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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为廷”
——秦汉的刑事诉讼与司法体系
摘要: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可以从上诉或申诉、提审、复核、上谳四类刑事诉讼运作中体现。县道和都官是基层司法机构,二者平级。县道和都官之上的二千石高级司法机构有廷尉府和郡守府,廷尉府对应京畿,郡守府对应京外。廷尉府本身和郡守府平级,但在一些运作中能取代郡守府,从而成为京外县道的上级司法机构。廷尉府和郡守府之上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是丞相、御史两府和皇帝。廷尉府与郡守府的关系可以归结为“郡守为廷”,廷尉府是原生的二千石司法机构,郡守府是由廷尉府横向派生的“相当于廷尉府”的二千石司法机构。廷尉府与基层机构组成垂直管理的中央直属体系,郡守府与基层机构组成属地化管理的地方体系,两种体系混融;这种混融的组织体制很可能是战国时代的遗存。随着时代的推进,中央直属体系衰落,司法运作在二千石层级呈现“地方化”趋势。
关键词:秦汉 刑事诉讼 中央直属 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