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对象
确定研究对象是科学研究各类选题的基本前提。有鉴于此,本节先对本选题之“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概念、研究范围与重点对象作简要探讨。
一 内涵诠释
准确把握“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内涵,旨在找到开启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之门的钥匙,科学掌握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效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一)残疾人概念与类别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认同这一概念,并指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1995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作过明确界定。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履行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二)残疾人服务业内涵
服务业可分为服务事业和服务产业。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服务产品的政府或社会的非营利性行为的集合属于服务事业。以增值或营利为目的而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属于服务产业。残疾人服务业是按照服务对象划分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以专业机构为骨干,以城乡社区为基础,以家庭邻里为依托,以向残疾人提供托养看护、康复训练、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信息通达、无障碍出行、法律维权等为服务主要内容。
按服务机构的性质划分,残疾人服务业可分为残疾人服务事业和残疾人服务产业。残疾人服务事业是残疾人服务业的基本内容,属于“雪中送炭”的工作,主要提供确保底线公平所必需的基本公共服务,以非营利为准则,通常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置的相关事业机构提供服务,或者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各类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服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服务的管理,并承担终极责任。残疾人服务产业是残疾人服务业的拓展内容,属于“锦上添花”的工作,主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其他各类别、各层次的服务,以营利为准则,通常由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组织提供服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置的相关事业机构和社会各类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不从事这类服务,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这类服务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无论是残疾人服务事业还是残疾人服务产业,都必须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营,违者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跨越式发展的内涵
在中国,“跨越式发展”的概念,是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者胡鞍钢在世界银行总结韩国快速追赶发达国家的模式以及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英国经济学家麦迪森(Angus Maddison)[3]等人的启发下,依据美国经济学家罗默(Paul Romer)的“新经济增长”模型理论最早于1999年提出的。这一概念,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超常规的赶超行为。科学使用这一概念,必须对这一概念做更进一步的严格界定,否则就会将其混同为违背客观规律的“大跃进”式的“作秀”的政治口号。[4]
参考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将之融入课题组的思考,所谓“跨越式发展”必须满足五个要件。一是高速度发展,即要在遵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达到目标;二是高水平发展,即要在凸显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质量与效益的跨越;三是赶超型发展,即要在增强竞争能力的前提下,努力缩小地区与行业差距,甚至让后发的地区与行业赶上或超过发达的地区与行业;四是非均衡发展,即要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在不同的领域有先有后、有所侧重;五是可持续发展,即要在增强发展活力的前提下,努力兼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 外延界定
“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是本著作整体上的研究对象。该研究对象不仅涉及上一目所讨论的三个基本概念,而且必须拓展到以下三个层面。
(一)服务主体
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服务主体,是指具有不同性质的从业资质并直接或间接为残疾人提供事业服务或产业服务的机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按主体属性划分,当下中国主要有三类服务主体。一是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为代表的相关机构或组织。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所涉及的党务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群众团体以及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组织均属于此类。二是以残疾人托养中心或收养残疾人的安养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或综合性医院康复科、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残疾人信息服务中心、残疾人法律服务站等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这一类包括非营利性的事业服务机构与组织,非营利性的民间服务机构与组织,营利性的产业服务企业、机构与组织。三是相关机构或组织中的公民。在残疾人服务业内从业的公民,通常以健全人为主,但也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5]或具有一定从业能力的残疾人。
按服务属性划分,当下中国主要有两类服务主体。一是直接服务主体。所谓直接服务,是指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之间不存在中介环节。如在社区从事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社会服务或志愿服务,或残疾人服务产品销售的机构、组织、企业或个人,经常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邻里与亲友,大抵属于直接服务主体。二是间接服务主体。所谓间接服务,是指并不直接向服务客体提供服务,而仅仅生产残疾人所需的公共产品,或仅仅为服务产业或服务事业主体提供服务。如仅仅生产残疾人所需的公共产品的营利型企业或社会企业,专门为残疾人服务事业、产业单位提供各类服务产品的中介机构与提供各类服务指导的机关社团单位,残疾人事业、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组织,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产业服务开展的舆论氛围的大众传播媒介,大抵属于间接服务主体。
(二)服务客体
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服务客体,是指残疾人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即广大残疾人。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总人口数及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中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502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分别为:视力残疾1263万人;听力残疾2054万人;言语残疾130万人;肢体残疾2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各残疾等级人数分别为:重度残疾2518万人;中度和轻度残疾5984万人。[6]
(三)服务载体
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研究对象,还包括在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中间发挥连接作用、对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有重要辅助作用的若干服务载体。
具体来说,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类服务载体。一是地理载体。例如,残疾人家庭及其邻里所居住的城乡社区,就是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地理载体。二是物质载体。例如,发展服务所需的各类资金,各类无障碍设备、设施与场馆,都是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物质载体。三是精神载体。例如,古今中外与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相关的理论、政策法规与实践经验教训,与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相关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在现实生活中大力促进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舆论环境,都是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精神载体。
三 个案选择
本著作主要立足于广东省,研究如何实现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7]为什么要选择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作为研究的个案或基本的研究视角,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缘由。
(一)必要性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某一组织或某一地区进行长时期的跟踪调查,研究其相关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并将研究结果以其他辅助方式推广到全局的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法在系统掌握全局性数据和资料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但麻雀虽小,肝胆俱全,仍可以充当鸟类生理构造的标本。个案研究法作为解剖麻雀式的研究方法,也并非完全不具有推论全局的可能性。
更为重要的是,个案研究法在收集历史数据和资料的积淀上有优势,也可获取最新鲜的现实数据与资料,而且数据和资料都比较精确。由于存在数据资料上的这些优势,个案研究法对问题的分析往往比较深刻,据此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往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个案研究法不是简单地收集个别事实的经验主义的方法,它的真正价值,就在于通过个案研究总结或提取普遍性原理,在个别与一般的辩证统一中寻求个案的一般化。
由此可见,在全局性研究对象中选取较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对形成全局性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本著作必须选择较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个案来研究如何实现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可行性
本研究选择广东为研究个案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作为个案的广东在全局性研究对象——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较有典型性、代表性。
从历史上看,广东无愧为中西文化的交汇地。形成于秦汉时期的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是广东的徐闻古港;从1523年开始海禁,到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为止的320年间,除个别地区和特殊情况外,中国基本上是广州“一口通商”,广东垄断了中国的对外贸易;毗邻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地区,历史上也曾长期属于广东管辖。1978年12月至今,广东一直充当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到2012年,广东的GDP[8]总量已经连续24年高居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榜首,其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总体上走在中国大陆的前列;广东的对外贸易总额,多年来也一直占中国大陆1/4的份额。这表明,广东不仅具有实现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经济基础,而且其视角的确具有历史形成的融会中西的独到优势。
广东虽然经济总量较大,但面临的挑战也十分严峻。广东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阶层差距之大,与中国大陆许多地区相近,远非GDP总量紧逼广东的江苏等地区可比。广东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虽然成效卓著,但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包括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仍然与中国大陆许多地区相近,某些方面甚至更为突出。这些问题和困难,在中国大陆具有普遍性。
展望未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广东的期望是“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9]。这就表明,广东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比中国大陆许多其他地区更重。广东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未来设计,应该对中国大陆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必然性
毋庸置疑,个案研究法并非研究全局的最佳方法,以点代面或以点带面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研究的片面性。选择广东作为研究的个案,还有受客观条件制约及希望发挥主观能动性两个方面的原因。
众所周知,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残疾人服务业构成情况错综复杂,全国性的残疾人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即便就职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也常会有关键性数据难求之憾或存疑之虑。本著作的研究者均为地方学者,搜集全局性数据更为困难。本著作研究者过去曾承接并较好地完成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全局性的理性认知,但是,却较难查找到全面、系统、精准的全局性数据材料,特别是极难获得非公开文献中的全新的数据资料,只能从已经公开的文献中获取若干相对滞后的数据资料。这让我们只能从个案入手,在深度拓展上做文章。当然,研究者会尽可能多地搜集全局性数据以及其他地区的比较性数据,以弥补个案研究法的不足。
但是,本著作研究者长期跟踪所在地区广东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对广东进行个案研究方面具有比较独到的优势。近十年来,本著作课题组骨干成员主持或参与并得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专家学者不同形式肯定的地方性研究成果,就有《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考察与发展战略研究》《广东省残疾儿童研究》《广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广东省老年残疾人研究》《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广东残疾人保障和服务研究》《残疾人与社会建设》等。这些成果的共同特点是:注重借鉴吸纳中外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注重总结中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并以此推动广东残疾人事业的改革创新。由此可见,本项研究加上副题“基于融会中西的广东视角”,确实具有一定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