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口述史资料
为了弥补公开发行史料带有政府舆论引导的不足,笔者除利用已出版的口述史成果外,还做了一系列访谈。因为“当事人大多还健在,很多口述者对这一时期的社会文化记忆犹新”,所以口述史也成为笔者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的资料来源。笔者选择的访谈对象,更多的是普通人。至于访谈议题,既涉及婚姻情况,也涉及家庭状况,甚至关注他们的生活故事。访谈对象即使是名人或是某重大事件中公认的代表人物时,访谈议题也仍注重他的日常生活。
笔者认为访谈不是目的,而是途径。口述史料是另外的一种文献,是自我与民众共同构建、生产出来的。所以,在行文中,文献与口述是作为两条平行的线索而出现的。但是,与相对稳定、确定的文献相比,访谈是单一的知识生产,自我与民众对话生成的文献具有不确定性,也面临着巨大的偏颇风险。所以,需要研究者在文献与访谈中做出权衡。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口述史资料进行处理时运用了三种方式。
(1)当文献与口述资料相符时,访谈作为文献辅证而出现。
这类型的口述史料比较容易处理。如论及“新中国十七年间男女的择偶模式时”,笔者通过档案材料的分析发现,男女基本是在本群体范围内寻找配偶的。而且工人、军人是大多数青年青睐的对象。但是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职业、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一般还是在本群体内寻找配偶。笔者还在对档案材料的分析中发现结婚年龄与职业状况有很大关系,例如,对于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而言,这部分人的自主性相对较大,不愿意依赖家庭。这就意味着她们要结束学业,并有了一定经济的独立性后才可能结婚。因此,这部分人的初婚年龄较大。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的贞操观念等,笔者通过口述史料和文献资料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方式来处理这类口述史材料,这样既助于研究结果更接近历史的真实,又可使文章借此变得鲜活、生动,增加可读性。(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三章“择偶的社会模式”第四章“婚姻的确立方式”,第四章第三节“新时期下的婚礼仪式”等)。
(2)当文献与访谈不相符时,需要研究者的思考,分辨其中的差异,并指出文献与口述并置意义的背后意义。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档案材料所记录的恋爱时长与笔者访谈中的发现并不一致。受访者的恋爱时长比档案资料中的人物的恋爱时长要长。这就需要研究者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档案材料里记载的可能是当时的特例,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当面提及受访者或其同龄人的婚姻时,作为长者还是想给青年人树立一个正面形象,因为如果恋爱时长很短往往会给人一种不慎重的印象,受访者的顾虑或许在此。其实,对于达到婚龄的青年男女而言,他们会有正常的生理需求,但是在结婚之前,性的禁忌是不能被打破的,无论男女都是如此,那么结婚是解决性禁忌的最合法和最理想的方式,所以选定了合适的对象之后,许多人会经过很短时间的恋爱过程就结婚了,而且当时的主流话语不希望恋人之间花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制造浪漫氛围。所以,很多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依据外表和政治信仰迅速地做出判断,选择了终身伴侣(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四章第一节“恋爱的经历和特征”)。
(3)当没有文献作为证据时,需要研究者积极搜集访谈资料并在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做出合理解释。
笔者在研究“新中国十七年间的婚居模式时”,发现文献当中并无明确记载。这就需要通过访谈而获得。通过访谈,笔者发现新中国成立后的十七年间,北京市的新婚夫妇主要选择以下几种居住方式(见下表2)。
表2 北京市新婚夫妇的居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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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独立门户模式。即新婚夫妇单独组建家庭。这种情况在男女都工作的夫妇,特别是父母在外地的夫妇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一些有职业的本地男性,在婚后也会与父母别居,组成核心家庭。婚房的来源基本是单位分房或者是自己租房,这反映现代化生产的需要。这种居住模式,使得家庭关系趋于简单化,这对日后的家庭关系及功能都有影响。这一方面反映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制度正在解构,亲属网络结构也不再像从夫居那么明显;另一方面也表明家庭决定权中“夫妻共同商量”的方式开始占主要地位,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开始凸显。
第二种是从夫居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新婚女性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女方婚后进入男方家的社会关系网络当中,渐渐与娘家的亲属网络疏远。在权利义务方面也有所不同,男子成婚后拥有优先继承父母及亲属财富的权利。夫妇在寻求帮助时,首先从男方的亲属网络中寻求支持。在义务方面也同样如此,如在照顾长辈方面,儿子、儿媳一般被认为是第一责任人,父母很少再去依靠已出嫁的女儿。而对女性而言,这种居住模式使她们面临一种挑战,因为她们婚后不得不疏远自己原来所熟悉的生活空间,去适应一个陌生的环境和新的交往群体。这种情况下,使得女性从属于丈夫及其家庭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新中国成立后的北京市,房子由房管局管理,只有在能为新婚夫妇提供足够住房空间的家庭才能选择这种从夫居住模式。多数家庭因为住房空间的限制,没有条件为新婚夫妇提供单独的房间,这对于打破传统的居住模式,改变婚后两性的家庭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种是从妻居模式。新婚夫妻与女方父母共同居住。这种情况大部分是由于婚后男方在外地工作,女方才居住在娘家。这种居住模式说明了人们的婚姻观念在逐渐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
第四种是父母随子女居住的模式。一般指的是女方或男方父母随新婚夫妇居住。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外地来京的工作人员当中,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中有一人故去时,另一方又无生活来源,新婚夫妇会把其接来一块居住。
第五种是各住各宿舍模式。在住房紧缺的情况下,婚后新夫妇各住各人的单位,只有在周末男方室友腾出的集体宿舍时才能进行短暂的相聚。可见,婚后居住方式反映了亲属网络的组建及社会性别的建构。可见,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交往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婚居模式(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五章第五节“婚姻文化中的社会网络”)。
又如,《婚姻法》颁布后,北京市的大多数青年在介绍人牵线搭桥之后,进行约会,以进一步了解对方。而文献当中并没有明确记载。通过访谈,笔者发现了当时恋人约会的几种主要方式(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四章第一节“恋爱的经历和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文化史研究方法是能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任何合理的研究方法对它而言都是有效的。它需要的是研究者搜集资料的能力及综合运用和驾驭史料的能力。就研究体会而言,笔者认为,在研究社会文化史当中,特别是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史的过程中需要有意识地考虑以下问题。
(1)研究社会文化史要注意研究内容与国家意志的关系,特别是要凸显研究对象所处的时代特征。
(2)要注重阶层、地域的连续性、多样性和差异性。不仅在平面维度上进行研究,而且要放在时空的立体维度中进行研究。
(3)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证实或证伪,而是要将社会文化史研究与人的精神进化和人的全面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并在价值判断和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和人的未来发展。
(4)社会文化史的研究要与个体生命相联系。
(5)社会文化史的研究要与两性密切结合,即具有性别意识。
(6)社会文化史研究要注意非常明显的平民性,不断将研究视角聚焦到研究实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当时的思考状态中,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重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
总而言之,从“深度科学化”的历史学,到探求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社会学;从马克思主义史学对深层社会结构的探求方式,到以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总体史的观念建立的解释模式;从传统社会史的各种量化研究风格,到计量史和系列史为代表的研究风格;从年鉴学派第三代探讨的心态史研究,到注重从日常生活中发掘沉淀历史的社会文化史研究,社会文化史突破了“普遍规律”套在历史意识之上的枷锁,展现了历史发展的多元线索和多种可能性,添加了更多的历史行动者声音和主体性研究方式。可见,社会文化史的出现既是一种思潮也是一种心态,其研究方法其实带有一种不断更新、不止于形式和不追求固定结果的自我突破和创新的精神。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更新的研究方法出现在社会文化史领域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