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案例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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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件反思:应对阳宗海事件时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个有3条涉砷生产线且未按要求建立环保设施的公司,就这样建于距离阳宗海仅1500米的水环境敏感区域内。在1997年就出台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的情况下,该公司的成立竟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3条涉砷生产线在诸多环境隐患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却顺利通过审批和验收;当时云南省相关部门公布阳宗海的监测数据时却没有同时告知公众饮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的砷含量国家标准;为了追求一点点的GDP,却牺牲了一个清澈的湖泊及其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这次严重的砷污染事件充分暴露出政府环境管理的不作为和作为不当。

张晨等专家认为:由于“块块”上涉及昆明市(下属宜良、呈贡两县)、玉溪市(下属澄江县)两市三县,阳宗海事件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而“条条”上,按照《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省水利厅下属的阳宗海管理处应当负责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对阳宗海进行保护,但其自身能力有限(工作人员仅有六七人),实际上管辖阳宗海的还有省“九湖办”(云南省环保厅为综合管理包括滇池、阳宗海、洱海等云南省境内九大高原湖泊而设立的行政机构),两市三县的环保局、水利(务)局、建设局、规划局,以及阳宗海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职责关系错综复杂,结果就是“九龙治水而水不得治”。

阳宗海事件中,在昆明市将阳宗海水质相关数据上报到省政府和环保厅后,省环保厅牵头成立专家组排查污染源,昆明市成立了阳宗海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宜良、呈贡两县也成立了阳宗海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这些机构均由各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的环保、卫生、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作为小组成员单位。这种动员式的非常设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短期内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机构之间很难形成有效的沟通,预警信息发布之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的合力。

阳宗海事件发生之后,云南省水利厅和环保局之间、玉溪市与昆明市之间的协调完全由省委、省政府来进行,主要的做法也是“上面让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平级政府之间或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相互协调往往变成问责时的相互扯皮、推诿。“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某种程度上成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常态。重大现行的应急管理体制还是以“条”为主的单灾害防御体系,“条块结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