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本文将其概括为十大理论内容。一方面着重从正面阐述和评析这一理论体系的重要内涵和实践意义;另一方面又对偏离这一理论体系本意的有关解读和观点辩明理论是非,力求准确科学地予以把握。
关键词: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坚持与发展、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又经过长期社会主义实践,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中得失成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而提出和不断发展的新型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社会主义制度,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走出的一条新的社会主义道路;又是在发展与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为基础的。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为支柱和核心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其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取得的。而随着经济社会实践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与时俱进的。当前所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理论体系。即使到21世纪中叶,走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中级阶段和更远的高级阶段,社会主义不断完善和成熟了,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的内涵发生了向社会主义高层次发展的变化,依然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会形成日益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
需要明确: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其本质规定和核心内容应具有共同性。这一共同性的“源”,应是来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诸如: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是生产和社会的主人;自觉地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行按劳分配;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等等。没有这些内容的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是,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和现实实际,运用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而发展和创新,就要增加新的内容。这种具有新内容的经济理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它是科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源”和“流”的统一。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经过中国共产党人90年来的不断摸索与探索,经过新中国6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特别是经过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已形成了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就是说,它已不再是个别的原理和原则,而是具有丰富内容的和相互联系的、包括生产力发展特点和生产关系体系特点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需要说明两点:第一,现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理论界有不同的概括和论述。见仁见智,角度和撷取有异。但从主要内容来看,是基本一致的。笔者这里的概括与论述,是根据自己对这一理论体系的理解与把握做出的。第二,更重要的是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某些重要原理,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存在误解和错解。需要澄清理论是非。因此,本文既着眼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正面研究与阐述,又针对某些偏离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意的某些观点与解读,做一些正本清源的工作。
一 社会主义本质论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已经搞了近30年的社会主义,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并没有完全搞清楚这两个问题。如果在理论认识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缺乏正确理解,必然会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产生偏误。之所以会提出这个似乎不应产生的问题,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方面出现了“左”的一套东西。它既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也脱离了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使社会主义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反而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发展生产力和新生产关系方面会优越于旧的社会制度。一方面,社会主义能够比资本主义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尤其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发展会使人民摆脱剥削和贫富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把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手中,“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其目的是共同富裕。马克思在1852~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写道: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列宁也讲: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要“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他要求马克思主义者要了解这个真理。
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四人帮”肆虐的“文革”时期,大批“唯生产力论”,批判“用生产压革命”,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关心人民经济生活,批为“经济主义”,把发展商品生产和实行按劳分配看作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等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改革开放的理论与实践转变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后来又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规定,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回归与坚持,又是新的发展。其新意有两点:其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和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其二是提出社会主义还要解放生产力。以往一般只讲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要快速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的任务,是根据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教训提出的。既是针对僵化的经济体制和其他体制而言的,也是针对过去“左”的一套忽视大力发展生产力、偏离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的。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没有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有人据此认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点和必要内容。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弄清三点:第一,讲社会主义的本质,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概念中已经包含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和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按劳分配了。第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存在为前提。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而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也是以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立论的。实践证明,只要增强和完善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可以表现出其在发展生产力中的优越性的。新中国建立后,尽管曾有“左”的干扰,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力发展,远远超过旧中国的发展速度,其成就超过旧中国的几百年。第三,邓小平反复地讲,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又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第四,讲社会主义本质不是用以描述社会主义的特点和构成要素,而是重在揭示为什么要搞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干什么的。也就是需要阐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目的,也可以说这是讲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把握社会主义本质,可以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弄清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因而应致力于其中的是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快速发展生产力;二是实现共同富裕。它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左”的偏误正是忽视了这两方面的本质规定。
二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论
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统称。对“商品经济”这一概念的含义和属性,学界曾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有商品交换就有商品经济;而另有人认为只有当商品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时,才有商品经济;还有学者曾认为,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范畴,社会主义只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由于马、恩著作中没有商品经济范畴,只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概念,而且在德文、英文等外文词典中也一般没有商品经济一词,这就为改革开放前期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的讨论增添了疑难性和复杂性。
笔者认为,最初的商品交换还不是商品经济。表现为“偶然的价值形式”和“扩大的价值形式”的商品交换,是一种原始的物物交换,存在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当时的社会生产还不是为交换而生产,还属于自然经济形态,还谈不上是商品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以后,才出现了为市场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并随之出现了货币,于是,由商品物物交换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这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商品经济。所以可以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统一,构成了商品经济。既不能认为有商品交换就有商品经济,也不应认为只有当商品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时才有商品经济。早在奴隶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就已经存在和发展着简单的商品经济,在列宁的著作中,较多地运用了商品经济概念。他将商品经济区分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前就存在的简单商品经济即小商品经济。马克思没有把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看作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列宁也没有这样看。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认为,在消灭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商品生产将会消亡,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虽然肯定了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但认为商品仅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两种公有制之间交换的生活资料,否定生产资料是商品,而且提出商品流通范围扩大“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主张“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受上述理论观点影响,我国理论界曾长期存在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非商品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经济论等观点。在“左”的时期,还把发展商品经济与搞资本主义相联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把社会主义经济搞好搞活,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需要有效地利用商品经济和市场关系。于是发生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的讨论和争论。有的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有的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有的主张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的主张是有商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众说纷纭,各持己见。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得到了邓小平的高度评价和肯定。《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理论界的争论趋于统一。《决定》提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并指出: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要突破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后来的有关文件和论述中,将这个论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用“社会主义经济”一词取代原来的“计划经济”一词,这在理论逻辑上更确切一些。这一论断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就要肯定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要肯定发挥市场机制在搞活经济中的作用,就可以提出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回顾这一理论观点的重要意义时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做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十三大报告把我国的新的经济体制,称作“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 “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同时对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继续给以高度评价:“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我国有些学者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是内涵相同的概念,因而认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就应取代和不再提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其实,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不应等同,也不应从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论断,得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的结论。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不是从制度属性上讲的,而是从经济体制上讲的,而且强调以公有制为基础。同样,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个体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但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的社会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制度性范畴,商品经济是存在于多个社会的非制度性范畴,它不能规定任何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中,曾长期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属性,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属性。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学者与政要也持同样的观点。对立的双方形成了一致的看法。这既与对立的理论认识有关,也与对立的经济实践有关。在马恩著作中,没有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概念,只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有计划的自觉的生产和计划调节。列宁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概念,将其分别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对立的制度性范畴。列宁在1906年的《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一文中写道:“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 “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同时将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劳动者所有,才能“消灭一切剥削”。在西方的经济学著作和有关词典中,把资本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作为含义相统一的概念运用,并将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理论既指导实践,又是实践的反映。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始终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有如鱼水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中,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经历一个理论认识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曲折的、复杂的历程。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打破僵化的体制,把社会主义经济搞好搞活,以便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和满足人民需要。这就需要重视和增强商品经济和市场的作用。因而我国的改革也称为市场取向的改革。在中央决策层中,邓小平、陈云、李先念等同志最早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提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意见。这就是在改革前期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模式。在当时发表的中央正式文件中最早提出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的,是李先念代表中央于1979年4月5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我们现在的经济管理体制弊端很多,非逐步改革不可,并提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并对计划经济部分和市场调节部分做了具体说明。有必要指出,在邓小平和陈云、李先念的理论认识中,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是同义的。事实也是这样,属于计划经济外的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调节为辅,也就是市场经济为辅。不过为了减少意识形态的障碍,在邓小平1992年南方讲话以前的一个长时期中,他们在内部讲话中,往往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并用和通用,而在公开发表时,只提市场调节,不用市场经济一词。在党中央的指导思想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先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这是指公有制首先是国有经济的体制模式,已经突破了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核心或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传统看法。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遵循邓小平的有关意见,放弃了“为主”“为辅”的模式,提出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而“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这实际上讲的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市场、市场直接调节企业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89年11月9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逐步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不再是“为主”“为辅”的关系,而是内在的有机结合。
邓小平1992年在南方的谈话进一步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二者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而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这个论断完全排除了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视为两种对立的姓“社”姓“资”的社会制度性范畴的传统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权威的理论认识基础。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两种认识值得斟酌。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这一见解笔者难以认同。理由是:第一,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也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但调节经济的不是市场,而是国家计划。因而只有计划调节而没有市场调节。可以说,市场不起调节作用,从而不起资源配置作用是商品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第二,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过程看,是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既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认为从总体上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只是其中的辅助部分,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区别开来。
另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商品经济。然而,20年前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我国还远谈不上经济的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中央文件曾一再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实现经济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需要把握三点:其一,通过市场机制直接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其三,社会主义国家要从宏观层次上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发性,要用看得见的手引导看不见的手。
由于市场和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不能按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划分市场范围和建立各自的市场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也是统一的。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央有关文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实际的。但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两个概念混同起来。前者属于经济体制的范畴,后者是经济制度的范畴。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因此,不应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文件一再讲:“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
四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论
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熟,都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原始社会经历了两三百万年的时间;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时间;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从16世纪算起,也经历了400年左右的时间;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也不会是一个短暂的时间,需要经十几代人以上的发展过程。我国是从一个生产力落后的没有经历发达资本主义而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在自己的发展中需要重视两点:一是要重视补生产力发展的课,要把大力和快速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二是要根据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关系即经济制度。但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一个时期中各方对此认识不足。先是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描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后的经济模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起点模式,追求一大二公的单一的公有制度和公有制的不断升级,急于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还“割资本主义尾巴”,把集市贸易、庭院种植等都作为资本主义看待。后来又刮共产风,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一个短暂的时期。遭受挫折后,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为此又提出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再把列宁所讲的过渡时期(原意是指进入社会主义制度前的时期)阶级斗争更加尖锐和残酷的话加之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凡此种种,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缺乏科学定位的表现和结果。
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的背景,提出了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一科学定位,可以避免再盲目地去干一些超越阶段的错事。这一阶段至少需要经历一百年的时间,即至少到21世纪中叶结束。
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一理论的内涵和表述,也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和规范的。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提出了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之所以讲“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因为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其全部。但由于所有制是决定生产关系体系的最根本的经济制度,因而后来的提法中将“一项”二字去掉了。
我国的改革与发展,正是由于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坚持发展和完善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30多年来,经济社会和其他各方面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有必要提出,需要重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不要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混同。中央有关文件和我国宪法中,是将其作为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应用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包括按劳分配,劳动者是生产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人,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不包括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三大改造完成后就建立起来了。它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它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由最初的“拾遗补阙”到作为公有制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表明其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另一个问题是,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首先要巩固、发展和壮大作为国民经济主导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保证国家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的物质手段;是实现国家和社会长远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重要执政基础(如果搞私有制为基础,不需要共产党)。国有经济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它既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有效应对国际竞争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挑战的经济力量,也是实现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证。因此,否定和唱衰国有经济的论调是错误的。有的学者通过错解《反杜林论》中批判“冒牌社会主义”、把俾斯麦的国营经济称作社会主义,断言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又通过错解邓小平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断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这是完全错误的。否定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
宣扬“国退民进”是改革的方向,是背离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央的有关指导方针的。高调批判和咒骂并不存在的“国进民退”借以反对国有经济的发展,也是完全错误的。
坚持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绝不搞私有化。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已是不会逆转的现实,不存在搞单一公有制的理论和实践。但不搞私有化还需要去落实。私有化的思潮和理论一直很张扬,要在实践中防止由公有制为主体向私有制为主体的演变,应防止和平演变计谋的得逞。
五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论
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就是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外,在私营和外资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即按资本、劳动、管理工作、科技工作等的贡献进行分配。其实,管理工作和科技工作也是劳动,是高级复杂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一般是指普通职工的劳动。在以自己和家人劳动进行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中,全部收入归个体所有,不再区别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不存在按劳分配或按要素分配问题,全部收入表现为个体劳动收入。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资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贡献取得报酬。既没有条件实行按需分配,又不能搞平均主义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分配原则。由于我国存在私营、外资企业等资本主义经济,所以它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种辅助性的分配原则,不能将按要素分配也看作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原则。在中外资本主义经济中,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私营和外资企业依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而相应地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讲按其贡献分配,只存在于各生产要素分别归不同主体所有的经济关系中,不管私有制或公有制都一样。在个体生产和奴隶制私有经济中,全部生产要素归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在原始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中,也都不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始社会实行平均分配,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概括为按要素分配,也不应将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要素分配。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是作为生产的主人参与生产和分配的。既然不实行按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分配,也就不存在按单一的劳动要素分配。
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应弄清按要素分配的三层机制。一是只有进入生产的要素才能参与分配;二是只有生产要素被某些经济主体占有才能凭借其所有权参与分配;三是不同生产要素分配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从第一层机制看,没有被垄断占有的自然力,如农业生产中的阳光、雨露等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因未被任何主体占有而不参加分配。从第二层机制看,按要素分配,不是分配给资本、机器等要素,而是分配给其所有者,是凭借要素所有权取得收入。从第三层机制看,不同要素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获得收入的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市场机制如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的调节,也受政府调控的影响。
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中,商品生产消亡,价值关系不再存在,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他们从来没有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去论述按劳分配关系。决定按劳分配的是公有制条件,旧的分工和劳动差别,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同样,按要素分配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把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解读为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要素价值论,即资本、土地等与劳动一样,都为创造价值做了贡献,即资本创造了利润、土地创造了地租、劳动创造了工资,是不正确的。非劳动要素的贡献,在于它们是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必要条件。自然要素和劳动是一切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非劳动要素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会使同量劳动生产更多的产品即使用价值量。
有必要分清一个问题:劳动贡献就是劳动者的贡献,二者是同一的。而资本的“贡献”并不等于企业主(资本所有者)的贡献;土地的“贡献”也不等于土地所有者的贡献,二者不是同一的。承认和鼓励要素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资源在发展生产力中的作用。但在分配关系中,劳动者凭劳动的直接贡献获得收入,同企业主凭借其资本所有权(不是凭个人贡献)获得收入,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主的非劳动要素所有权收入所占比重不应过高,更不应不断提高,使劳动收入比重不断下降。
六 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统一与并重论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历史时期中,一般在理论宣传和中央文件中,主张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上和实践中往往存在平均主义倾向。特别有一个时期,强调限制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把工资等级、按劳分配、体脑收入差别等,都看作应当限制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助长了平均主义倾向,错解了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后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本意。资产阶级是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主张权利平等的。但权利平等与平均主义是两回事。平均主义分配,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求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重视效率,又实现公平。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没有专门讲分配制度改革问题。不过在论述社会主义的特征时,强调了按劳分配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际上涉及了公平与效率问题。真正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可以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里既强调了合理拉开差距,又强调了共同富裕的方向,将“先富”和“共富”统一起来,既重视效率的提高,又重视社会公平,将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这一分配政策是否定和破除平均主义分配关系的。十三大报告中还指出:“当前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分配制度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兼顾二者即没有孰先孰后、孰轻孰重之分,是公平与效率并重。重视效率,就是要运用“各种调节手段”以“鼓励先进,促进效率”。而重视社会公平,就体现在“既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中。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这是公平与效率的连接点;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公平与效率的落脚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改变了十四大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没有再强调以前所讲的“防止两极分化”“防止贫富悬殊”。“优先”与“兼顾”的关系,就是重效率轻公平,将效率放在首位,将公平放在次要地位。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起,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延续了十几年。十六大报告将重效率、轻公平的思想加以推进:“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分配重视公平”,表明初次分配可以不重视公平。
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2001年9月,即党的十六大召开一年多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提出了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与协调的新观点:“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显然,这一中央文件中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与十六大前后的有关提法是不一致的。这一提法更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而且将这个经济问题提高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上来。根据生产力标准,社会主义要重视效率;根据社会主义价值标准,要更加重视经济与社会公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的趋势,社会矛盾凸显,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央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一再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最终调整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关注就业和分配的公平,解决低收入者的诸方面困难,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可以看出,自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依然进行着争论。有的继续坚持“优先”与“兼顾”的提法,并猛烈抨击主张调整这一提法的观点;有的主张向公平倾斜;有的主张公平优先;有的主张二者统一与并重。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且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十大“宝贵经验”中,将“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作为其中的一条。
笔者始终主张社会主义社会效率与公平应该并重与统一。理由是:第一,“效率优先”可以放入生产领域,而不应放入分配领域,使其优先于公平。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第二,分配领域中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只重效率不重公平,有利于资本,不利于劳动。企业主、开发商和地方官员可以借口重效率(变成重利润率)不讲公平,损害劳动者权益。第三,初次分配不重公平,会促使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正是由于初次分配不公形成的,不可能通过再分配予以缓解和消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还不健全,更难以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第四,西方国家实行成熟的市场经济,但并不存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共识。西方经济学家存在三派观点:效率与公平并重;公平优先;效率优先。后一种观点是新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
七 三条“是否有利于”的判断标准论
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讲话中,针对当时“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受姓“资”姓“社”的争论干扰,提出了三条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究竟是判断什么的标准?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解读不符合邓小平的本意,即将其断定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借此解读,他们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符合这三条“有利于”标准,因而统统姓“社”,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实,私营和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不应指“资”为“社”。应当明确:三条标准是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可以将其放宽,作为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需要澄清理论是非:第一,不能简单地把一切经济事物判断为不姓“社”便姓“资”,从而把某些有利于发展生产力而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说成是姓“资”,束缚了改革开放的手脚。比如,发展个体经济,发展集市贸易和商品经济,并非资本主义,但曾被看作资本主义,应予以澄清。第二,不能认为凡姓“资”的东西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即使是资本主义经济,如私营和外资企业,他们也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就应允许和鼓励其发展。
如果将三条判断的标准说成判断“社”与“资”的标准,就会得出一些不科学和不符合实际的判断。比如,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便会得出市场经济姓“社”、计划经济姓“资”的错误判断;并把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判断为社会主义经济。
有必要指出:1992年3月9~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时,曾提出:“判断姓 ‘社’姓 ‘资’,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中央很快认识到应有另外的准确的解读。在10天后即同年3月20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改变了原有认识,将其改为“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在以后的中央有关文件中,一再提到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是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如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是这样讲的。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及这个问题:“一切以……这 ‘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这里讲的“一切”,是指一切工作的得失成败。2008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肯定这一解读。
关于判断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其实邓小平早就有所阐述,1992年的南方谈话只是将判断标准做了系统化和集中化的论述。比如,1980年5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说:“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1983年1月12日,邓小平在一个谈话中说:“各项工作……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显然,邓小平讲的是判断“经济政策对不对”、衡量“各项工作”对或不对的标准。
邓小平提出的三条判断标准,是从他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引出来的。将两者联系起来认识与把握,可以看出他始终强调这样两点:一是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走共同富裕道路。而共同富裕意味着消除两极分化。事实上,邓小平理论把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统一了起来。如果只强调社会主义道路而忽视生产力标准,只能搞贫穷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也难以实现。如果反过来只强调生产力标准,而忽视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就会出现贫富分化、偏离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论
近些年来,中央和理论界一再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并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而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中,曾着重讲转变经济增长方式。1995年制定的“九五”计划,提出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再次强调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的学者认为,提出和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意味着取代和摒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这是误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时,也同时提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特别指出: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 “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这表明我国需要继续由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向集约型增长方式。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经济增长主要以产值、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衡量。现在主要用GDP的增长来衡量。经济发展要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但经济发展包含的内容更多。如果经济快速增长了,但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没有相应地发展,生态平衡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分化、社会矛盾凸显、发展不可持续,就表明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增长快而发展慢,甚至有增长而无发展。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和前提。新中国60多年来,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的,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质量、低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即转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高质量、高效益。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与方式着眼的;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则是从发展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关系的途径两个方面的统一着眼的。转变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与方式包括诸多方面,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实现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些方面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分重要的。但只重视这些方面的内容是不够的,还应重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包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优化的内容。社会经济关系又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有特定社会性质的关系,如社会教育的发展与普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与水平的提高,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的改善,内需与外需协调均衡发展,第一、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区域间协调均衡发展,等等。这些方面的内容,无论当代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会重视,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包括的内容。另一类是具有特定社会性质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要“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展和改革的成果要惠及广大人民,缓解和扭转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要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加大按劳分配方式的比重(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不会产生贫富分化),重视社会公平正义,关注民生。目前党中央和政府把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我国的经济发展要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走科学发展道路。而科学发展,就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二五”规划建议还提出坚持科学发展的四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二是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四是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中加入更加注重的第四条,强化和延伸了以人为本的内容。我国讲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更快地发展经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九 坚持独立自主同扩大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相结合论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发展经济与社会事业,应放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点上。新中国成立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更促使我们坚持和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
自力更生并不是自我封闭,而是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决不能靠依赖外国求发展。改革开放前,我国也想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但没有条件。邓小平说:“毛泽东同志在世的时候……我们也想扩大中外经济技术交流,包括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甚至引进外资、合资经营等等。但是那时候没有条件,人家封锁我们。”20世纪60年代,我国具有了与外国交流的条件,但是“四人帮”把我国参与国际交流诬之为“崇洋媚外”“卖国主义”,堵塞了实行对外开放的路子。
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这一理论认识出发,需要发展国际交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1978年10月10日,邓小平在《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的谈话中说:“要善于学习,……引进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国的生产力。邓小平谈对外开放时,始终是将其与我国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结合在一起的。他在1984年10月6日的谈话《我们的宏观目标和根本政策》中说:“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当然,像中国这样大的国家搞建设,不靠自己不行,主要靠自己,这叫做自力更生。但是,在坚持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外开放,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
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既对发达国家开放,也对发展中国家开放。开放的内容,既有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也有引进外资,发展外资经济;还有“走出去”,民族资本到国外投资;以及发展对外贸易等。
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繁荣。实行对外开放,实际上是参与了经济全球化进程。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概括为十条,其中第八条就是“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其中指出:“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30年来,我们既高度珍惜并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既坚持独立自主,又勇敢参与经济全球化。”扩大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除始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注意经济社会安全。胡锦涛同志在上述讲话中强调指出: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要“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引进外资是必要的,但不能让外资主导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让外资企业任意并购我国的民族企业,形成外资垄断。在理论认识上,不要有意模糊和否定民族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区别。前些年有人提出不要区分民族经济和外资经济,凡在我国的外资经济,都是民族经济。近年来又有人主张凡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这种观点不应支持。按此观点,让外资企业全部吞并了中国企业或是形成外资垄断,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对邓小平讲的一句话要正确解读:“说 ‘三资’企业不是民族经济,害怕它的发展,这不好嘛。”邓小平这里并非主张“三资”企业是民族经济,而是说不应因为“三资”企业不是民族经济就“害怕它发展”。他接着说:“发展经济,不开放是很难搞起来的。”
第二,不能重外资、轻内资;重资本、轻劳动。应重在引进高端产业、新兴高科技产业,对我国发展经济确实有利和有必要的外资企业。不要盲目引进,重数量而轻质量,放任外资企业排挤内资企业,让外国资本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
第三,在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问题上,应既重视对国外资源和市场的利用,更重视国内资源和市场的开发与利用。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是国内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不旺的表现,又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产生贫富分化的结果。外贸依存度过高,会带来一系列消极效应。一是外贸顺差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给我国不断制造贸易摩擦,施压人民币升值;二是过多依靠外贸拉动经济增长,存在诸多不安全变数,受外国经济环境制约,特别当相关国家发生金融和经济危机或发生动乱时,会对我国出口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出口依存度高,内需外需失衡,不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不断提升与扩大。而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是最可靠、最无风险和最可持续的。应减少贸易顺差,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十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一论
总的来说,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改革,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发展,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共同富裕。稳定,是为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个和谐而宽松的环境。改革与发展同稳定是互相依存与促进的。
所谓稳定,包括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邓小平在1989年2月26日与美国总统布什的谈话《压倒一切的是稳定》中讲:“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
保持稳定,就要消除不稳定的因素。有来自国外的因素,也有国内的因素。西方国家常常采用和平演变或暴力干预的手段,推翻不与他们站在一起或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政权。“颜色革命”在许多国家上演,要防止由此而引发的动乱。更多的和经常性的不稳定因素来自国内。重资本轻劳动、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会引起劳动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官员腐败,还有的与开发商一起强征农民土地以自肥,会引起抗争;不顾广大职工的意愿与利益强行改制,将国企并入或变为私企,会引发工人不满与抗争;有些私营和外资企业对职工缺乏人文关怀、严重侵犯职工权益,会引发劳资冲突和罢工事件;官员不作为,或以权谋私或办事不公,会引发与受害者的冲突;等等。这类不稳定因素,应力求事先防范,事后妥善处理。另外,改革的力度与发展的速度要考虑社会可承受的程度。要防止和缓解通货膨胀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十条“宝贵经验”,其中第九条就是“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要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要重视和处理好这个“结合点”。人民群众的生活不断改善了,衣食无虑、住得起房、上得起学、看得起病、安居乐业、社会公平、和谐相处,就可以有社会稳定。人民群众也会拥护和积极参与改革与发展,就可以做到在社会稳定中积极推进改革发展,又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的自我调整与完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壮大;稳定,要同时重视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要防止易旗改制。总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