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民陪审团
1.什么是公民陪审团?
公民陪审团(Citizens Jury)是协商民主的第二种模式,与发源于欧洲的公民会议不同,公民陪审团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现在,这种公民参与模式已经推广到世界各地,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印度、南非、瑞典、爱尔兰、丹麦等国均已举办多次,并且逐年增加,公民陪审团正在逐渐迈向制度化。
公民陪审团是由政治学家内德·克洛斯比(Ned Crosby)创造出来的。1971年3月,还在明尼苏达大学读博士的克洛斯比创立了公民陪审团这一新的民主形式,但直到1974年,它才第一次被付诸实践。公民陪审团是为了对治当时美国政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政党操弄、政府决策过程的腐化、选举功能的失效。公民陪审团的设计初衷是希望提供让政府倾听人民心声的机会。通过公民陪审团,政府官员有机会了解民众究竟需要什么,以及民众为什么会提出这些要求。这些信息对于政策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公民陪审团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让公民可以在此过程中学习如何对公共政策进行思考与讨论,一起凝聚对政策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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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克洛斯比在明尼苏达州成立杰斐逊中心(Jefferson Center),旨在推广公民陪审团,促使公民主动介入政府决策过程,以解决美国民主面临的问题。杰斐逊中心是一家非营利、无党派的独立机构,核心目标在于创造与维持高质量的公民陪审团,为此,它将“Citizens Jury”一词注册为商标,所有美国境内的公民陪审团皆须经过许可才能执行。杰斐逊中心自1974年到2002年为止,总共举办或协办了30场公民陪审团。其中1984年那场第一次获得政府赞助,1990年与明尼苏达妇女投票联盟合办的以“州长选举”为议题的公民陪审团在社会上获得极大的反响。1992年,这两个机构再度联手,举办以“参议员选举”为题的公民陪审团,更是大获成功,连《华盛顿邮报》的社论也对之称赞不已,称之为“代议制民主的模范”。
一般来讲,公民陪审团这种协商民主形式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随机抽样:陪审团成员是通过科学的民意调查技术随机抽样产生的,因此,它是公众的一个缩影;
(2)代表性:陪审员经由精心选取,以代表大多数民众。基本上没有其他的过程采取如此细致的办法,以准确地反映共同体的状况;
(3)知情:在议题的关键点上,专家证人应为陪审团提供相关信息,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并能解答陪审团成员的相关问题;
(4)公平性:专家证人的证言必须谨慎而平衡,公平地对待议题的各个面向;
(5)协商性:陪审团在会议期间应对议题的不同面向进行充分的思考与讨论。
近年来,美国的公民陪审团发明了一项新的程序——证人之间的相互质询。在2001年举办的关于“公民创制”的公民陪审团,允许赞成与反对的双方专家证人相互质询。这项措施在德、英与其他国家均未实施,这为已制度化的美国公民陪审团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美国之外,公民陪审团发展出了很多其他的形式,例如,在德国有一个与公民陪审团相当类似的版本:规划小组(Planning Cell)。规划小组是由德国社会学家彼得·丹尼尔(Peter C. Dienel)于1971年所创,1972年第一次被付诸实践。有意思的是,尽管克洛斯比和丹尼尔在同一年创立了差不多相同的民主形式,但他们一直不认识,据克洛斯比讲,他们两人直到1984年才相互认识。当时,规划小组在德国已经举办了为期四天的公民陪审团项目23个。规划小组与美国版本的公民陪审团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它一开始就和政府签订了一个契约,这个契约规定,政府必须考虑并正式回应规划小组的提议,即便不接受规划小组的倡议,也必须说明理由。和美国公民陪审团相比,这正是规划小组的优点所在:规划小组本身就是政府决策过程的一环,这确保了它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例如,1989年至1990年举办的议题为“数字网络”的规划小组项目,就影响了1991年生效的电信数据保护法令。
相对而言,公民陪审团的实践在英国开展较晚,迟至1994年,英国的公共政策研究所参观了杰斐逊中心和丹尼尔领导的公民参与研究中心,在综合了美国和德国的模式后,形成了一种混合式的公民陪审团。这种英国风格的公民陪审团在技术层面有自己的创新之处:首先,在正式的会议开始之前,它有一个小规模的试验和热身,这个环节可以用来确定议程安排是否合适,并测试公民陪审员们对议程的感受,以及证人们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其次,它鼓励公民陪审员们从社区的视角,而不是个人的视角来思考问题,希望他们能代表社会的一个横截面。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本来是旨在促进公民参与的公民陪审团开始变得越来越商业化,且不说杰斐逊中心一开始就将其注册为商标,起码在英国,大多数的公民陪审团已经成为市场调查的一个项目。
☞ 小贴士:
Citizens' Jury是美国司法制度中的一环,参加公民陪审团是一项强制性的公民义务。作为司法制度一部分的公民陪审团和我们此处讨论的作为协商民主形式的公民陪审团并不相同,但前者是后者的原型,后者是前者的升级版。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限于司法,后者则主要被应用于公共政策的讨论;前者是一项强制性的公民义务,后者则是一种志愿性的公民参与机制;在后者中,参与者是通过严格抽样的方式产生出来的。
因此,有学者建议,用其他的词——如citizens'panel——来指称这种新的公民参与形式,以示与作为司法制度的公民陪审团的区别。
2.哪些议题适合使用公民陪审团?
除了我们前面谈到的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之外,公民陪审团这种协商民主形式在议题选择上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有如下几点。
第一,就议题的层次来说,公民陪审团所讨论的议题基本都是关于地方的公共事务,仅有小部分公民陪审团将议题聚焦在全国层次的问题。据林国明教授的统计,在他搜集到的32场公民陪审团中,有26场(81%)是地方的公共事务;只有6场(19%)是全国性的。从国别来看,其分布基本也是如此。
表2-1 各国公民陪审团议题层级
第二,从议题涉及的技术复杂性程度来看,公民陪审团比较偏好环境与运输(10场,31%)、医疗与科技(9场,28%)等议题,但前者相较于后者,所使用的技术层次较低。但无论如何,环境与运输及医疗与科技两组议题所使用的技术层次远比协商式民意调查所偏好的议题(政治经济)来得高。因此,公民陪审团的主要议题牵涉的技术层次属于中等复杂程度到较高的复杂程度。
第三,从议题发展阶段来说,几乎所有公民陪审团的议题都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也就是说与议题相关的决策选项并不明朗,或现有政策受到相当大的争议。例如,英国2005年举办的“初级医疗制度改革”公民陪审团,当时的社会背景就是既存的初级医疗制度受到广泛的争议;美国在1999年由杰斐逊中心举办的“明尼苏达州财产税改革”公民陪审团,当时的社会背景也是既存的财产税制引发了人们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