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案例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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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方意见:企业污染,政府、百姓买单

云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党委书记马兴留认为,《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中有关阳宗海区域居民利益补偿的规定只有“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以及“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两处,但具体的补偿措施和今后发展规划并未提及。“《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详细列举了向阳宗海内排污、违规建设的行为,但对生活在阳宗海周边老百姓的生存发展问题却很少提及。”

马兴留说,2008年的砷污染事件导致阳宗海片区的村民失去经济来源,旅游和渔业损失惨重,不少村民被迫外出打工,很多人希望水质恢复后重操旧业。然而,新修订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对村民的生产生活有了更多限制,而在补偿方面却少有提及。限制农业生产后当地村民收入会减少,一些工程上马后对当地百姓的限制较大,后续问题不解决好,势必影响到当地居民保护阳宗海的积极性。

听证代表、阳宗镇副镇长李映武对此深有同感。他指出,规划的部分旅游用地现在全部为农用地,这是否和耕地保护政策相冲突,而且如何对当地村民进行补偿也没有明确规定。

昆明市规划院主任、设计师何远江和宜良县汤池镇副镇长周燕妮则担忧地指出,规划的旅游用地,过去因煤矿开采,现已形成2000多亩采空区,同时,旅游用地中涉及一条断裂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建筑设计应该考虑地质因素,开发建设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院院长李元认为,《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更多的是针对工业、农业污染,而对生活、旅游等带来的污染考虑不足,很多时候游客的进入带来了污染。

在听证会上,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如此只能造成“企业污染,政府埋单”。

“对排污单位罚5万~10万元,对一些企业来说,宁交罚款也不停止污染。”多位听证代表表示,设立罚款金额就是要警示和威慑企业和个人,但罚款金额设定太低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对一家企业来说,和10万元的罚款金额相比,不顾环保获得的经济利益要远远超过罚款金额,所以常常不惜被罚也要违规。听证代表们认为,应重罚排放砷、铬等有毒有害废液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比如陆良铬渣事件就是疏于防范。

云南民族大学教授王珊珊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中有很多地方涉及罚款,但缺少对后续责任的追究,容易出现宁愿被罚款也要违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