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与在场:当代中国妇女的有序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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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书核心概念廓清

妇女有序政治参与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理论分析,必须建立在对“政治参与”和“有序政治参与”一般理论的概念廓清和内涵分析的基础之上。

(一)“政治参与”概念梳理

奥尔森认为,“参与通常意味着与其他人一起工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它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简单的唯意志论概念,具有特殊的政治特性”〔美〕凯文·奥尔森:《参与平等与民主正义》,载凯文·奥尔森《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参见刘笑言:《女性群体内部政治参与的非制度性障碍分析》, 《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前面谈到,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和传统自古有之,但作为现代政治学的一个术语,政治参与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着西方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浪潮,主要是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发展状况而出现的。西方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有两种不同的行为理念:一是以交互性的行动为主要特征;二是以工具性的行动为主要特征。前者带有更多理想主义的色彩,而后者则为公民试图以较小代价追求较大利益的交易行动被现实社会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对政治参与的基本概念作了诸多表述和界定。

但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关于政治参与的基本概念众说纷纭,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亨廷顿和纳尔逊对政治参与的界定则广为国内政治学界所引用。他们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第5页。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政治参与包括活动而不包括心理和态度;仅指平民的政治活动;只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了实际效果;包括自发的行动与受他人策动的行动。蒲岛郁夫也认为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第4页。他认为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能够约束政府的行为,能够反映出公民的意愿并成为教育公民的方式之一。但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或多或少地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行动”〔美〕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290页。。此外,还有许多研究者或机构对政治参与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给出的定义很宽泛,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参与制订,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为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与政策的形成过程”;〔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608~609页。帕特里克·J.孔奇则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 “在政治体制的各种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行动”〔美〕帕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王胜明等译,《国外政治学》1989年第4期。。孔奇认为应该把结果和意图从政治参与的定义中分离出来,政治参与应限制在行动本身,而不应该包括个别参加者的意图或他们行动的结果。他认为政治参与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是剧烈的行动。Garson和Williams认为:“政治参与是在方案的执行和管理方面,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回馈的渠道以回应民意,并使民众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以及接触服务民众的公务机关的行动”Garson, G. D. and J. D. Williams,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cept, Reading, Skill”, Bost Publon, Massachusetts: Allyn & Bacn Inc. , 1982.。安斯坦(Sherry Arnstein)认为:“政治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Sherry Arnstein,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 1969, Vol.35.。台湾学者郭秋永在《政治参与》一书中引用美国学者Myron Weinei对政治参与概念的十种不同表述,综述性地表述了国外学者政治参与概念的基本主张,认为政治参与是一般人民支持和要求政府的一种行为;是人民影响政府活动或成功选择领袖的一种行为;是投票、示威、请愿及游说等法律认可的公民行为;依据代议制理论的委托说,是民选议员遵守选民的训令在议会内发表学说或表决;是一般人民体验任何政治行为无用的无奈感觉;是政治积极分子的政治活动;是制度化的公民活动和非法的对政府施压的活动;是选择领导人或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人民影响中央或地方决策的活动;是影响政府实施政策的行为。郭秋永:《政治参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第25~26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学者们对政治参与的定义表述虽然迥异,但他们都把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活动,都是从“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参与途径或渠道”这三方面的构成要素来分析的。关于政治参与概念的不同看法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对政治参与问题的观察和分析的视角和思维方式的不同,有的学者从社会因素、政治文化视角对政治参与加以分析,有的学者关注机构和政治动员因素,所以给出的概念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虽然“政治参与”的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后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被使用,但由于它是从民主中被剥离出来的,作为民主政治中的一种异化表现形式被广泛使用,使其含义变得模糊不清,遮蔽了其本来面目。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一语中的:“有些术语由于意思实在太多,最终倒反失去它们的有效性,政治参与这一术语就是其中之一”〔美〕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载〔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290页。。因此,杨光斌认为,中国的政治发展状况意味着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语境中的政治参与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过程,其主体和活动方式都可能有所不同。杨光斌:《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

我国学者对于政治参与的研究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起步,虽不到30年,对政治参与的研究却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政治参与这一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后,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状况和政治语境下,这一概念发生了本土化的转化。由于政治参与是一个涉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跨学科的概念,基于研究视角迥异,我国学者对政治参与概念界定和表述形式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下述几种观点。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它反映公民在政治系统中政治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政治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第485页。。《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也认为,政治参与一般“指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世界经济与政治》编辑部编《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第173页。。台湾《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卷》认为,政治参与是指人民透过投票、组党、加入政治利益集团等活动,用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罗志渊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卷》,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第193页。王浦劬等认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207页。。王邦佐等人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王邦佐、孙关宏、王沪宁主编《新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第245页。。杨光斌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定或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254页。。这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参与的性质是政治行为或政治活动。所不同的就是对于政治参与的客体、参与的范围及参与方式或手段上的表述有差别。

综上所述,中西方学者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不同理解和界定,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反映出不同的政治语境下学者们在研究和运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观察和分析视角的差异。由于政治参与本身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和同一个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政治共同体中受不同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政治参与会以不同的面貌和形式表现出来,政治参与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很难用一种或某几种形式来笼统地概括。在我国当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本书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政治参与是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试图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表达集体或个人的政治意愿的各项活动。

(二)有中国特色的“有序政治参与”概念解析

“有序”是同“无序”相对的范畴,是自然学科的用语,是指物质系统的结构和运动态势的确定性和秩序性,是系统的组织化程度的体现。“有序”在英语词典中被翻译为“in order”,意指井然有序,符合规则,合乎逻辑的、合时宜的,适当的、自然的等等。政治领域的“有序”是在借鉴了上述含义后得来的,强调合理化、合法化和程序化。因此,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强调公民政治参与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有步骤地、合程序地、合规范地进行,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

“有序政治参与”是在中国特色政治语境下的一个概念,国外学者没有对其进行概念的界定和论述。但国外学者在阐述政治参与的概念和内涵时阐明了公民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来影响政府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蒲岛郁夫指出,“一般而言,政府依靠扩大政治参与的途径,经过多次协调公民之间不同意愿,并作出艰难的决断,由此提高统治能力。”〔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第6页。亨廷顿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应该在制度化的范围内进行,这实际上就蕴含了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即政治参与的速度和规模要在政治制度化的范围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参与的底线以不能破坏政治稳定为限。由于政治参与的反作用就是参与的无序和不加约束的扩大所导致的超越现有体制的承受力,最终会冲击甚至摧毁现有的政治体系,引发政治秩序的混乱和政治不稳定。由此,亨廷顿为发展中国家设计了民主化路线图:在政治制度化水平允许的情形下,通过制度化的参与路径,实现国家政权向民主制度转型。

有序政治参与是强化法理型政治权威的有效途径。强化政治权威是国家实现稳定和走向更高水平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亨廷顿把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向法理型权威的转变称为权威的理性化。〔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92页。由前两种传统的人治型权威向现代的法理型权威的转变是国家政治发展的根本标志。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就是强化法理型权威的一个有效途径。改革开放前毛泽东时代我国属于典型的超凡魅力型权威统治时期,改革开放后这种传统的人治型权威逐渐向现代法理型权威转变。从过去的迷信权威、崇拜权威发展到现在的怀疑权威甚至是否定权威,容易出现政治权威的弱化现象。杨松:《政党权威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学术界》2001年第4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在制度化参与渠道不畅情况下,特别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一些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妥当,容易发生诸如民众越级上访、非法集会抗议、蓄意滋事,甚至聚众闹事、冲击公共机关、暴力对抗围攻等群体性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的政治权威,影响了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社会转型与政治发展的进程就会失去秩序保证,容易出现所谓的“现代化中断(Breakdown of Modernization)”所谓“现代化中断”是指欠发达社会“没有用足够的速度增加供给以平衡不断增加的需要,结果导致新的痛苦,使贫穷具有新的意义,并成为影响顺利的、渐进的、和平的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参见〔美〕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杨豫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第144页。。美国研究中国问题专家白鲁恂(Lucian Pye)曾经说过:“中国在发展上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社会及政治生活中获得新的权威形式”〔美〕白鲁恂:《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权威危机》,参见《中国现代化的历程》,台北时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80,第50页。,以符合现代化的需要。而通过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政治意见表达和舆论监督,选举和罢免公职人员,或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政治管理进程等,可以增强民众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避免政府重大决策的失误,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绩效,是政治权威强化的重要基石。这有利于推动政治社会化进程,有利于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可以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近年来,“有序政治参与”成为我国政治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学者们对这一概念和内涵给予了界定和说明。林尚立认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通过国家的引导,把公民的政治参与行动整个地纳入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教育,保证公民政治参与在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框架下良性运行”林尚立:《上海政治文明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262页。。这里所说的“制度化”主要指组织和程序借以取得重要性和稳定性的过程,是社会成员生活和行为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是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不断完备的过程。亦菲认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就是公民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手段,采取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介入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从而影响政治决策的政治活动”亦菲:《“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之路越走越宽》, 《中国改革报》2007年10月13日,第001版。。魏星河糅合了“公民参与”和“秩序”两个概念的含义,认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这种活动是依法、理性、自主的、适度的对公共事务或政府决策进行个人或集体意愿表达的行为”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第20页。。她提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包括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行为两部分,包含有秩序的、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四个基本特征。王维国也认为,有序政治参与就是“政治参与主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秩序地参与政治”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人民出版社,2007,第179页。。他认为有序政治参与中的“有序”就是建立和遵守法制,包含合法化、理性化、程序化三个基本特征。“有序”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限度问题,参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要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性,不能对现行政治秩序形成太大的冲击。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而进行的各种有序的政治活动,即通过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自主、理性和适度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这里的“有序”包括了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有序政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妇女政治参与概念廓清

1. “妇女”与“女性”内涵考证

马克思曾经指出:“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86页。。然而,女性的权利、价值、要求和愿望,自从文明社会出现劳动分工以来,就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轻视,甚至有意识的压制。正如哈贝马斯指出,“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妇女以及不能独立的人都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9页。自古及今,女性在政治领域一直处于权力的边缘和从属地位,在权力领域一直缺席。因此,廓清妇女政治参与的概念与内涵,对于深刻理解转型期如何扩大我国妇女有序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关于“妇女”一词,西方女权主义者对“妇女”或“女性”概念做了讨论。克里斯多娃认为,“妇女”这个概念在哲学本体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仅在政治层面上。后现代女权主义者特里萨·德·劳里提斯认为,“妇女的 ‘本质’更像是三角的本质,而不是像 ‘内在于自身’的本质:正是明确的身体特性(如一个女性具有女性特征的身体)、性格素质(提供爱与关怀的气质、与身体的某种关系等)和作为妇女的必要属性(如女性化的经验、作为女性在世上生活的经验),即妇女在其不同的父权制社会背景下发展出来或历史地受到束缚的特性,这一切使她们成为妇女,而不是男人”〔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艾晓明等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第305页。。特里萨·德·劳里提斯提出了“妇女作为立场”(woman as position)的观念,认为在成为女性权益者的过程中,妇女采取了一种立场,即“社会性别”的观点和视角来“解释或(重新)构建价值和意义”。具体来说,就是从具体而明确的社会历史场所——妇女的具体利益出发,女权主义的妇女自觉运用社会性别的概念范畴,结成坚强的政治联盟,致力于增强妇女的自由和幸福。但后现代女权主义在对妇女概念的界定上,也是模糊、抽象的。

中国语境中对“妇女”的解释一般可见于各种官方词典。《说文解字》对“妇”字的解释是:“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会意。谓服事人者。”1915年版《辞源》里指“未嫁者为女,出嫁者为妇”。在《辞海》“妇”也是指已婚的女子,即女性的通称。在其他官方词典中,“妇”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仍然是家庭内的“妇”和“女”,并不具有脱离家庭的独立意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妇女”一词的解释就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关于妇女的定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只是一种概括性的称呼,可以说,14周岁以上的女性在法律上都可以认为是“妇女”。

美国学者王政在《美国女权主义对中国妇女史研究的新角度》一文中,对“妇女”与“女性”及“中国妇女”这一话语的演变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通过研究,她认为,我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话语中不存在一个超越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女性”概念。“妇女”只是处在差等家族关系中的女儿、妻子、母亲,恪守三纲五常道德规范的贤妻良母是当时塑造的社会性别内容。清末民族主义高涨时,中国知识分子在羡慕西方“开明”的社会性别关系之际,接受了西方的社会性别观念。而“奴隶的奴隶”成为当时对中国妇女的泛指。伴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诞生,出现了“女性”一词,体现了“五四”知识分子对西方意识形态的理解接受。“女性”和与它相对的“男性”的内核是性别。“女性”概念出现不久,与之相对抗的“妇女”一词在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的倡导下进入了中国社会话语。早期共产党人将欧洲政治理论中的“Woman”译作“妇女”,强调社会生产和妇女的关系。1920年,李汉俊、李达翻译倍倍尔的《妇女与社会主义》,第一次将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关于女性的部分以“妇女”指称,之后几乎所有的马克思著作的翻译都遵循了这一原则,“妇女”因此与“无产阶级”“劳工”“劳动”等马克思主义的词语联系在一起。……1922年中共二大正式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当指涉女性群体时,通篇只使用了“妇女”一词。从此以后,在正式的中共文件或者公开讲话中,“妇女”成为指代全中国女性的必选词语。……在共产党的话语系统中,“妇女”的使用具有了政治上无可争辩的合法性。储卉娟:《谁是“妇女”? ——以及“妇女”作为话语的实践》,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http://www.usc.cuhk.edu.hk/PaperCollection/Details.aspx?id=5738。随着革命和政治不断地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妇女”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妇女们打破家庭观念,服从国家的需要,积极投入到了党的政治活动中。可见,“妇女”成为毛泽东时代国家的一个政治范畴,一度被抹掉其自然性别。“文革”以后,新的“女性”文学浪潮冲走了政治化的“妇女”,作为身份框架的性别生理基础取代了作为人格框架的阶级,“女性”的再次崛起清晰地勾画出“妇女”与“女性”的差别。由此看来,这一时期“妇女”是共产党为动员妇女参与国家政治而塑造的一个政治范畴,“女性”则是城市知识妇女对抗个性身份的表现。〔美〕王政:《美国女权主义对中国妇女史研究的新角度》,载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三联书店,1995,第264~269页。李小江在《我们用什么话语思考女人?》一文中指出“妇女”称谓的尴尬,她认为,“妇女”是在官方文件中或者在会议上官员对女人的统称,一旦落实到具体的人,它其实是一个受女人鄙视被社会掷荒了的词语——仅适用于街道和农村中没有职业因此无从找到“性别—职业”代称的女人。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妇女的内涵是从不存在到被压迫,再到与男性同为平等主体的发展过程。“妇女”和“女性”曾一度被区分,分别代表不同的身份。但是,当今社会越来越民主、开明、平等,中国妇女和中国女性已经没有严格的区分,不再存在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含义。“中国妇女”的内涵从不存在到被压迫,再到与男性同为平等主体的发展过程,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本书中“中国妇女”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是达到一定年龄并有能力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所有女性。按照西方政治参与的普遍性而言,我国的女性公民可以参与政治,而且是参与的主体。

2. “妇女政治参与”与“妇女参政”概念辨析

本书认为,妇女政治参与就是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试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表达集体或个人的政治意愿的所有女性公民的意识与活动。它反映妇女在政治系统中从事政治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其中,政治参与的主体包括全体女性公民,既可以指单个个体女性,也可以代表女性群体;既可以指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任职的女性,也包括每一个普通女性公民。因为无论是在政府机构担任公职者,还是作为不以政治为职业的普通妇女,都有一个政治参与的问题。妇女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指女性公民试图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表达集体或个人的政治意愿的各项活动。妇女政治参与的途径或渠道是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其中“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本书就是特指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有学者认为,妇女政治参与的形式主要包括:(1)投票;(2)竞选;(3)公民自发行为;(4)组织政党、社团或利益集团;(5)参加各级权力机构、立法机构;(6)参与各级决策。崔凤垣、张琪主编《妇女社会地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第19页。从上述妇女政治参与的形式可以看出,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附属概念,妇女政治参与从广义上则可分为基础层面的民主参与和高层次的权力参与两个层面。民主参与是指女性作为政治参与的主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以及通过言论、出版、结社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和建议等权利,也就是知政、议政。所谓知政,即妇女基于公民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观上愿意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情况予以关注,也可以理解为让广大妇女了解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情况。所谓议政,即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其中妇女在民主参与中行使选举权是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人民的意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人民代表,可以在所在的劳动组织和党派、群众团体等其他各种社会团体中选举自己信任的领导人。此外,妇女还有权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检举和控告等。由此可见,民主参与是妇女参政的主要渠道之一。权力参与是指女性作为政治职业者及权力的兼任者的权力参与主体,进入国家各级政权领域,直接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和各级各类领导职务,直接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能够制定和参与决策并影响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也就是参政、执政。所谓参政,即妇女能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换一个角度说,社会公职人员中的妇女比例,直接体现了妇女参政的程度。因此职业结构中的男女比例,特别是党政机关中干部的男女比例,是可统计并衡量妇女参政状况的一个重要数据。执政即具有一定党政领导职务(级别)的妇女,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党政领导机关,对公共事务拥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是两个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要素,权力参与是妇女参政的最高层面,民主参与是权力参与的重要基础,权力参与是民主参与的集中体现;权力参与要以民主参与为依托,充分体现妇女群体的意愿和需求;民主参与要以权力参与为途径,使决策切实维护妇女的利益和权利。

妇女参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妇女参政指关心并参与政治活动,是指妇女这一社会群体和男性一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在国家内政外交等政治活动中体现一定的参与程度,发挥一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群体影响力。从这一层面上讲,妇女不仅自身积极关注政治问题和国家大政方针,关注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要积极参加一些政治活动,并对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及看法。狭义范畴的妇女参政是指参与执政,即妇女在各级政党、政府及企事业机构、非政府组织中掌握一定的政治权力,能够进入决策层,在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构中担任领导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即“从量上增加女决策人的比重”,同时“从质上提升女决策人决策核心层的地位”刘莉、李慧英:《公共政策决策和性别意识》,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广义范畴的妇女参政和狭义层面的妇女参政也是互相关联的。一方面,如果没有妇女对政治的普遍的关心,会使妇女进入领导决策层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妇女进入领导决策层,就不能引起社会对妇女问题的关注,以及广大妇女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关注。在西方,一般来讲,妇女政治参与把妇女政治精英的参政排除在外,而在中国,妇女政治参与则包含妇女精英的参政,呈现出中国的本土特色。

从西方学者对政治参与概念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政治参与必须是参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策的行为”。所以我国一些研究者把“女性政治参与”等同于“女性参政”,或主要当成女性“从政/执政”,这种认识和观点是不恰当的。从概念规范性角度来说,“女性参政(从政/执政)”只是作为“女性政治参与”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影响因素,但是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与以往仅仅以城乡女领导、女干部为研究对象的妇女参政研究不同,本书以广大妇女群体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当代中国普通妇女政治参与状况,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如何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

3.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内涵与特征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而言,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其特定内涵。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有序政治参与是指我国妇女或妇女团体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理性化的、有层次的、适度的方式,进行各种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秩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系统决策的活动。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建立在自主、理性、平等基础上的政治参与。妇女应具有独立自主的参与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政治过程,而不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更不是受被煽动的政治狂热所支配,是出于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维护女性正当利益、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等理性考虑,与男性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以避免体制外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增强政治合法性,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特点是秩序化的、理性化的、自主化的、适度化的四个方面。

第一,妇女有序政治参与是秩序化的。秩序化实际上是一个界限的问题,指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参与活动。秩序化的政治参与的前提是广大妇女在参与各种政治活动过程中认同现有的政治权威,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秩序,既要表达和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从而也使个人权益得到制度保障。首先,秩序化体现出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也指政治参与的限度,即参与增长的速度与规模和社会发展的程度要相一致,其底线是不能给现行政治秩序带来太大的冲击,不能超过现行政治体制框架的承载力。而要实现政治参与的秩序化和有序性,则需要将法律原则外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增加法律法规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妇女在利益多样性的社会中,真正能够通过一定程序,规范自身政治参与行为。其次,秩序化还体现出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合法的政治参与是指广大妇女的政治参与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使,要尊重法律权威,确保自身依法行事,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只有合法化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妇女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得到政府的更多支持,实现妇女有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目标。

第二,妇女有序政治参与是理性化的。这里的理性化特指政治理性,即“公民在进行政治活动时,能够清醒、自主地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因外界一时的鼓噪与宣传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第22页。。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是指妇女在进行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拥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可以清醒地做出决定和选择,而不受外界的左右和影响,并且当政治参与的最终结果出现后,也可理性地、坦然地接受。妇女理性地进行政治参与的行为,是避免出现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有利于促进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发展。

第三,妇女有序政治参与是自主化的。有序的政治参与必然以自主的政治参与为前提,妇女不受他人逼迫,具有独立自主的参与意识,自己意识到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重要性,能够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政治过程。妇女在政治参与中的自主性说明不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更不是受被煽动的政治狂热所支配,而是出于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维护女性正当利益、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等理性考虑,与男性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以避免体制外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增强政治合法性,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四,妇女有序政治参与是适度化的。妇女政治参与适度化是指广大妇女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地、有度地参与政治,既不能政治冷漠,也不要参与过度,使自身政治参与水平达到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相适应的状态。当前我国妇女政治参与大部分表现为政治冷漠,妇女政治参与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较低,而不参与和消极参与程度高,对政治参与采取疏远和逃避的态度。另外,当遇到权益受损现象时,往往更容易表现出利用非制度安排的途径。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女性公民具有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利,但仍属于公共政策制定领域中的弱势群体,她们往往缺乏充分的参与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的受益权,难以从制度性参与途径中获得更多的正激励,以至于形成了更倾向于利用非制度性途径表达政策建议的偏好”傅广宛:《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基于我国中部六省的量化研究》,载张再生主编《社会性别与公共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第44~45页。。实现政治参与适度化对保持国家稳定和加强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扩大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以引导广大妇女走向制度化和有序的政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