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抓住机遇,从苏联、东欧引进设备与技术,提高自力更生能力
(一)对苏联经济贸易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同时,中国即与苏联开展了贸易谈判。4月19日中国贸易部部长叶季壮与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孟什可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同外国政府间签订的第一个贸易协定,从而中苏两国正式建立了贸易关系。同时,还签订了货物交换议定书、贷款协定议定书、过境货物议定书等文件。另由东北贸易部部长张化东、东北工业部副部长吕东代表中国出入口公司分别签订了交货的共同条件及出入口等具体合同54份,包含石油运输合同1份,入口设计合同19份。谈判中商定1950年我国对苏出口总值约14323万美元,其中,东北占57.7%,关内占37.3%,新疆占5%;出口物资中,大豆为37.2%,钨、锑、锡为12.1%,煤、盐为10.9%,牛羊肉及食品为7.5%,花生油、花生仁为7.1%,植物油为3.1%,种子为2.8%,皮毛为6.9%,茶为6.5%,猪鬃、马尾为4.4%,木材为1%,丝为0.5%。对苏入口总值约9477万美元,其中,东北占76%,关内占16.5%,新疆占7.5%。入口物资的构成是:工业设备器材及油脂为63.7%,铁路设备器材及油脂为9.9%,交通通信器材及油脂为7%,农业机器及种畜籽种为4.8%,纸张为3%,医药1%,而民用品(主要是煤油)只占3.1%。
中苏两国贸易为易货贸易,由两国国家银行结算。货物的价格按世界市场价格以卢布计算。当时出入口货价是公平合理的。如我国进口的工作母机的价格,据东北工业部机械局局长聂春荣研究,以美国价格为100%计,则苏方的车床为66%,龙门刨床为72%,卧式铣床为53% ~87%,立式铣床为43%。而中国出口的矿砂(钨、锑、锡)的价格是略高于国际市场价的,如钨国际市场每吨单价在808~886美元之间,此次苏方给价900美元;又如锑,在美国纯度99.5%的电解锑(我国的锑纯度为99%)由1950年1月份的673美元降至3月份的579~590美元,在英国纯度99%的锑由1月份的509美元降到4月份的434美元,在比利时和英国纯度99.5%的电解锑价格为485美元,纯度99.9%的锑为540美元。而此次苏方给价纯度99%的锑为500美元,纯度99.5%的锑则照纯度99.9%锑的国际市价付给中国540美元;再如锡,在英国纯度99.75%的锡4月份为590英镑,在美国同样的锡4月份价格为1626~1629美元,此次苏联购中国纯度99%的锡价格为1600美元,纯度99.75%的锡为1650美元。就农产品的情况分析,据中国海关统计,1950年大豆、猪鬃等出口货价都高于历年。这一年中国出口苏联的所有货中只有谷种是亏本的,成本为每吨110美元,售价为95美元,但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仅78美元。由于输出农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使得中国政府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也提高了。以花生油、大豆、西宁羊毛、茶叶等对苏输出的4种农副产品为例,1950年4月天津的平均市价(折合小米计算)要比1948年1月平均提高128.5%。
1951年,在美国加紧封锁禁运的形势下,中国与苏联的贸易进一步发展。1951年3月14日,两国签订了《中苏铁路联运协定》,以方便货物运输,经过双方的努力,1951年中国对苏联出口及转口总额比1950年增加121.91%,占全年出口及转口总额的42.25%。同年6月2日中财委又决定,凡由苏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波兰、匈牙利、朝鲜等国进口的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中苏之间的贸易价格在1951年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不尽合理,对此需做些分析。1951年2月,中国贸易代表团赴苏谈判之前,中国贸易部已与苏联对外贸易部商定:中苏贸易价格除少数商品外,双方均按1950年合同价格不变,双方贸易新增加的商品亦按1950年4月19日《中苏贸易协定》签字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如此规定的理由是使两国贸易摆脱资本主义国际市场因备战而引起的价格波动。这显然受了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世界两个平行市场理论的影响。这一理论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市场的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和外汇汇率都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1951年时如此计价对中国略有利益。因为1950~1951年,国际市场上工业装备和金属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根据1950年4月~1951年6月中国进出口货在世界市场上平均上涨的指数差额计算,中苏贸易按1950年4月价格比按1951年6月价格对我国有利约1.1亿卢布。根据1951年的协议,中苏两国都对少数商品调价。中国提价的货物为钨砂、锡、钼砂、羊毛4种;苏联提价的货物为铜、锌、铝、铅、镍、青铜、钴、锡铅合金、布匹9种,中国提价总额为6944万卢布,苏联提价总额为2141万卢布;两相比较,中国比苏联多提价4803万卢布。总的看,在1951年的对外贸易价格中,苏联对中国做了一些让步。
根据中苏协议,从1951年6月起,我国各海关对苏联进口货的统计价格,按照贸易协定签订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这样做本来并不合理,但是,由于在短期内外汇牌价没有大的变化,不合理性尚不突出。1951年从苏联的进口货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口货相比,其价格是偏低的。以进口矽钢片的价格为例:按中苏合同价格为1074卢布/吨,折合(1951年)人民币1020元,同期中国香港矽钢片的市价为5290港元,按牌价折合人民币2060元,远远高于从苏联进口的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陈云是实施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发展贸易关系的主要开拓者。随着西方国家封锁禁运的不断加剧,陈云更加重视与苏东国家的经济合作。1951年1月,陈云指出:原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大部物资,如钢铁、化工、电材有可能在两三年内逐渐转靠苏联、东欧供给。因此,完全无须惧怕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4月24日,他在谈到进口器材问题时指出:最近来自英美的进口器材已愈来愈少,必须转向苏联和兄弟国家进口。它们都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关部门要早日提出订单。6月16日,在接受捷克斯洛伐克通讯社和《红色权利报》驻华特派员采访时,陈云指出:“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和以苏联为首的和平阵营国家的经济合作,对中国有极大的重要性。这种经济合作帮助了中国的经济建设,有效地反对了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封锁。”同时,苏联也在合作中得到了中国的支援。其中一个突出的案例是中苏之间在天然橡胶领域的合作。这是中苏经济合作的最早项目之一,也是最大项目之一。它与其他苏联援华工业项目不同,这是中国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帮助苏联。
天然橡胶作为现代经济的基本战略资源之一,对发展现代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苏联不具备橡胶种植条件,橡胶供应一直面临困难,尤其是“冷战”后苏联的橡胶供应问题更加突出。朝鲜战争爆发后,苏联领导人曾致电毛泽东,希望中国开辟橡胶园生产橡胶,对苏联予以支援。中央责成陈云负责筹建橡胶园工作。1950年11月中旬~12月初,陈云亲赴广州调查和部署橡胶种植工作。1951年5月,在党的第一次宣传工作会议上,陈云指出,橡胶是战略物资,要在海南岛和其他宜于种橡胶的地方尽可能多种。此后,陈云专门召集粤、桂、滇、川四省及中南、西南、华东军政委员会林业主管人员开会,研究制订在大陆播种橡胶树的初步计划。1952年9月15日,中苏签订了《关于橡胶技术合作协定》。此后几年时间,中国在橡胶贸易上与苏联积极配合,向苏联提供了大量的橡胶援助,巩固了新中国与苏联的政治经济联系。
此外,中苏之间还进行了农业良种、畜牧业良种的贸易与技术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中国与苏东国家贸易迅速增长。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对苏贸易的比重由1949年的8%上升到1952年的49.97%,对社会主义各国贸易的比重由1950年的32.4%上升到1952年的72%。苏东国家向我国供应的各种机械、钢材、有色金属、电工电讯器材、精密仪器、石油、化工原料等,都是西方禁运而新中国所急需的。
1951年,在中国对苏联的出口商品中,原料占57.42%,工业品占20.5%,手工业品占0.79%。此外,橡胶占15.14%,不属于大宗的、次要的出口货物占6.15%。在原料的输出中,农业种植作物产品占30.57%,畜产品占15.16%,矿产品占6.11%,油脂、蜡占5.58%。
1951年,从苏联进口的货品中,生产原料占42.63%,生产工具占41.58%,消费品占7.63%,杂货占0.02%。此外,不属于大宗进口的、次要的货物占8.14%。在生产原料中,金属材料(粗加工材料)占进口总值的20.52%,油脂、蜡类占9.42%,制作材料占4.8%,天然原料占4.68%,化学产品占2.71%,印、染、鞣、涂料占0.5%;在生产工具中,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和科学仪器占进口总值的26.96%,运输器材占14.62%。
1952年,中苏贸易总额在1951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比1951年又增长了23.71%,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49.97%,接近半数。从1951年11月起,中国派出74人的大型贸易谈判代表团赴苏参加1952年的贸易谈判。全团分综合、进口、出口、设计、新疆、旅大船渠6组;其中,进口组分成五金、机器、机床、交通、电讯、化工、杂品、特殊订货等8个小组;设计组分成鞍钢、机械电工、电力、矿冶、轻化纺、技术援助6个小组。组团的规模和成员反映了我国当时对与苏贸易的重视和莫大希望。这次谈判从1951年11月19日到1952年4月12日,是在平等、互惠、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原则下进行的,易货范围和易货数额都比以往扩大了,但作价原则改变了。1951年除少数商品价格可有所变动外,商品完全按1950年的合同价格计算,新增加的商品也按1950年4月19日《中苏贸易协定》签字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这种一次定死价格的办法潜伏了长期的不合理。这样做表面上看起来“使中苏贸易完全摆脱资本主义国际市场物价波动的影响”,实质上是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僵死的办法所造成的价格不合理事实带到了国际贸易中。这种作价原则在短期内矛盾尚不明显,大部分商品交换体现了互惠互助,但少数商品价格亦有争执。如对1951年中国出口的水果价格双方即有分歧:关于苹果价格,苏方每吨给664卢布,中国要求1100卢布;关于柑橘价格,苏方每吨给800卢布,中国要求2049卢布。
由于价格相差悬殊,1951年的水果合同至1952年4月尚未签订。1952年的谈判也很吃力。中国提出的价格是强调经济核算,按照国内成本来计算的。按苏方提出的价格,出口公司的确赔本很多。但是,在封锁禁运的条件下,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当时考虑到:柑橘1吨可换工槽铁2.04吨;可换汽油3.79吨;苹果1吨可换工槽铁1.69吨;可换汽油3.14吨。我国只好采取给予出口公司补贴,允许其少缴利润,以鼓励其扩大输出创汇的积极性。
1952年,中国还与苏联、芬兰开展了三边贸易,按照3400万卢布的金额额度,由苏联供应芬兰,由芬兰供应中国,由中国供应苏联。
经过上述努力,1952年,中国对苏联贸易出口额为14.78亿元,占全部出口总额的55.88%;进口额为11.79亿元,占全部进口总额的46.82%。对苏贸易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抗美援朝开始以后,苏联以贷款形式向中国提供了大量军事物资。
1953年5月,李富春副总理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5月15日同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米高扬签订了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和议定书。苏联承诺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141项工业企业;1954年10月12日苏联政府又同意增加帮助中国设计和建设15个项目。两者合并就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著名的156项重点工程项目。这些工程所需贷款、进口设备以及设计费用等都是通过中苏贸易途径互换的。后来,苏联还陆续同意增加了一些援建项目。20世纪50年代,根据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协议,苏联先后共承诺向中国提供成套设备项目304个以及64个单个车间及研究所的全套装置。304个成套设备项目中包括:冶金工业46项、电站52项、石油工业11项、化学工业19项、民用机械工业47项、国防工业87项、煤炭工业30项,还有12项为建工、林业、轻工、纺织、商业、广播等项目。64个单个车间及研究所装置包括:列车电站33个,锅驼电机电站4个,柴油机电站2个,无线电研究所4个,短波无线电发射台4个,船用电机车间1个,等等。至1961年6月19日,上述项目中完成设计、设备交货的有122个,基本完成设计、设备交货的有27个,陆续开始交付设计、设备的有89个,尚未开始进行工作的有66个,64个单个车间及研究所中,已交付完设备的项目有29个。后来,有155个建设项目和35个单个车间及研究所被撤销。
在中国面临封锁禁运的严峻形势下,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供应中国大量物资,如各种工作母机、机械、钢材、有色金属、电工电讯器材、精密仪器、石油、化工原料等,都是美国对中国禁运的物资。中苏贸易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中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对于中国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加强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1950~1959年年底,我国共向苏联、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及资本主义国家订购成套设备415项,个别项目和设备158项,约合人民币191.97亿元。1957年年底以前支付了43.75亿元。其中,向苏联订购成套设备304项,个别项目和设备65个,约合人民币158.97亿元,1957年年底以前已支付34.4亿元。从东欧国家引进成套项目108个,个别项目和设备83个,约合人民币32.51亿元,1957年以前已支付8.21亿元。同时,从西方国家(瑞士、瑞典、比利时、丹麦、英国)引进3个成套项目、10个个别项目和设备,约合人民币0.49亿元,1957年以前已支付0.13亿元。上述项目、个别项目和设备订货,按协议规定的设计能力计算,可大大增加我国的生产能力,详见表4-1。
表4-1 引进设备新增生产能力
注:表内所列项目是截至1959年年底订购的全部项目。其中,苏联项目是根据1953年5月15日、1956年4月7日、1958年8月8日和1959年2月7日中苏协定及有关议定书和换文的规定编制的;东欧各国项目,一部分是根据同各国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另一部分是根据合同的规定编制的,并经有关工业部核对过。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第403~410页;《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第332~355页。
在1950~1957年,苏联基本上照协定的范围承担了义务。为了建设苏联援华的工业项目,苏方机构和人员参与了地质勘测,厂址选择,搜集基础资料,确定企业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各个阶段的设计,提供机器设备,指导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提供产品设计和技术资料,培养技术管理骨干,直到中方人员掌握生产技术。中方重视在各个环节向苏联学习,使得科研、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能力随着设备和技术的引进、消化而逐步提高。
在项目引进和建设过程中,苏联和东欧国家首先提供了厂矿的设计,特别是工艺设计和相关机器设备设计、建筑设计等。他们的工程设计院和对口企业承担了援华项目的方案拟订和论证、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准备等。到1959年,中国从苏联和东欧各国获得了4000多项技术资料(见表4-2)。苏联提供的主要是冶炼、选矿、石油、机车制造和发电等建设工程的设计资料;制造水轮机、金属切削机床等的工艺图纸;生产优质钢材、真空仪器等工业产品的工艺资料。东欧各国提供的主要是工业、卫生、林业、农业等方面的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对提高中国工农业的技术水平和新产品的生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在提供技术资料时,相互优惠,不按专利对待,仅仅收取复制资料的成本费用。
表4-2 1949~1957年中苏两国交换技术资料统计
资料来源:张柏春、张久春:《苏联援华工业项目中的技术转移》,《中共党史资料》2004年第1期。
同时,苏联和东欧提供的机器设备,装备了煤矿、电站、钢铁冶炼和加工厂、有色金属厂矿、稀有金属厂矿、化工厂、机床工具制造厂、重型机器制造厂、汽车制造厂、拖拉机制造厂、铁路车辆厂、飞机制造厂、飞机发动机制造厂、坦克制造厂、动力和发电设备制造厂、矿山机械厂、石油机械厂、电工器材厂、仪表厂、无线电厂、特种纸厂、糖厂、制药厂等企业,提升了中国采煤、采矿、冶金、金属加工、炼油、氮肥厂、塑料厂成型车间、合成纤维厂、丙纶抽丝厂、玻璃生产、水泥厂、制药等的工艺水平,填补了中国多项技术空白,使工业品的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
中国通过购置成套设备、工艺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从苏联得到了重型机器设备、机床、量具刃具、动力设备、发电设备、矿山机械、采油设备、炼油设备、汽车、履带式拖拉机、仪表、轴承、开关、整流器、胶片、重型火炮、坦克、坦克发动机、米格喷气式战斗机、飞机发动机、火箭等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技术,以及合金钢、石油产品等加工技术。另外,还通过科学技术合作和其他渠道向中国提供了机床、汽车、拖拉机、动力机械、铁路机车、电工器材、兵器等产品的设计或制造工艺资料。其中,大多数产品是中国过去没有的类型与规格,或者即使有,也是很落后的。“一五”时期,中国机械工业在引进苏联技术和测绘仿制的基础上发展了4000多项新产品。“156项工程”所需设备,由国内机器制造厂分交供货的比重,按重量计算是52.3%,按金额计算为45.9%。由国内制造的设备中,大部分由苏联供给产品图纸。
中国技术人员通过消化苏联的产品设计和相关资料,分析和揣摩苏联的设计思想和方法,以此为基础仿制出一些新产品。同样,中国技术人员也模仿了已经引进的产品制造工艺,将其用于制造类似的产品。比如,南京汽车制造厂仿制苏联嘎斯51型2.5吨载货汽车;洪都机械厂仿造苏联20世纪50年代初生产的IV172型摩托车。通过技术实践和消化苏联提供的技术资料等,中国的企业和设计机构形成了重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到1957年,哈尔滨电机厂设计了10000千瓦的水电设备,上海三大动力设备厂在捷克斯洛伐克图纸基础上设计了2500千瓦、6000千瓦、12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大连机车车辆厂设计了大型货运机车等。
中国对苏联提供的所有成套设备项目和贷款援助,都以等值的物资偿还,并支付了利息。对成套设备支付的金额约为18亿新卢布;对各项贷款,比协定规定提前一年,于1964年偿付全部本金和利息,共计14亿新卢布。同时,在苏联外汇紧缺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于1953~1957年还向苏联提供了1.56亿美元的外汇。中国向苏联提供的物资,不仅有苏联人民生活需要的大批农副产品,而且包括许多发展尖端科学、制造火箭和核武器必需的重要矿产品,还通过转口向苏联提供了价值3.3亿美元的橡胶、黄麻、椰子油和黑胡椒等,支援了苏联的生产建设。
为了满足苏联等国的需要,中国在出口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国国内交通尚未畅通,许多传统出口商品还没有恢复生产,中国对苏联出口的商品以华北和东北所生产的大豆和粮油为主。到1952年,中国逐渐增加了钨、锑等有色金属,茶叶,生丝和肉类等农畜产品的出口量。这些物资补充了苏联当时比较紧缺的食品供应,提供了苏联发展工业所必需的原料,是中国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对苏联的巨大支持。为了保证对苏联等国的出口,突破美国的封锁,回击美国的禁运,中国制定的出口原则为:战略性物资,如钨、锑、锡、锰、煤炭、焦炭,不准输往资本主义国家;次要战略物资,如铁砂、牛皮、山羊皮等,可以考虑少量输往资本主义国家,以换回中国所急需的物资;少具战略性的物资,如桐油、猪鬃、生丝、粮食等,尽先输出苏联、东欧和其他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供应偏紧的情况下,1955年年初,国家计委做出内销服从外销的决定,并将外贸部经营的丝绸、茶叶、畜产品等商品制订内外销平衡计划,对其他商品也排了队。如猪肉的出口量是14万吨,加上4万吨猪肉罐头,共是18万吨,相当于全国生猪屠宰量的6%,鸡蛋出口量大约等于全国全年产量的1/10。由此可见,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反经济封锁,完成出口任务,当时全国人民都付出了代价,做了努力和牺牲。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苏双方还成立了4个合营公司,即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中苏石油股份公司、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和中苏造船公司。4个公司的股金分别为630万、1035万、945万、3150万新卢布,中苏双方各占50%。这些公司曾经对中国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冶金、民航和造船事业起了积极作用。1955年1月1日,苏联将合营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完全移交给中国。其股份的价值由中国以向苏联出口货物的办法偿还。此后,这4个公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
此外,与苏联天然橡胶的合作也是这一时期中苏经贸关系的重要内容。中苏之间在天然橡胶领域的合作,是中苏经济合作的最早项目之一,也是最大项目之一。1952年9月15日,中苏签订了《关于橡胶技术合作协定》。几年时间里,中国在橡胶贸易上与苏联积极配合,向苏联提供了大量的橡胶援助,巩固了新中国与苏联的政治经济联系。
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中国与苏东国家的贸易迅速增长。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对苏贸易的比重由1949年的8%上升到1952年的49.97%,对社会主义各国贸易的比重由1950年的32.4%上升到1952年的72%。苏东国家向我国供应的各种工作机械、钢材、有色金属、电工电讯器材、精密仪器、石油、化工原料等,都是西方禁运而新中国所急需的。
(二)与东欧国家贸易关系的发展
中国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下简称捷克)、民主德国、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和南斯拉夫等东欧8国,先后于1950~1956年建立了政府间的贸易关系。
20世纪50年代中国同东欧国家的贸易发展得十分迅速。1950年,与波兰、捷克两国签订易货议定书,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金额仅为3700万美元,至1951年和民主德国、匈牙利、波兰、捷克、罗马尼亚5国签订了协定,进出口贸易总金额迅速上升为39114万美元,比上年增加了约10倍。此后的1952年、1954年和1958年,贸易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48%、29%和29%。1950年对东欧贸易的进口金额仅占全国进口总金额的1.3%,出口仅占3.8%,1951年即占全国进出口总金额的13.7%。1958~1960年,中国同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阿尔巴尼亚等国陆续签订了为期3年、4年或5年的长期贸易协定。1959年中国同8国的贸易总额达7.2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6.5%。这种发展还表现为贸易范围的扩大、商品品种的增加,以及航运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中国从东欧国家主要进口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包括民主德国的光学仪器、精密机械、工作母机、电气设备;捷克的大型机器、交通设备、中型电力设备、工作母机、延压器材等;波兰的大型五金器材、钢材、锌和锌制品;匈牙利的通信器材、农业机械、柴油、火车、汽车及药品等;罗马尼亚的石油及钻探器材等。进口的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约占进口总额的80%,进口的生产资料约占进口总额的15%。在封锁禁运的形势下,这些物资的进口对于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对东欧出口的主要是农副产品和工矿原料,约占对东欧国家出口总额的85%左右。为帮助东欧一些国家解决进口外汇不足的困难,中国还从资本主义国家转口供应东欧国家所需要的橡胶、棉花、棉纱、黄麻等工业原料。与东欧的贸易交往也促进了东欧各国经济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还向阿尔巴尼亚、波兰和匈牙利分别提供了一定数额的无偿援助、外汇和长期贷款,也支持了它们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经济。
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东欧各国的贸易采用的是记账易货贸易方式。贸易谈判由双方政府部门进行。在贸易谈判结束时经双方政府批准签字的文件一般有:协定条文及其附件,包括进出口总货单,交货共同条款和作价原则议定书。协定内容包括易货原则、方式、付款及清算方法,后者另由双方国家银行订立有关清算程序的协议书。进出口总货单是双方贸易谈判的主要对象,货单上的每一项目都是经过多方考虑,反复讨论决定的;货物的交换全部由双方进出口专业公司按照贸易惯例进行;交货共同条款规定买卖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以及在货物交换过程中双方责任的划分;易货作价原则为买卖双方确定个别商品价格的依据,一般以1950年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无合同价格者则以谈判期间或签订协定当天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为标准,对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易货价格也被引为重要依据。1951年中财委把对苏联、民主德国、捷克的外汇牌价内定为9500元人民币(旧币)合1卢布,对匈牙利、波兰为8000元人民币(旧币)折合1卢布。双方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易货协定、进出口总货单、交货共同条款及作价原则,订立个别商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简单地规定品名、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价格一般都按船上交货价计算。中国进口公司及各出口专业公司向对方支付及收回货款均按上述外汇内定牌价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信用方式结汇,中国人民银行与对方国家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易货协定和清算程序的协议书相互开立无息卢布易货账户,双方进出口专业公司货款的收付即通过该账户处理并清算。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原有的设备大部分不是苏联规格,需要订购的辅助设备、工具、量具、刃具及材料等苏联难以制造,而东欧的企业标准生产比重不像苏联那样高,生产过程未全部定型化,在接受订货时,可以适应订货人提出的不同规格,有利于中国订货。因此,当时我国曾将一部分普通订货及一般的轻工业、小型、非标准的设备转向东欧各国订购;在苏联则集中订购特殊订货以及主要的基本的设备和东欧各国无法满足的普通订货。此外,东欧各国进口中国的大豆、油脂、油料、猪鬃、蚕丝、茶叶等,除很少一部分自用外,主要作转口经营,换取西方国家的外汇。所以,中国与东欧各国的贸易对双方都有与苏联贸易不完全相同的特点和利益。
1.同波兰的贸易关系
东欧国家中首先派代表团来新中国谈判贸易的是波兰。中波双方于1950年2月28日签订了第一个中波易货协定,建立了贸易关系。这个协定是由中国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司长林海云和波兰国外贸易部代表、波兰商务代表团团长司脱瞻(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20世纪50年代中波双边贸易迅速发展。1950年两国贸易总额为660万美元,1959年增至1.03亿美元,增长14.6倍。中国对波兰出口的主要商品是粮油食品、矿产原料和其他工业原料。中国从波兰进口的商品,初期主要是棉布、砂糖等生活资料。自1953年开始,以进口生产资料为重点,主要有钢材、船舶、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
1951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决定双方合资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经营中波两国间及两国外的本航线上各港口的轮船运输业务,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租船业务并代接洽船位;国外轮船代理业务。其总公司设于中国天津,分公司设于波兰格丹尼亚,视业务需要在两国以外的重要港埠设分支机构。公司的股本额定为8000万卢布,两国各占50%,每一卢布含纯金0.222167克兰姆。股本分两期交纳,第一期各2000万卢布于公司创办时交纳,双方股东各交纳现金60万卢布作为公司开办费及购置配件和物料费用,其余3880万卢布双方以公司适用的货轮缴纳,每艘应在8000吨以上;第二期4000万卢布在1952年1月以前以现金交纳。在头5年内双方同意将每年所得全部纯利添购船只,盈亏额双方按股本额的比例分配;公司的船舶国籍每两年轮换一次。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双方在本国境内为公司提供三方面便利:购置公司本身业务所必需的器材和油料,并缔结有关取得借款的契约,在开业时各向本国银行开立140万卢布的信用透支户;经双方政府准许后,得在双方国境内公司活动区域,修建购置或让渡为公司业务本身所需的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对中国或波兰国营企业所规定的价格,使用公共通信联络工具及交通运输工具。协定还为保证公司在两国内皆有同样经济条件,规定了订定同一标准,以平衡公司在中国及波兰的支出和收入;订定同一标准平衡外汇收入并平等分配;订定中波两国职员及船员同工同酬的薪给标准。由于这个协定充分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为该公司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该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延续至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营时间最长、投资效益良好的合资企业。中国外贸运输部门还在波兰的重要港口格丹尼亚设立常驻机构;负责办理中国对欧洲各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有关业务。中波两国间的航运合作,对打破封锁禁运发挥了重要作用。
2.同捷克斯洛伐克的贸易关系
1950年6月14日,中国贸易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林海云和捷克斯洛伐克商务代表团团长佛兰梯塞克·阿达麦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第一个中捷政府贸易协定。1950年两国双边贸易额为1036万美元。1951年6月两国政府签订了第二个中捷贸易协定后,两国之间进出口金额较1950年增加了4倍。至1959年,中捷贸易额为2.1亿美元,较1950年增长19.3倍。1956年,中捷政府签订了第一个长期贸易协定,即1958~1962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议定书。
20世纪50年代,中国对捷克出口了大量大豆、油脂油料、生铁、铁砂、硫黄、棉花、山羊板皮以及禁运物资硼砂,还从其他国家转口供应捷克斯洛伐克橡胶、黄麻和黑胡椒。中国从捷克进口的主要商品是成套设备、大型机床、柴油发电机组、挖土机、各种车辆、各种机械零件和钢材等。1953~1960年中国进口的成套设备逐年增加,在进口额中所占的比重从0.5%上升到54.9%,主要是电站、糖厂、水泥厂、化工设备和轧钢设备等。
中国自1953年2月至1962年年底,先后向捷克斯洛伐克提出订购的成套设备项目共有74项,约合3.2亿美元。其中,由于中国在1957年和1961年调整国民经济计划而撤销了10个项目,由于捷克方原因撤销了3个项目,实际执行的项目是61个。这些项目对中捷两国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对于中国冲破禁运封锁、建设现代化工业起了重要作用。
3.同民主德国的贸易关系
1950年10月10日,中国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司长林海云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商务代表团团长齐勒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1951年中德易货协定。由于西德被迫对中国实施封锁,在谈判中,中国对西德的贸易关系也全部转移给民主德国,德方对中方的出口有60%以上是西德的转口货。后来,美国加强了对西德出口的控制,使已经在西德订妥的大宗物资如7万吨钢轨等无法运出。中国遂派代表团去柏林订货,并于1951年换文,确认两国外贸机构交换货物的共同条件。1951年,中德贸易总额为5907万美元,1959年增至2.33亿美元,比1951年增长近3倍。当时,民主德国仅次于苏联,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20世纪50年代,中国从民主德国进口的商品以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为主,主要有火力发电设备、水泥厂、糖厂、纺织厂、仪表厂、机床、各种仪器、货船和船用柴油机等,成套设备和一般机械约占进口总额的90%。中国对民主德国出口的商品以粮谷、油脂和矿产原料为主,有大米、大豆、花生仁、食用植物油、锡、钼砂、硼砂等。中国对民主德国急需的农产品和矿产品尽量予以满足。如1951~1960年,中国共供应民主德国大豆150万吨,食用植物油24万吨,大米27万吨,占同期中国对东欧国家出口同类产品总量的1/3。
同期中国同民主德国贸易往来活动频繁。1951~1961年,中国每年都参加莱比锡国际博览会的展览,展出面积都在5000平方米左右。同时,民主德国也每隔两三年在中国举办一次专业展览。互办展览的活动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4.同匈牙利的贸易关系
1951年1月23日,中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和匈牙利驻中国大使夏法朗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两国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这是两国政府间第一个贸易协定。双边的贸易往来于1950年即开始,当年双边贸易额为343万美元,至1959年增至8165万美元,增长22.8倍。20世纪50年代匈牙利向中国出口商品主要为纤维、百货、电工器材等。中国出口方面,除供应匈牙利锡、钨砂、钼砂、白银、橡胶、黄麻等重要商品外,还同意匈牙利将中国供应的大量农副产品如大米、大豆、油籽油料、猪鬃等,转口到资本主义市场换取外汇。
1956年,中国政府应匈牙利政府要求向匈提供了200万英镑的贷款,1957年又提供了3000万旧卢布的外汇无偿援助和相当于1亿旧卢布的外汇贷款。自1958年开始,中国参加了布达佩斯工业展览会展览;匈牙利自1955年以后,在中国举办了采矿设备、纺织仪器、医疗器材等多种专业性展览会。
5.同罗马尼亚的贸易关系
中国同罗马尼亚于1950年建立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关系,采取记账易货方式,双方贸易额仅27万美元。1951年5月,罗马尼亚与中国赴苏商务代表团在莫斯科谈判1951年贸易,签订了进出口合同。1952年7月,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参赞刘靖宇和罗马尼亚外贸部副部长马塞尔·波贝斯库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了中罗两国1952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此后,双边贸易迅速发展。1956年贸易额达到3106万美元,比1950年增长114倍。1958年两国政府签订了1959~1962年的长期贸易协定。1960年贸易额增至5952万美元。
6.同保加利亚的贸易关系
1952年7月21日,中国驻保加利亚大使曹祥仁和保加利亚外贸部长加涅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索菲亚签订第一个中保贸易协定。当年两国间贸易额为182万美元。20世纪50年代双边贸易额迅速增长,1959年达1789万美元,比1952年增长约9倍。
20世纪50年代中保贸易的特点是:双边贸易额的增长主要通过交换第三国产品实现。在中国对保加利亚出口中,中国通过转口提供的橡胶、棉花等商品和保加利亚从中国进口后再出口的桐油、绿茶等商品占中国对保加利亚出口总额的比重很大,有的年份达到80%。中国从保加利亚进口的主要是保加利亚从第三国进口后转口提供的化工品、化肥等,也曾经进口过保加利亚的一些机械产品,如机床、变压器、电动机(组)等。
7.同阿尔巴尼亚的贸易关系
中国同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关系于1954年开始建立。1954年12月3日,中国驻阿尔巴尼亚大使余以新和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副主席图雅可瓦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地拉那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1955年,中国对阿尔巴尼亚只有贷款出口,金额为562万美元。双方有进有出的贸易往来从1956年才开始,到1960年,双边贸易额只有1237万美元。
8.同南斯拉夫的贸易关系
1955年中国同南斯拉夫建立外交关系后,1956年2月17日,中国外贸部副部长孔原和南斯拉夫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尼科拉·明切夫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了中南贸易和支付协定,建立了两国政府贸易关系,当年贸易额1089万美元。此后到1958年6月,贸易往来比较正常。1958年6月以后两国间关系发生变化,贸易仅维持每年履行一次协定签字手续的关系,实际成交很少。
(三)引进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
1950年和1951年,中国先后与苏联、波兰签订了创办合资公司的多个协定。
1950年3月27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关于建立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这3个协定都对合资股份公司实施的平权合股办法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合股双方股份各占50%;公司的利润双方平均分配;如果需要补充投资,其补充部分双方应为同等数目;公司管理委员会由双方派出等数委员参加,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双方轮流担任同等年限;公司职员由中国及苏联公民平均充任。如某处长、科长或股长为中国公民时,其副职则为苏联公民,反之亦然;公司享受中国国营及私营企业所享受的同等活动条件,包括交纳国家或地方的捐税和关税;缔约双方有权按世界价格购买其产品的50%;等等。这些内容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主权,而且反映了在企业管理以及经济负担和利益上,不仅在权利上要求完全平等,而且在数量上要求完全均等。
1951年1月,中国和波兰政府签订了《关于组织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协定》。公司之股本额定为8000万卢布,每一卢布含金0.222167克拉,按平权合股原则两国各占50%;如需增加股本额,双方仍各占50%。其业务为经营中波两国间及两国外的本航线上各港口之轮船运输业务;中波两国政府主管部门之委托租船业务并代接洽船位;国外轮船代理业务。
1951年7月28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在大连市创办中苏轮船修理建造股份公司“中苏造船公司”的协定》。规定双方按平权合股原则组建该公司,业务为建造及修理船只和其他水运工具。
这些协定的共同特点为:一是使我国得到了发展生产的重要投资。二是双方在公司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双方的股金不但在开始时是等同的,在增加资金时也保证是平等的;双方的管理权、用人权是平等的,为了保障这种平等,协定都规定了轮流负责制。三是完全尊重我国主权,遵守我国关于企业和税收的一切法令。四是互利的,如允许苏联合资方有权购买矿产的一半,并分享可能的利润的一半(和分担亏欠一样)。苏方所得红利的20%缴给中方。
1950年3月,针对国内有些人对中苏两国合资办企业不理解的现象,中共中央指出:为了利用外国的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企业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股份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甚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4月1日,《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社论指出,在目前我国经济落后,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吸收外国资本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参加我国的经济建设就有了它的重要性”。“对于人民政权来说,有条件地吸引外资参加经营企业(而不仅简单的借款和聘用外国经济技术人员),以便使其‘积极发挥作用’,不但不是什么可怕的事,而且是有利和必要的事情。”
在引进外资的问题上,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认为,欢迎并不等于多多益善;必须考虑到向国外借款的偿付能力和接纳能力,以避免主权被他人所制,并且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因此,在签订苏联给中国贷款的协定之前,毛泽东指出:“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三万万美元,分几年付支,我们所以不提较多的要求是因为在目前数年内多借不如少借为有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与苏联、东欧国家合资企业情况见表4-3。
表4-3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与苏联、东欧国家合资企业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选编·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业卷》《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选编·工商体制卷》《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选编·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业卷》《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选编·工商体制卷》。
中苏合资企业对于新疆的开发起了一定的作用,如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有色金属公司在铁路未通到乌鲁木齐前,在地质探勘(重心放在北疆,南疆只作个别探勘)和培养干部方面取得了成绩。大连造船公司对于大连的修造船业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自1950年7月成立到1952年年底的两年多时间里,开辟了以北京为中心,东经沈阳、哈尔滨到苏联赤塔;北经张家口、乌兰巴托到苏联伊尔库茨克;西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到苏联阿拉木图的3条航线,设立了19个航空港站,对于发展我国的航空事业,发挥了较大作用。
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发布联合公报,将四个中苏合营公司的苏方股份移交给中国。苏联股份的价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因此,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1955年1月1日,四个中苏合营公司中的苏方股份,已照协定规定全部移交给我国。
在当时中外合资企业和种种利用外资的行业之中,持续时间最长、关系长期稳定、经济效益良好的要推海外运输业。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称中波海运公司)组建以后,在中国至欧洲长达1.25万海里的航线上,中、波两国船员,冲破美国和台湾蒋介石集团的军事骚扰和劫持,坚持运输外贸物资,为突破封锁禁运,恢复中国与印度洋、波罗的海沿岸一些国家的贸易,做出了贡献。从公司成立到1952年11月底的17个月中,共运货80万吨,航程76亿吨哩,所运的进口物资中,80%是被美国列为禁运的“战略物资”,从未发生过事故。该公司良好运行至今,它已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外合资企业中历史最长的一个(详见本书第八章)。
(四)中国同亚洲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亚洲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同中国一样选择了社会主义方向,建立了人民民主国家。中国与它们迅速建立了外交关系,开展贸易往来。
这些国家同中国在历史上都有悠久的贸易往来。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中国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将一般贸易与财政援助、物资援助相区分,实行等价交换。长期以来,中国同这些国家的贸易多是出超的。在与这些国家交界的边境地区,由两国制定了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规定,以便利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1.与朝鲜的贸易
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东北、华东解放区就同朝鲜建立了贸易关系。1950年8月18日,中国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司长林海云和朝鲜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金国辅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第一个易货协定。朝鲜战争期间(1950年6月~1953年7月),中方出口累计8745万美元,进口仅692万美元,中方顺差8053万美元,于1953年无偿赠送朝方。1954~1956年,朝方能向中国出口的物资不多,其进口的重要物资主要通过中国提供的8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来解决。双边贸易额1956年仅为6850万美元。1957年中国无偿援助的8亿元人民币已用完,中朝两国共同采取了扩大贸易的积极措施。1959年两国政府间签订了第一个为期4年的长期贸易协定,使贸易额有了显著的增长。1959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15亿美元,比1956年增加67%,其中,中方出口额7000多万美元,进口额近4500万美元。
中方出口商品主要是粮食、棉花、食用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焦炭、炼焦煤等工业用原料,以及矿产品、化工产品和部分机械产品;朝方出口商品主要是各种钢材、机床、电动机等机电产品,无烟煤、镁砂、铁砂等矿产品,以及水产品和有色金属等。
2.与蒙古的贸易关系
1951年4月26日,中国贸易部副部长沙千里和蒙古驻华大使贾尔卡塞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关于马匹贸易合同,建立起中蒙政府间的贸易关系。1953年两国政府间签订了第一个贸易协定。连接中蒙两国的集宁至二连浩特铁路线于1955年建成通车后,中国有大批进出口货物运输经过蒙古国境,每年中方要以出口货物支付蒙方相当数额的铁路过境运费。
20世纪50年代中蒙两国间的贸易发展很快,双边贸易额由1951年的75万美元,增长到1959年的4434万美元,其中,中国出口4136万美元,进口298万美元。中国对蒙古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水果、干果、酒、调料等食品,绸缎、布匹、热水瓶、乐器等轻纺产品,马具、烟、羊毛、剪刀等土特产品,水泥、砖、钢管等建材,以及机械、化工等产品;中国从蒙古进口的主要商品有马匹、马皮、旱獭皮、羔皮、羊毛、羊绒、废钢铁和药材、木材等。
3.同越南的贸易关系
新中国于1951年同越南建立了政府间的贸易关系。1952年4月7日,贸易部部长叶季壮和越南国家银行行长阮良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越政府间第一个贸易协定书。20世纪50年代前叶(1951~1954年),中越贸易是围绕着支援越南抗法斗争开展的。越南提供中国的物资很少。到1954年中方顺差近200万美元,全部转为对越南的无偿援助。1955年越南抗法战争胜利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迅速扩大,1960年双边贸易额约合5916万美元,比1954年增长4倍多。中越两国间贸易是采用记账结算方式,贸易中的差额,主要是以货物清偿,但也有经双方协商后用其他款项来平衡的。如1955年中方顺差1275万元人民币即转为对越南的援助。
为照顾中越两国边境居民的需要,两国政府于1952年签订了开展边境小额贸易议定书。双方边境居民根据自产、自销、自用的原则,在指定的口岸,按规定的限额进行小额贸易。
在中国与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交往中,既有贸易往来,又有非贸易的财政和物资援助。1952年以前,对此没有分别统计。1951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就中越贸易问题复罗贵波的电报中指出,“关于中越贸易问题,只能按照一般贸易规则进行等价交换,不能与财政援助混淆。所有财政和物资的援助,均须在贸易之外另行办理。又在越南尽可能大量地发展出口物资的生产,以偿付我国出口物资,这对越南财政和经济均有极大好处,必须大力组织”。从1953年起,援助物资与贸易物资分别统计。这对于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加强经济核算都是有益的。
(五)发展与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贸易关系对反封锁禁运的重要意义
1951年1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的经济建设要求,把在落后的农业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摆在了新中国领导集体面前。这在当时条件下存在着难以想象的困难,迫切需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当时,只能通过学习苏联的经验,争取苏联的援助,才可能快速有效地推动工业化起步。对此,陈云在主持全国经济工作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探索。
按照中央的安排和毛泽东的要求,1951年2月,陈云开始带领中财委试编第一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一五”计划)的粗略纲要。1952年下半年,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后,中财委提出了“一五”计划草案的第二稿。陈云随周恩来访问苏联,就是带着这个草案向苏联征求意见的。中方与斯大林和苏联有关方面进行了长达1个多月的会谈,争取到苏联援助中国工业化建设项目的切实承诺,但苏方认为草案还需要继续搜集资料、分析研究,做若干次修改。1954年年初,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变化,朝鲜战争实现停战,中国经济建设的外在威胁宣告解除;同时,党内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加快国民经济建设步伐的条件已经具备。中央第五次成立了“一五”计划编制小组。在陈云的主持下,用15天拿出了五年计划纲要(初稿)。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一五”计划草案,陈云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对“一五”计划的编制过程和基本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一五”计划中的工业化建设以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为重点,是在苏联专家的指导帮助下制定的,但陈云的基本立足点还是自力更生,没有盲目、教条地搬用外国的经验。他说:“苏联专家搞的表太复杂,不能完全照办,必须和我们的现状结合起来。”
此时,陈云兼任重工业部部长,他充分利用苏联支持中国工业化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为统筹实施这些项目做了大量工作。他要求,对于从苏联引进的每一个项目,都要慎重决策,落实到位。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苏联派来的3000多名专家和顾问的作用。凡属我国尚未有过的新工厂,或在旧的大工厂中改建重要装备,我国无改建把握者,均要“聘请苏联专家或专家组加以协助指导”。在请苏联专家设计安装时,我方要“派人参加设计,并进行学习”,“在各工业部门逐步设立自己的设计机构,聘请苏联设计专家带徒弟”。他还提出要派人到苏联学习。当时有人认为这费钱,陈云说:“花了这些留学实习费,可以减少开工初期由于不熟练而产生的各种浪费(机器转不动、产量少、质量低等等)。可以肯定,浪费数目一定大于留学实习费。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就派出许多种全套人员到美国工厂实习的。”事实证明,派人到苏联学习是值得的,许多留苏学习的人后来成了经济建设的骨干,有的还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
“一五”计划建设时期,在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中,汽车工业是一个重点。新中国的第一个汽车制造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就是在此时期建成的。1949年年底~1950年年初,毛泽东访问苏联期间,请求苏联帮助中国建设一个汽车制造厂,苏联方面很快派来了专家。陈云3次主持会议,讨论汽车厂选址问题。虽然苏联专家参照苏联经验,建议建在首都,但陈云经考察和讨论后,最后确定从电力、钢铁、木料、运力等各方面条件来看,设在东北较好。为了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1951年1月,陈云提出,开工建设时间定在1953年7月,留下两年半的时间做准备。这一方案得到了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正式批准。1953年6月,毛主席签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力争三年建设长春汽车厂的指示》。1956年7月,一汽生产出了第一批国产解放牌汽车,结束了中国没有汽车工业的历史。
“一五”期间,我国抓住苏联援助的机遇,不仅引进了技术和资金,而且引进了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1950~1959年,中国与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贸易额绝对值和指数情况分别如表4-4、表4-5所示。
表4-4 分国别进出口商品总额绝对值
资料来源: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61)》整理。
表4-5 分国别进出口商品总额指数(1950~1959年)
资料来源: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61)》整理。
表4-4表明,20世纪50年代,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全面经济封锁的情况下,中国同西方国家的贸易额呈陡然下降状态;进口的绝对值由1950年的14.1亿元降为1952年的6.7亿元,出口的绝对值由13.5亿元降为1951年的6.1亿元、1952年的5.4亿元;1952年,对西方国家的进口值仅为1950年的47.5%,减少了50%以上;出口总值仅为1950年的40%,也减少了60%。这说明了禁运封锁的方针是被西方国家切实贯彻了的,在对西方进出口大幅度下跌的同时,中国进出口总额却分别增长了76%和34.16%,又反映出禁运封锁并没有得逞。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大幅度上升了。
1949~1952年,中国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额呈跳跃式增长。其中,进口额由7.2亿元增长到30.8亿元,不仅弥补了减少的与西方国家的贸易额,而且大大提高了中国的总体贸易水平。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额的比重也由1950年的进出口分别为33.8% 和33.17%,上升为1952年的82.13%和80.07%; 1951~1959年,这个比例尽管有所起伏,但基本保持在70%以上。其中,1954年和1955年达到80%左右,1956年以后,对西方国家的贸易有所发展,但中国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比重仍占2/3左右(见表4-5)。
在进出口国别发生如此变化的同时,中国进出口商品的构成也呈现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特点。仅就1950~1957年封锁禁运实施比较严格的几年来看,其进出口商品构成见表4-6、表4-7。
表4-6 中国进口商品构成(1950~1957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统计资料汇编》,1958年10月1日。
表4-7 中国出口商品构成(1950~1957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统计资料汇编》,1958年10月1日。
进口商品90%以上是生产资料,其中成套设备、生产工具、生产用原材料占了很大比重。就商品品种来说,主要有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钻探机、起重机、挖土机、载重汽车、拖拉机、工槽型钢、中厚钢板、薄钢板、优质钢材、铁合金、紫铜及其制材、原油、汽油、煤油、柴油、橡胶等。这些商品都属于帝国主义和西方国家对中国封锁禁运的范围,其中除橡胶来自东南亚以外,其余商品主要来自苏联和东欧国家,是中国恢复国民经济、奠定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所不可缺少的。
1950~1957年,中国每年进口切削机床1311~5446台,平均每年2812台,其中,1952年、1953年、1954年,每年均进口4000台以上,8年总共进口22496台。而1949年中国仅有的约5000个用机器生产的工厂中,总共只有工作母机6万台。这几年进口量相当于原有量的1/3以上,而且技术水平比较高。依靠这些进口机床,1957年,中国金属切削机床增加到了27.4万台。又如载重汽车,1949年年底全国长途运输汽车仅1.5万辆,运力很小,到1956年,中国尚不能自己制造汽车,1950~1956年,中国共计进口汽车51268辆,其中1953年、1954年、1955年进口载重汽车每年都在万辆以上。这对于中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再如工业建设所必需的钢和钢材,1949年中国生产的钢和钢材分别为15.8万吨和13万吨,1950年为61万吨和37万吨,至1957年仅达到535万吨和415万吨,仍远远不敷需要,特别是优质钢材、薄钢板和中厚钢板的需求差距更大;1950~1957年,中国平均每年进口钢和钢材49.23万吨,其中大部分为中厚钢板、薄钢板和优质钢材,解决了工业化起步的燃眉之急。此外,1953年开始了大规模工业建设以后,成套设备进口数量几乎成倍增长,进口成套设备占进口生产资料的比重由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5.1%上升到28.1%。这也反映了以中国工业化起步为宗旨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期间中国同对苏联、东欧贸易的密切关系。
从出口商品构成来看,工业品的比重由1950年不足半数的42.5%上升到1957年超过半数的59.9%。这反映了在中国工业的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中农副产品的相对紧缺。这涉及贸易之外的工业化道路选择问题,已经超出了本书阐述的范围,需另外探讨。
在同苏联的贸易中,由于国际封锁、运输距离等多种原因,进口商品的价格普遍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一些商品如紫铜管、矽钢片、促进剂、汽车轮胎等甚至要低一半以上(见表4-8)。
综上所述,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封锁禁运的重重罗网之中,中国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形成了“网开一面”的新的生机,对于打破封锁禁运起了决定性作用,提供了中国经济恢复和建设急需的技术、设备,使中国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有了回旋的余地,稳住了阵脚。这对于新中国摆脱困境,使帝国主义的封锁失算,都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表4-8 主要进口商品苏联与资本主义国家价格比较
* 本表人民币为旧币,10000元折1955年改制后的1元。
资料来源:贸易部:《一年来的对外贸易情况及今后方针》,1951年10月。
(六)外贸方向的变化
在旧中国的长期对外贸易活动中,与中国交往的各个国家、地区进出口数量有起有伏,但排在前几名的长期为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从1931~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主要年份中国输出输入情况(见表4-9、表4-10)可以清晰地看出来。1931年、1936年、1946~1948年、1949年,各年进出口国别(地区)的地位虽然不尽相同,但上述排名归纳的基本状况没有根本的变化。
表4-9 中国历年对外输出趋势比较
续表
续表
续表
*关平银,又称“关平两”“关银”“海关两”,清朝中后期海关所使用的一种记账货币单位,属于虚银两。1关平银的虚设重量为583. 3英厘,或37. 7495克(后演变为37. 913克)的足色纹银(含93. 5374%纯银)。海关在征收关税时,依据当地实际采用的虚银两与纹银的折算标准进行兑换,关平银每100两在上海相当于规元110两4钱,在天津等于行化银105两5钱5分,在汉口约等于洋例银108两7钱5分。但是关平银的实际计算标准并不统一,即使同一海关在同一时期用同一地方银两纳税,兑换率往往也不一致。例如,同治、光绪、宣统三朝,天津海关收税,对中国商人按行化银106两5分折关平银100两的标准征税,外国商人则为行化银105两折算关平银100两,俄国商人缴纳茶税时则为行化银103两折算关平银100两。1930年1月,中国政府废除关平银,改用“海关金单位”作为海关征税的计算单位。
** 国币,旧指中国固定的银本位货币。清宣统二年(1910年)规定国币单位,定名“圆”。1935年国民党政府废止银本位币,采用法币,沿称国币。
*** 金圆,即金圆券,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为挽救财政危机,规定废弃法币,改发金圆券。1948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取消发行总额的限制。至1949年6月,金圆券发行总额竟达130余万亿元,超过原定发行限额的6.5万倍。金圆券流通不到一年,形同废纸,国民政府财政金融陷于全面崩溃。
注:澳、纽指澳大利亚、纽西兰(即今新西兰)。余同。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编《1949年中国对外贸易报告》,1949年。
表4-10 历年进口国(地区)别比较
续表
续表
注:亚丁、丕林等指邻近红海的阿拉伯半岛国家;澳、纽指澳大利亚、纽西兰(即今新西兰)。
从出口来看,1931年,在南京政府的不抵抗政策下,出口货物的约30%被日本垄断了,此外的排列为;中国香港(16.31%)、美国(13.22%)、英国(7.09%)、苏联(6.01%)、荷兰(5.45%)、法国(3.75%)、朝鲜(3.26%)、德国(2.54%),对其余国家的出口量微不足道。
1936年抗战前夕,形势发生了变化:美国跃居首位占26.41%,日本退居第2位只占15.17%,中国香港居第三位占15.08%。以下顺序为英国(9.18%)、德国(5.54%)、法国(4.3%)、荷兰(2.34%);而对苏联出口竟跌至0.6%。
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美国仍占首位,占出口总值的38.71%,若将出口中国香港的货大半转输美国这一因素计算在内则比重更大,对苏出口抗战胜利初年一度上升(4.99%),1947年、1948年又回落;其他各国变化亦较剧烈,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这种变化与各国战后经济发展的情况有关。由于战后日本轻工业退出世界市场,东南亚一带部分商品市场由中国取代,所以东南亚一些国家与中国贸易额占本国总贸易额的比重提高了。如印度尼西亚由1946年的0.03%上升为1947年的0.93%,1948年达6.89%;泰国由0.64%上涨到3.06%,又上涨到5.06%;马来亚则维持在2.5%左右。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出口总值为9186.6万美元,其中输往中国香港的占50%以上,居首位,以下顺序为美、英,苏联在第15名以后。新中国成立后出口总值为7076.5万美元,中国香港虽仍居第一,但比重下降为35%左右,苏联则跃居第二,占24%左右,以下顺次为美国、朝鲜、英国。从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对外运销已由新中国成立前的依赖英美转向了。
从进口情况来看,1931年、1936年以及抗日战争后的4年中,美国占第一位,比例也上升了,战前占中国进口总额的20%左右,战后则占半数以上,加上中国香港和英国,则占60%以上。日本在战前占第二位,战后明显下落,西欧各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战后对华贸易也大量减少,反映了这些国家战后经济萧条的情况。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各国战后对中国进口有所增加,这与中国对农产品的需求有关。如泰国、缅甸对华贸易增加是由于中国需从这些国家输入大米;马来亚、阿拉伯国家作为大量油料的输转口岸,在中国进口中占据较高的地位;抗战胜利后印度为供给中国原棉、麻袋及米的主要国家之一,印度尼西亚则因为向中国输入橡胶、油料,所以在中国市场上的比重高于西欧。1946年南美诸国在中国的进口比重中忽然上升为第三位,是因为那年中国自巴西输入了大量棉花。苏联于1949年进口贸易中的地位变化最为突出,由1948年的第15位一跃而成为第5位,这是因为1949年10月以后苏联通过外贸向中国输入了大量物资。
上述情况表明,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自1949年就开始调整对外贸易的方向了。194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方针的指示》指出,“我们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凡苏联及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所需要的货物,我们当尽量向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出口;凡是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不需要或不能供给的货物,我们才向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或进口”。同时指示华北局及彭真、叶剑英、黄克诚、黄敬立即派可靠人员向苏联商业机关接洽,讨论贸易问题,以便首先了解与苏联及东欧各国进行贸易的可能性,然后决定对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的范围。
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的同时,中国即与苏联开展了贸易谈判。4月19日中国贸易部部长叶季壮与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孟什可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同外国政府间签订的第一个贸易协定,从而中苏两国正式建立了贸易关系。同时,还签订了货物交换议定书、贷款协定议定书、过境货物议定书等文件。另由东北贸易部部长张化东、东北工业部副部长吕东代表中国出入口公司分别签订了交货的共同条件及出入口等具体合同54份,包含石油运输合同1份,入口设计合同19份。谈判中商定1950年我国对苏联出口总值约14323万美元,其中东北占57.7%,关内占37.3%,新疆占5%;出口物资中,大豆为37.2%,钨、锑、锡为12.1%,煤、盐为10.9%,牛羊肉及食品为7.5%,花生油、花生仁为7.1%,植物油为3.1%,种子为2.8%,皮毛为6.9%,茶为6.5%,猪鬃、马尾为4.4%,木材为1%,丝为0.5%。对苏入口总值约9477万美元,其中东北占76%,关内占16.5%,新疆占7.5%。入口物资的构成是:工业设备器材及油脂为63.7%,铁路设备器材及油脂为9.9%,交通通信器材及油脂为7%,农业机器及种畜籽种为4.8%,纸张为3%,医药1%,而民用品(主要是煤油)只占3.1%。
当时中苏两国贸易为易货贸易,由两国国家银行结算。货物的价格按世界市场价格以卢布计算。出入口货价基本公平合理。如我国进口的工作母机的价格,据东北工业部机械局局长聂春荣研究,以美国价格为100%计,则苏方的车床为66%,龙门刨床为72%,卧式铣床为53% ~87%,立式铣床为43%。而中国出口的矿砂(钨、锑、锡)的价格是略高于国际市场价的,如钨国际市场每吨单价为808~886美元,此次苏方给价900美元;又如锑,在美国99.5%的电解锑(我国的锑纯度为99%)由1950年1月份的673美元降至3月份的579~590美元,在英国99%的锑由1月份的509美元降到4月份的434美元,在比利时和英国99.5%的电解锑价为485美元,99.9%的锑为540美元。而此次苏给价99%的锑为500美元,如为99.5%的锑则照99.9%的锑的国际市价付给中国540美元;再如锡,在英国99.75%的锡4月份为590英镑,在美国同样的锡4月份价格为1626~1629美元,此次苏联购中国99%的锡价格为1600美元,99.75%的锡为1650美元。就农产品的情况分析,据中国海关统计,1950年大豆、猪鬃等出口货价都高于历年。这一年中国出口苏联所有的货中只有谷种是亏本的,成本为每吨110美元,售价为95美元,但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仅78美元。由于输出农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使得中国政府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也提高了。以花生油、大豆、西宁羊毛、茶叶等对苏输出的4种农副产品为例,1950年4月天津的平均市价(折合小米计算)要比1948年1月平均提高128.5%。
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签订之后,各国与中国的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进一步发生变化,其中主要国家贸易额位次变化情况见表4-11。
表4-11 主要国(地区)别贸易额位次变化情况
表4-11进一步明确地反映出苏联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地位的变化;1936年远在第25名,1949年成为第3名,1950年进一步上升为首位。从对苏贸易额所占中国对外贸易额比重来看。1936年苏中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值的4%,1949年为8%,1950年约占29.8%;从绝对值来看,1936年为170万美元,1949年为2630万美元,增加了约14倍,1950年为24190万美元,为1949年的9倍多。1950年逐月中国对苏贸易额也呈增长趋势:1950年4月《中苏贸易协定》签订之前,中国东北与苏联有易货贸易,若以1950年全年平均数作为基数,上半年只有2月份略超过此基数,其余5个月都在基数之下;下半年除7月份较基数略低外,其余各月都在平均数以上,最高占平均数的164%,其中12月比1月增加了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