是由各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值按本调查样本框加权计算得出,而非直接从统计年鉴上引用各省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由于新疆统计年鉴上无分县收入数据,因此新疆被调查各县(吐鲁番、玛纳斯、奇台、额驸、福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是在各政府网站或人民网新疆版上查得。但是新疆的库车、疏附、和田三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仍没找到。因此,表2-1中的新疆剔除了库车、疏附及和田三县,民族七省区总体也剔除了库车、疏附及和田三县。

一 农村家庭收入水平

(一)农村家庭收入的民族比较

当前,收入分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它不仅反映城乡、阶层、行业、地区间的差异,而且也反映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以下我们利用调查数据,以民族的视角描述分析被调查农村家庭的收入状况。

中国的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征。在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民族地区,由于地理、气候、历史等因素,西南民族地区和西北民族地区所集中居住的少数民族有着比较大的差别。在本研究所调查的民族七省区中,西南三省区(湖南、广西、贵州)的样本主要识别了苗族、壮族、侗族、瑶族、土家族五个少数民族,西北四省区(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则主要识别了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六个少数民族。其他少数民族由于样本量太少,不予分析。表2-2表示的是2011年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总体情况。本节分析描述的是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分民族的数据中,都是指民族家庭。家庭中少数民族人口占50%及以上的为少数民族家庭,其他的为汉族家庭。在少数民族家庭中,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占50%及以上的为该少数民族家庭。参见丁赛《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基于民族地区农村微观数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表2-2 农村各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总体情况

由表2-2可知,总体来看,2011年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059.40元,相当于当年全国平均水平(6977.30)的86.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第106页。。其中,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达7676.40元,相当于总体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27%;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47.98元,约为总体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5%、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67%。

从各少数民族家庭来看,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民族为哈萨克族,其次是蒙古族家庭,分别为10655.63元和8777.92元,分别占汉族家庭的139%和114%,这与两个民族大都在草原上从事畜牧业、生产资源较为丰富有很大关系。而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民族家庭为西南三省区的土家族家庭,其次为苗族家庭,其人均家庭纯收入分别为3633.44元和3948.68元,只相当于汉族家庭的47%和51%,他们主要生活在湖南湘西、贵州黔东南等地势较复杂、经济欠发达的地域。实际上,收入最低的土家族家庭和苗族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仅分别相当于收入最高的哈萨克族家庭的34%和37%。

表2-3报告了七个被调查省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和两者比较。可以发现各省区农村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差异较大。

表2-3 农村汉族与少数民族家庭收入比较(分省区)

从表2-3可以看出,民族七省区中,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省区是新疆(15803.45元),最低的是湖南(湘西)(3662.13元);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是内蒙古(8543.04元),最低的是湖南(湘西)(3260.61元)。除了内蒙古是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汉族家庭外,其他六个省区都是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少数民族家庭。

民族七省区总体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为0.67。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值最大的省区是内蒙古(1.14),然后分别是贵州(黔东南)、湖南(湘西)、青海、宁夏,比值最小的是新疆(0.40),次小的是广西(0.60)。也就是说,虽然西南的湖南(湘西)、贵州(黔东南)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很低,但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的收入水平相差较小。而广西、新疆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尤其是新疆农村,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的收入水平有着非常显著的差距。其原因是:第一,根据课题组的调查,新疆的北部地区,尤其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2002~2011年增幅持续超过南部地区,这使得新疆的收入差距呈现北部地区、南部地区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一方面因为汉族在南部地区人口较少且流动性大,使得调查数据中南部地区汉族的样本比例偏低;另一方面新疆的汉族大多集中在天山北坡经济带和北部地区,本调查数据的汉族样本也主要选自天山北坡经济带和北部地区。因此,课题组计算得到的汉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必然是新疆全区最高的。这说明因经济发展滞后、城镇化水平低等原因,南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是普遍现象,与是哪个民族没有直接联系,只是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分布在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地区相关。因此,新疆收入差距大的根源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非民族歧视问题。

(二)农村家庭收入的地区比较

由于西南、西北地区社会地理条件的差别,不同民族经济文化的差异等客观存在,对当地农村家庭收入造成影响。表2-4、表2-5表示的是2011年西南、西北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

表2-4 西南三省区及西北四省区收入情况(分省区)

表2-5 西南三省区及西北四省区收入情况(分民族)

由表2-4可知,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636.92元,仅为民族七省区总体的76.52%。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313.25元,是民族七省区总体的120.69%,是西南三省区的158%。也就是说,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水平不仅高于西南三省区的平均水平,也高于民族七省区的平均水平。七个民族省区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省区为新疆(9075.93元),最低的为湖南(湘西)(3361.81元)。事实上,西北四省区每一个省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均高于西南三省区每一个省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西北四省区样本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青海省为6028.07元,而西南三省区样本中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广西仅为5831.27元。不过,由于样本抽取并未对各省区样本框按照其民族比例进行严格加权,各省区样本中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比例有着较大差异,因此,这种简单的省区样本均值比较只能大概地反映七个省区农村家庭总体上的收入差异。

由表2-5可知,从不同民族家庭来看,总体上,西北四省区无论是汉族样本还是少数民族总体的样本,其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都高于西南三省区。另外,西南三省区的少数民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为0.71,而西北四省区这一比值为0.75。也就是说,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总体,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的收入水平都高于西南三省区,且总体上,西北四省区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的收入差距略小于西南三省区少数民族与汉族家庭的收入差距。

另外,从表2-5还可以发现,主要分布在西北四省区的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六个少数民族家庭中,除了维吾尔族和撒拉族家庭外,其他民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都高于主要分布在西南三省区的五个少数民族:土家族、瑶族、侗族、壮族、苗族家庭。且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维吾尔族、撒拉族家庭,也比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平均水平高,比西南三省区的少数民族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的平均水平高,比西南三省区的侗族、土家族、苗族农村家庭收入水平高。由此看来,西部民族地区各民族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其居住地域的不同而造成的。

二 农村家庭收入分层状况

单纯的收入平均值水平的分析不足以清楚描述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各省区样本或各民族样本中的分布情况。因此,对各省区和各民族样本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标进行分组和分层,可以更清晰、确切地刻画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状况。下面我们从地区、民族的维度来分析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分层情况。

(一)各地区农村家庭收入分层状况

首先将民族七省区农村总样本和各个省区分样本按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五等分收入五等分是较常用的一种等分法。等分法的基本做法是:将一定数量的居民(或家庭)按收入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并将这些居民依次划分为不同的组,使每组有相同的居民(或家庭)数,计算出每个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水平,这个平均收入水平即代表该收入组的收入水平。,即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20%组、次低20%组、中间20%组、偏高20%组和最高20%组。通过对收入的分组来进一步观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差异情况。分层结果如表2-6所示。

表2-6 不同收入等级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分地区)

从整体情况来看,民族七省区收入最高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4345.15元,中间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526.84元,最低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则为1420.26元,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两组之间的比值为10.10。

从西南、西北地区来看,西南三省区最高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0261.29元,是民族七省区最高20%的71.53%;中间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713.25元,是民族七省区中间20%的80.03%;最低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202.63元,是民族七省区最低20%的84.68%;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两组之间的比值为8.53。西北四省区最高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7165.47元,是民族七省区最高20%的119.66%;中间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526.20元,是民族七省区中间20%的122.08%;最低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736.57元,是民族七省区最低20%的122.27%;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两组之间的比值为9.88。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由上文可知,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平均水平不仅高于西南三省区的平均水平,也高于民族七省区的平均水平,相应地,将收入五等分分组后,西北四省区各个组的收入水平,不仅比西南三省区相应组的收入高,也比民族七省区相应组的收入高。其二,西南三省区与民族七省区总体及西北四省区的平均收入差距,随收入分组从高到低呈现差距缩小的趋势。其三,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高于西南三省区,也高于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但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等程度高于西南三省区,低于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

从各省区来看,最低20%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省区为湖南(湘西),仅为824.80元,其次为新疆(846.27元),最高的省区为内蒙古,为2374.14元,接近湖南的3倍。而最高20%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省区也是湖南(湘西),为7228.63元,最高的省区为新疆,高达23630.31元,是湖南的3.27倍。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两组之间的比值最大的省区是新疆(高达27.92),其次是广西(16.18),最低的为贵州(黔东南)(3.93),次低的是青海(5.63)。说明新疆农村家庭收入差距最大,广西次之,贵州(黔东南)差距最小,青海差距次小。由本小节上一段可知,广西和新疆也是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收入差距最大的两个省区,可以推论,这两个省区最高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的巨大差距,一定程度上来自两个省区收入最高的汉族和收入最低的少数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各民族农村家庭收入分层状况

将各民族家庭样本按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五等分,结果如表2-7所示。

表2-7 各民族不同收入等级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

从表2-7可以发现,汉族收入最低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940.59元,最高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7636.94元,而中间20%则为5815.30元,分别为民族七省区总体相应组的136.64%、122.95%和128.46%。少数民族最低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263.35元,最高20%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1972.62元,而中间20%则为3912.33元,分别为民族七省区总体相应组的88.95%、83.46%和86.43%。显而易见,在任一组别中,汉族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都要比少数民族高,也比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高。

从少数民族家庭来看,最低20%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民族家庭是维吾尔族家庭(690.76元),其次为土家族家庭(811.02元),最高的则是哈萨克族家庭(3159.34元),其收入是维吾尔族家庭的4.57倍,次高的是蒙古族家庭(2509.67元),其收入是维吾尔族的3.63倍。最高20%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的是苗族家庭(7855.80元),其次是土家族家庭(7967.64元),该组最高的也是哈萨克族家庭(24419.61元),其收入是苗族家庭的3.11倍,次高的是蒙古族家庭(19882.74元),其收入是苗族家庭的2.53倍。

从农村家庭纯收入最高20%组与最低20%组的比值来看,汉族家庭为9.09,稍低于少数民族家庭的9.48,也低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平均水平的10.10。该比值最高的为维吾尔族家庭(16.32),次高的为壮族家庭(15.06),最低的为侗族家庭(4.63),次低的为藏族家庭(5.42)。说明,农村家庭收入差距最大的为维吾尔族家庭,其次为壮族家庭,收入差距最小的为侗族家庭,次小的为藏族家庭。这一结论,与上一小节中收入最高20%组与最低20%组之比最高的省区为新疆和广西,收入最高20%组与最低20%组之比最低的省区为贵州和青海,是相对应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壮族农村家庭最高组别与最低组别收入之比仅稍低于维吾尔族,而广西农村家庭最高组别与最低收入组别之比(16.18)远低于新疆(27.92)。可见,广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收入差距对总差距的影响明显不如新疆汉族与少数民族收入差距对总差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