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家庭支出水平
对于民族七省区大部分农村家庭而言,其当年纯收入最主要的是用以当年支出和预付资本补偿,少部分可能用于储蓄和扩大再生产,而可用于其他投资的资金和金融渠道都较为稀缺。一个家庭的支出水平与其家庭生活的客观质量和主观感受都是直接相关的。所以,了解民族七省区农村各民族家庭的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对我们了解当地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发展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次调查中,与询问收入相同,我们既向农村受访户询问了其家庭支出的总额,也询问了他们的家庭经营费用、购买资产、缴纳税费、衣食住行、转移支出等分项支出,并且如缴纳税费等分项下还包含了更细致的小项目。本研究的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包括:人均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人均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人均税费支出、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人均财产性支出、人均转移性支出以及人均其他支出等八个分项。
其中,税费支出包括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纳税,“一事一议”筹资和其他各项收费,生活消费支出则包括了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和其他商品与服务。
一 农村家庭支出的民族比较
表2-17显示了民族七省区各民族家庭支出的总体情况。可以发现,本书所涉及的民族七省区总体样本中,2011年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为7888.49元,而汉族样本的家庭人均总支出为11151.82元,少数民族样本的家庭人均总支出为6085.07元,民族七省区农村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仅相当于汉族家庭的55 %,汉族家庭支出远高于少数民族家庭。
表2-17 各民族农村家庭支出总体情况
具体从各民族来看,主要聚居于湖南(湘西)和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和土家族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水平最低,仅为4092.91元和3947.73元,仅相当于汉族家庭的37%和35%。而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水平最高的民族为蒙古族和哈萨克族:2011年,民族七省区农村蒙古族家庭人均总支出高达14633.95元,比汉族家庭高出31%;而农村哈萨克族家庭人均总支出亦达12910.64元,比汉族家庭高出16%。
本小节的结果与本章第一节第一小节的民族七省区农村各民族家庭中,土家族和苗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最低,蒙古族与哈萨克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结果十分相符。
二 农村家庭支出的地区比较
本小节主要比较西南三省区农村家庭支出和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支出之间的差异。表2-18和表2-19从两个角度显示了西南三省区和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支出情况的对比。
表2-18 西南三省区及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支出情况(分民族)
表2-19 西南三省区及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支出情况(分省区)
由表2-18可知,西南三省区农村各民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为4886.85元,汉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则达6242.30元,而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为4451.92元,是汉族家庭的71%。西北四省区农村各民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为10524.67元,汉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为13375.32元,而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均总支出为8119.22元,为汉族家庭的61%。可见,西北四省区,无论是总体、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其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都高于西南三省区,而且西北四省区农村汉族家庭与少数民族家庭之间的支出差距要大于西南三省区的这一差距。
由表2-19可知,从民族七省区来看,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最高的省区为新疆和内蒙古,分别达15582.87元和13580.66元,占七省区总平均值的197.54%和172.16%。而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最低的省区为湖南(湘西),为3310.38元,仅相当于七省区平均值的41.96%。这一结果与第一节中新疆农村家庭收入最高,而湖南农村家庭收入最低的结果是相互印证的。事实上,与第一节结果相似,西北四省区中仅青海省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较西南三省区的广西低,其他各省区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均高于西南各省区。不过,由于抽样并未严格按照各省区民族比例且数据也未经过加权处理,因此这种分省比较并不十分精确。
从居住地域的视角来看民族七省区各民族农村家庭的支出差异,可以发现,西北四省区中所识别的所有六个少数民族的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均高于西南三省区中所识别的所有五个少数民族的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有理由推论,民族间的支出差距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居住地域和环境的差别。
有必要说明的是,本节所报告的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普遍高于上一节中所报告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这并非表明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在2011年广泛存在入不敷出的经济情况,而是因为农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口径中,已经将家庭经营的成本、预付资本补偿、扩大再生产等开销扣除在外,而家庭总支出中又包括了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若要在收支总额之间进行一定比较,应该从家庭总支出中去除用于预付资本折旧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后再与家庭纯收入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