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住户调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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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概述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是来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七个地区的城镇、农村家庭调查。本次调查由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于2012年6月共同完成。调查期间,得到了七个地区各级政府的大力帮助。调查样本的选择采用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强调对各个地区主体民族的家庭调查,同时考虑到使用数据分析研究时所需要的民族聚居区和非民族聚居区、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调查问卷的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状况,农村劳动力流动、教育、时间使用、社会保障、主观意愿等方面,城镇和农村的问卷力求保持统一。

一 调查样本的分布情况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2011年)包括了七个地区的农村和城镇,家庭总样本共10516户,涉及个人总样本41733人。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等西北四省区的城乡样本5970户,占家庭总样本量的56.8%;涉及个人总样本22754人,占个人总样本量的54.5%。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西(中)南三省区的农村和城镇家庭总样本4546户,占家庭总样本量的43.2%;涉及个人样本18979人,占个人样本总量的45.5%。农村调查还包括行政村的调查,七个地区共调查了757个行政村,其中西北433个,占行政村总样本量的57.20%,西南和中南地区有324个,占行政村总样本量的42.80%。

表1-1、表1-2给出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中城市和农村调查样本分布的总体状况以及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广西、湖南和贵州黔东南地区的具体样本分布。本次调查共涵盖了七个地区的81个县、53个市。

表1-1 分地区的农村样本分布

注:调查单位是家庭,个人样本是被调查家庭成员。

表1-2 分地区的城镇样本分布

注:调查单位是家庭,个人样本是被调查家庭成员。

(1)内蒙古自治区调查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下辖12个地级市(盟)、52个旗(自治旗)、17个县、11个盟(市)辖县级市、21个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本次调查集中在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和赤峰市的15个县级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通辽市8个县级单位中的6个,分别是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漫旗;鄂尔多斯市8个县级单位中的达拉特旗和乌审旗;赤峰市12个县级单位中的林西县。

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调查点包括了赤峰市的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宁城县;通辽市的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漫旗;鄂尔多斯市的东胜区、鄂托克旗、杭锦旗。

(2)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查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下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22个县级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宁夏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本次调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覆盖较为广泛,具有代表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银川市6个县级单位中的永宁县、西夏区、兴庆区、金凤区,在数据清理中统一为银川市;吴忠市5个县级单位中的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固原市5个县级单位中的隆德县、泾源县;中卫市3个县级单位中的海原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村调查点包括了银川市的永宁县;石嘴山市的平罗县;吴忠市的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固原市的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中卫市的海原县。

(3)青海省调查地点

青海省共有8个地区级行政单位,46个县级行政单位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青海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本次调查涉及的地区有5个,分别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西宁市7个县级单位中的4个,即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地区6个县级单位中的平安县;海南藏族自治州5个县级单位中的共和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8个县级单位中的格尔木市。

青海省的农村调查点包括了西宁市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同仁县、尖扎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海东地区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查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16个地区级行政单位,98个县级行政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2012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本次抽取了7个调查点,即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的昌吉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伊宁市、阿勒泰市;喀什地区的喀什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农村调查点包括了吐鲁番地区的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的玛纳斯县、奇台县;阿克苏地区的库车县;喀什地区的疏附县;和田地区的和田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额敏县、阿勒泰地区的福海县。

(5)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查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14个地区级行政单位,109个县级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年鉴2012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本次调查点包括了11个地区,分别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来宾市、崇左市、梧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南宁市的横县;柳州市的融安县;桂林市的兴安县;北海市的合浦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来宾市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崇左市的江州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村调查点有南宁市的武鸣县;柳州市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的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的藤县;北海市的合浦县;玉林市的博白县;百色市的隆林各族自治县;河池市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崇左市的天等县。

(6)湖南省调查地点

湖南省共有14个地区级行政单位,122个县级单位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年鉴2012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湖南省位于我国中部,少数民族比例低于西部民族八省区目前,民族学界将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简称为民族八省区。,但为了比较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次调查特选了位于中南的湖南省,并主要集中在湖南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本次调查的地区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邵阳市、永州市和怀化市。

湖南省的城市调查点包括了邵阳市的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怀化市的沅陵县、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古丈县、永顺县。

湖南省的农村调查点包括了邵阳市的俀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永州市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怀化市的沅陵县、辰溪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

(7)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调查地点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共有16个县级单位。城市调查点集中在凯里市、镇远县、锦屏县和麻将县,农村调查点涵盖了所有的16个县级单位,分别为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

二 调查样本的民族分布情况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2011年)侧重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族群的研究,因此少数民族样本总量要达到学术分析研究的要求。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在我们调查的七个地区中,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20.46%;青海省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35.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59.52%;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9.97%;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37.17%;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35.7%,其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占78.27%参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本次调查中城镇和农村个人样本在1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及其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排名的情况分别为:位居第一的壮族、位居第二的回族、位居第四的维吾尔族、位居第五的苗族、位居第七的土家族、位居第八的藏族、位居第九的蒙古族、位居第十的侗族、位居第十一的布依族、位居第十二的瑶族、位居第十六的黎族、位居第十七的哈萨克族、位居第二十八的土族、位居第二十九的仫佬族、位居第三十四的撒拉族。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不同族别的样本分布

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更为集中,且大部分少数民族也分布在西部的农村地区。因而在本次调查中,农村家庭样本总量是城镇家庭样本总量的2倍;农村个人样本总量是城镇个人样本总量的3倍。

从表1-3可看出,本次调查样本中农村少数民族的个人样本量超出农村汉族的个人样本量,所占比例为62.81%。西北地区的农村汉族和农村少数民族样本量比例相对平衡,西南和中南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样本量比例偏高,达到了74.76%。七个地区农村个人样本量在100人左右或以上的15个少数民族分别是:苗族、回族、侗族、维吾尔族、壮族、藏族、蒙古族、土家族、瑶族、撒拉族、哈萨克族、仫佬族、土族、布依族和黎族。

表1-3 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分布情况

蒙古族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主体少数民族,其农村个人样本量是838人,所占比例为23.16%;农村汉族个人样本量是2740人,所占比例为75.71%。

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是青海省农村调查样本中样本量在1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其中藏族个人样本量为1480人,所占比例是31.28%;回族个人样本量为884人,所占比例是18.68%;土族个人样本量为155人,所占比例为3.28%;撒拉族个人样本量为444人,所占比例为9.38%。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是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农村回族个人样本量为1919人,所占比例为46.25%;农村汉族个人样本量为2170人,所占比例为52.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2263人,所占比例为57.66%;哈萨克族的农村个人样本量为339人,所占比例为8.64%;新疆农村的汉族个人样本量是1160人,所占比例是29.55%。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查样本中除了壮族和汉族之外,还包括了样本量在100人以上的瑶族、苗族、侗族和仫佬族。其中,壮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1730人,所占比例为36.68%;汉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1614人,所占比例是34.22%;瑶族农村个人样本量是434人,所占比例是9.2%;苗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399人,所占比例为8.46%;侗族农村个人样本量是257人,所占比例达到了5.45%;仫佬族农村个人样本量是185人,所占比例是3.92%。

湖南省的调查样本除汉族外,主要包括了苗族、土家族、侗族、瑶族。其中,苗族的农村个人样本量最多,为1500人,所占比例为34.42%;汉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1072人,所占比例为24.60%;土家族的农村个人样本量为736人,所占比例为16.89%;侗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712人,所占比例是16.34%;瑶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245人,所占比例为5.62%。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调查样本中,苗族农村个人样本量最多,达2634人,所占比例为49.20%;侗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1439人,所占比例为26.88%;汉族农村个人样本量为956人,所占比例为17.86%。

(二)西部民族地区城镇汉族和少数民族不同族别的样本分布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了全国和31个省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但没有公布城乡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但众所周知,城镇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低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本次调查中七个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样本比例为44.78%,比汉族样本比例低10个百分点。这与农村调查样本情况有明显的差异。七个地区城镇少数民族样本量在100人以上的民族有10个,分别为壮族、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苗族、侗族、瑶族、土家族、哈萨克族。

表1-4给出的数据表明,西北、西南和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差异不大,且都与汉族样本比例相差不太大,样本较为均衡。分地区看,贵州黔东南、湖南和新疆的城镇少数民族样本比例偏高。以下为七个地区不同民族的样本分布。

表1-4 城镇汉族和少数民族分布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城镇个人样本量为460人,所占比例为35.83%;汉族城镇个人样本量为781人,所占比例为60.83%。

青海省城镇的汉族个人样本量为1099人,所占比例为73.86%;回族城镇个人样本量为159人,所占比例为10.69%;藏族城镇个人样本量是125人,所占比例为8.40%。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汉族个人样本量为821人,所占比例是53.07%;回族城镇个人样本量为686人,所占比例是44.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汉族个人样本量为652人,所占比例为43.76%;维吾尔族个人样本量为499人,所占比例是33.49%;哈萨克族个人样本量为186人,所占比例是12.48%。

湖南省城镇汉族个人样本量为713人,所占比例为43.29%;苗族个人样本量为466人,所占比例28.29%;土家族样本量256个,所占比例15.54%;侗族个人样本量为125人,所占比例是7.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汉族个人样本量为1069人,所占比例达69.06%;壮族城镇个人样本量是312人,所占比例为20.16%。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城镇汉族个人样本量为343人,所占比例为37.40%;苗族城镇个人样本量为310人,所占比例是33.81%;侗族城镇个人样本量是167人,所占比例为18.21%。

三 调查样本的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分布情况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全国人口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是104.90∶100。其中,乡村人口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为104.87∶100。内蒙古乡村人口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是112.11∶100;宁夏为105∶100;青海为106.8∶100;新疆为108.13∶100;广西为109.45∶100;湖南为107.07∶100。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表1-5中的数据表明,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2011年农村调查数据中除了内蒙古的性别比与之相差12.05个百分点外,其他六个省区的性别比与之相差均不太大。另外,除了新疆、贵州的农村汉族性别比低于少数民族外,内蒙古、宁夏、青海、广西及湖南的农村汉族性别比高于少数民族;但七个地区总体上少数民族性别比值略高于汉族。

表1-5 农村调查样本性别和家庭规模分布

表1-5中的家庭规模数据表明,农村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规模总体上大于汉族的家庭人口规模,但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其中,西北的内蒙古、宁夏、青海和新疆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人口规模均明显大于农村汉族家庭。西南和中南地区农村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规模则小于或与汉族家庭的人口规模基本相当。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规模明显小于汉族家庭;湖南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规模基本一致;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规模略大于汉族家庭。

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城市男性与女性的比例是102.39∶100,家庭人口规模平均为2.72人,均小于农村男女性别比和家庭规模。2011年城镇调查数据中的男女性别比也明显低于农村调查数据,且家庭规模也小于农村调查样本的家庭规模。表1-6显示,在我们的城镇调查数据中,西北地区的男性样本量少于女性样本量,西南和中南地区的男性样本量略大于女性样本量。与农村家庭规模类似,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城镇家庭人口规模大于汉族的家庭人口规模,西南和中南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家庭的人口规模与汉族家庭基本相同。

表1-6 城镇调查样本性别和家庭规模分布

注:本书利用数据库进行统计描述时,未对缺失值进行处理,因此会有民族、城乡、性别、年龄等变量的汇总样本量与总样本量不一致的情况出现,但这不影响本书的统计分析。下同。

表1-7是农村调查样本中少数民族和汉族样本的年龄分布。数据表明,11~60岁的人员占总调查样本的75%以上。从七个地区和西北地区来看,30岁以下的少数民族调查样本比例多于汉族,30岁以上的调查样本比例少于汉族。西南和中南地区的40岁以下少数民族调查样本的比例多于汉族,40岁以上的比例少于汉族。因而总体上,调查样本中少数民族的平均年龄要小于汉族的平均年龄。这一状况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基本一致。

表1-7 农村调查样本年龄分布

表1-8是城镇调查样本的年龄分布结构。与农村调查样本相同的是,城镇调查样本中少数民族的平均年龄小于汉族。总样本及汉族和少数民族样本中,11~60岁的样本分布较为集中,占80%以上。城镇样本的平均年龄略高于农村样本。

表1-8 城镇调查样本年龄分布

表1-7和表1-8的年龄分布说明,劳动年龄样本量的比例占绝大多数,有利于其后的学术分析和研究。但从最初的样本抽样可知,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的调查虽然覆盖范围大,涉及七个地区的主体民族,但在地区和人口的代表性方面还有所欠缺,故课题组又计算了相应的权重并进行调整,使最终的分析研究成果具有更为有效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