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家庭收入水平
本次问卷调查,包含每个城镇受访户的家庭总收入及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个分项,并且在一些分项下还包括更具体的细项。本章中的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和其他收入组成。
与第二章中有关农村家庭收入数据的处理方式类似,本章中收入、支出数据经过了一些处理,剔除了一些极端值。在本次城镇被访的10062个样本中,有23个样本被剔除。因此,本章以下所分析描述的收入、支出数据是经过剔除极端值之后的数据。
本章通过收入的平均值、中位数和收入等级划分对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 城镇家庭收入的民族、地区间比较
根据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状况的问卷调查结果,进一步分析城镇家庭收入状况。通过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均值可以了解到整个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大体情况,结合中位数能够反映出不同民族之间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中等水平在什么位置。通过这两个重要的数字特征,可以让我们对民族七省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有大致了解。
(一)城镇家庭收入的民族间比较
表3-1所描述的是民族七省区城镇被访的各民族家庭收入情况。从总体情况看,民族七省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为69286.7元,家庭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60000.0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77.0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8579.3元。汉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08.9元,比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高1431.9元;少数民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17.0元,比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低1760.0元。与少数民族家庭相比,汉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少数民族家庭高3191.9元,是它的1.16倍。
表3-1 城镇家庭收入情况(分民族)
从不同民族来看,在西北四省区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平均值、家庭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均是蒙古族家庭最高(分别为79063.8元、67283.0元),回族家庭相对较低(分别为61614.5元、51675.0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是维吾尔族家庭(15394.7元),最高是汉族家庭(25345.6元)。另外,西北四省区城镇各民族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出现收入的中位数小于收入的平均值的情况,说明西北四省区城镇各民族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家庭较多。
从西南三省区城镇来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是土家族(14454.1元),最高的是瑶族(23360.2元),瑶族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土家族的1.62倍。瑶族比汉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3516.9元。土家族比汉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5389.2元。可以看出,西南三省区的汉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小,壮族、瑶族均高于汉族,可见,相对于西北四省区,西南三省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民族差异较小。另外,与西北四省区相似,西南三省区各民族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均低于平均值,说明总体上,民族七省区城镇各民族家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家庭较多。
(二)城镇家庭收入的地区比较
表3-2描述了民族七省区各省家庭的收入情况。从家庭可支配收入来看,西北四省区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比西南三省区高(高5480.5元),且西北、西南两个地区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均都达到6万元以上。西北四省区除青海以外家庭可支配收入都达到6.5万元以上,内蒙古达到76922.3元,新疆紧随内蒙古,也有76548.2元,青海最低,为64000.4元,分别比内蒙古、新疆低12921.9元和12547.8元。总体来看,西北四省区家庭可支配收入比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高2271.6元,西南三省区比民族七省区平均水平低3208.9元。从西南三省区来看,广西与贵州家庭可支配收入均在7.2万元左右,而湖南只有56478.6元,省际差异较大。
表3-2 城镇家庭收入情况(分省区)
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西北四省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也高于西南三省区,两者之间的差距为3318.7元,内蒙古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民族七省区里是最高的(25279.4元),人均收入最低的是湖南(15886.7元),内蒙古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湖南的1.59倍。各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和各民族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均低于其平均值,表明处于收入平均水平以下的家庭较多。
二 城镇家庭收入分层状况
为了更加清晰、准确地描述民族七省区各省、各民族之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状况,仅仅从收入的均值和中位数分析是不够的,所以接下来将采用收入分析的普遍做法,将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划分为5个等级进行分层分析,这5个等级分别为最低20%收入组、次低20%收入组、中间20%收入组、偏高20%收入组、最高20%收入组。
(一)各民族城镇家庭收入分层
将各民族样本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五等分,结果见表3-3。从总体来看,民族七省区汉族与总体相比,除最低20%收入组略低于总体水平以外,其余4组的收入均略高于总体收入水平,但相差不大。汉族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为6.43,高于总体的该比例(6.30)。民族七省区汉族除最低20%收入组低于少数民族外,其他4组均高于少数民族,且最高组与最低组之比为6.43,比少数民族的该比例6.07高。少数民族除最低20%收入组高于总体水平外,其余四组均低于总体水平,但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为6.07,低于总体的该比例(6.30)。
表3-3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分分布(分民族)
西北四省区的汉族各组收入都高于少数民族相应组别的收入,且汉族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为6.84,比少数民族的6.60高。西南三省区的汉族除最低20%收入组、偏高20%收入组的收入低于少数民族相应组别的收入外,其他3组都高于少数民族。西南三省区汉族、少数民族家庭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分别为5.72与5.33,分别低于西北四省区汉族、少数民族的该比例。这说明,西北四省区被调查家庭的收入差距大于西南三省区被调查家庭的收入差距。
分民族来看,西北四省区被访各民族家庭最低20%收入组中,收入最高的是哈萨克族家庭(8946.6元),最低为维吾尔族家庭(6207.9元);中间20%收入组中,收入最高的是汉族家庭(17414.1元),最低的是藏族家庭(16865.2元),但是该收入组的民族家庭差异较小。西南三省区被访各民族家庭最低20%收入组中,收入最高的是瑶族家庭(8222.2元),最低的是侗族家庭(6636.6元);中间20%收入组中,收入最高的是侗族家庭(17438.6元),最低的是土家族家庭(16783.4元),该收入组的民族家庭差异也较小。这说明民族七省区中等收入组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平均。另外,被访各民族家庭最高20%收入组中,收入最高的是蒙古族家庭(44708.1元),最低的是土家族家庭(33681.7元)。显然,在中等收入家庭中各民族之间收入差距较小,收入差距主要存在于最高收入组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最大的是维吾尔族家庭,其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6.86倍,说明维吾尔族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差距最小的是哈萨克族家庭,其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3.84倍,说明哈萨克族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小。
(二)各省区城镇家庭收入分层
将各省区样本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五等分,如表3-4所示。从整体来看,民族七省区最低20%收入组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6704.8元,中间20%收入组为17200.5元,最高20%收入组为42249.5元,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6.30倍,从民族七省区总体趋势来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
从不同地区来看,西北四省区最低20%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6419.9元,最高20%收入组为43593.9元,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为6.79。西南三省区最低20%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7097.8元,最高20%收入组为39427.9元,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为5.55,由此可见,西北四省区最高收入组均值高于西南三省区,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差距西北也大于西南。
表3-4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分分布(分省区)
西北四省区被访家庭最低20%收入组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省区是内蒙古(6652.9元),最低为宁夏(6066.1元), 4个省区之间最低20%收入组的差异较小。最高20%收入组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省区为宁夏(49606.2元),最低是青海(40479.2元)。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最高的省区是宁夏(8.18),最低是青海(6.18),且除宁夏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较高以外其余各省都比较相近。西南三省区被访家庭最低20%收入组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省区是贵州(7262.6元),最低是湖南(7053.2元)。最高20%收入组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省区是贵州(43506.2元),最低的是湖南(33397.3元),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贵州为5.99,而湖南只有4.74。总体而言,在民族七省区内,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比最高的是宁夏(8.18),最低的是湖南(4.74)。说明总体上,宁夏被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较大,湖南的收入差距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