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背景
1.1.1 现实背景
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人口、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这一人口大国,人口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持续升高的出生性别比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人口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历了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至2008年,我国的SRB已经从1981年的108.5上升至120.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2009~2012年,出生性别比虽然连续五年下降,但仍然高达117.7。与此同时,女婴死亡水平也保持了较高水平,在2005年,我国0岁组和1岁组死亡率性别比分别为0.80和0.84(李树茁等,2006)。
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和女婴死亡水平,导致整体人口结构失衡现象日渐突出,具体表现为总体性别比偏高和婴幼儿阶段性别比偏高尤其严重。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岁以下各个年龄段的性别比都高于正常水平,该年龄段过剩男性人口达3300万(Zhu et al., 2009);第三次至第六次普查数据显示,1982~2010年,我国总人口性别比均在105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 Banister, 2004),明显高于97.9~100.3的正常水平(Coale, 1991)。
虽然中国不是当前唯一的性别结构失衡的国家,但却是出生性别比水平最高、偏离正常水平时间最长、过剩男性规模最大的国家,并引起了国内、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den Boer和Hudson, 2004; Guilmoto, 2009)。在这一新的环境下,我国人口与发展工作的重点已经逐渐由控制人口数量转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李树茁等,2009;赵白鸽,2006),“出生人口的男女性别比悬殊”问题已取代“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成为我国人口工作面临的最新难题(张乐,2012)。
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相应的治理措施也先后出台。2006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标志着以政府为主导的全国性促进性别平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行动全面启动。2011年,胡锦涛在中共中央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继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经济政策,确保“十二五”期间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温家宝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的要求。为了扭转男性婴儿出生比例过高的现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行动,并将2012年确定为“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张乐,2012)。
作为性别失衡的重要婚姻后果,男性婚姻挤压已经出现,部分男性被迫难以婚配,但相关的治理对策却尚未到位。2000年以来,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的过剩男性逐步进入适婚年龄,婚姻挤压现象在我国农村逐渐凸显。当前婚姻挤压现象集中体现在“光棍村”数量不断增加,海南、贵州、甘肃、陕西、山西、河北、吉林等中西部省份的部分贫困农村地区都曾有“光棍村”被媒体报道(刘利鸽等,2009)。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婚姻挤压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绝非个案,几乎所有省份的农村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女性缺失(Davin, 2007)。
值得忧虑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过剩男性目前刚刚步入结婚和生育年龄,因此性别失衡的婚姻后果在当前只是初步体现,婚姻挤压程度也较轻。在未来的20~30年,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生队列的男性逐步进入结婚年龄,被迫失婚男性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婚姻市场将持续处于男性婚姻挤压状态,且挤压的程度可能会加重。有研究表明,即使我国的出生性别比能够迅速回归正常水平,男性婚姻挤压也将至少持续30年,即直到已经出生的过剩男性退出婚姻市场(Das Gupta et al., 2010)。不少学者对我国未来婚姻挤压规模进行了预测。有研究表明,中国婚姻挤压程度将在2020年达到最高水平,届时婚龄人口性别比将高达135,将有2900万~3300万15~34岁的过剩男性找不到媳妇(den Boer和Hudson, 2004;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b)。
需要强调的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流动地区差异的影响,婚姻挤压后果将主要由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落后农村地区的男性承担。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较好的经济前景和较多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的劳动人口从西部和中部农村迁入东部城市(Wong et al., 2007)。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村女性通过婚姻实现了从西部贫困农村地区向中、东部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远距离婚姻迁移(Das Gupta et al., 2010; Davin, 2007; Fan和Huang, 1998),客观上制约了部分西部农村地区男性结婚的机会。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跨省婚姻迁移者约为150万人,以婚姻为目的的迁移可以解释20.5%的女性跨省迁移(Davin, 2007)。江苏、广州、浙江、北京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是主要的婚姻迁入省份(Das Gupta et al., 2010;Davin, 2005a),而四川、云南、贵州和广西等主要的劳动人口迁移省份,同时也是主要的女性婚姻迁移省份和可婚女性资源最缺乏的省份(Bossen, 2007;杨筠,2008)。这种由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引起的婚姻迁移,对婚龄人口性别结构的地区分布产生了重要影响:出生性别比较低的西部农村,婚龄人口性别比反而最高,村庄人口性别失衡和婚姻挤压程度更严重(Das Gupta et al., 2010; 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b)。未来随着婚龄人口中女性缺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劣势,西部落后农村地区不但要承担本地区性别歧视和性别选择的后果,还要部分承担较发达地区性别选择的后果。
与日益显著的婚姻挤压相矛盾的是,中国是一个具有普婚文化的国家,婚姻被视为家庭得以延续的象征,也是社会地位和个人独立的标志(Hesketh, 2009)。在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几乎所有的人都是想要结婚的(Das Gupta et al., 2010;陈友华,2004)。近些年来,与美国、欧洲等国家结婚率不断下降相比(Crowder和Tolnay, 2000),我国的结婚率仍高居不下,Davin等对中国1990年和2000年两次普查数据的计算发现,在中国,35~39岁年龄段男性和女性的结婚率均达95%以上(Davin, 2007)。根据2002年一项全国农户家庭调查数据,30~34岁男性和女性的结婚率分别为94.1% 和98.7%(Meng, 2009)。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与欧美国家近30年来结婚率下降和同居比例迅速上升相比,中国至今仍然崇尚“普遍结婚”的文化,婚姻是家庭构建的最重要方式。普婚文化下人们对婚姻的强烈需求不会因为婚姻挤压而降低,反而可能进一步加剧男性之间对女性可婚资源的竞争,并对已有的婚姻和家庭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引发一系列的人口、社会和安全问题,如人口老龄化、人口增长和劳动人口的减少(Cai和Lavely, 2004; Das Gupta et al., 2010),性产业发展、HIV的传播、违法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的增长等(Das Gupta et al., 2010; 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a;Edlund et al., 2009; Hudson和den Boer, 2002)。
以上分析表明,在性别结构失衡、普婚文化和婚姻迁移并存的中国农村,婚姻挤压和过剩男性正在成为重要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并可能进一步引起一系列的人口、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后果。因此,关注婚姻挤压的社会后果,并探讨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对婚姻挤压下农村男性婚姻机会和策略进行研究,探索提高男性结婚机会、缓解婚姻挤压程度的对策,无论从提高农村男性的生活和心理福利,还是从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角度而言,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2 理论背景
男性婚姻挤压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对男性婚姻挤压的研究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的研究主要关注婚姻挤压规模和社会后果;微观层次的研究则主要关注大龄未婚男性群体,包括他们的失婚原因和生活状况。
1)宏观层次的研究
近些年来,中国的男性过剩和婚姻挤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采用宏观统计数据,对我国过剩男性的数量进行了计算和预测。如Hesketh(2009)对2005年1%抽样数据的计算发现,20岁以下过剩男性人口达3300万,这就意味着在今后20多年里,婚姻市场上将有超过3300万的男性难以找到结婚对象。Hundson和Bore(2004)估计至2020年中国将有2900万~3300万的15~34岁过剩男性找不到媳妇。
在全球范围内,中国也并非唯一的性别失衡国家。在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男孩偏好和性别选择的存在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也面临严重的女性缺失现象。1998~2001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缺失女性数量就超过千万(den Boer和Hudson, 2004),亚洲也因此成为人口性别比最高的洲(Hesketh和Xing, 2006)。
一些学者采用历史和宏观数据,对男性婚姻挤压的社会后果进行了预测。这些研究主要表现在人口、健康和社会稳定等几个方面。首先,女性的短缺将导致女性整体再生产能力下降,并影响到未来中国人口的适度增长和人口年龄结构。Cai和Lavely(2004)提出,如果中国出生性别比保持在2000年的水平,则21世纪末中国人口总量将减少13.6%。人口再生产能力的下降进一步造成劳动人口比例的下降和老年人口的增长,进一步加快中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并可能制约经济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从2000年的10.3%上升到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根据联合国的预测,至2020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至11.9%,至2030年将增加至16.3%(Chen和Liu, 2009);而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从2010年开始下降,绝对数量从2015年开始下降(Zhong, 2011)。
其次,男性婚姻挤压增加了性病的传播风险。可婚配女性的短缺,使得部分男性,尤其是贫穷、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村男性,难以找到结婚对象,不得不保持单身状态。由于婚内性途径和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的缺乏,他们实施婚外性行为和未保护性行为的可能性也较高,面临着较高的HIV感染和传播风险(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a; Tucker et al., 2005)。有研究表明未婚者感染HIV的风险是已婚的1.7倍;男性是女性的1.4倍(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a)。最近10年来,中国HIV感染案例明显增加,性接触正在成为最普遍的传播途径。在2005年新感染案例中,分别有19.6%、16.7%和7.3%是通过性工作者、伴侣感染和同性性行为传播的。在中国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大量的年轻未婚男性流向城市,也加大了HIV在城乡传播的风险(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a; Yang, 2006)。
最后,大规模单身男性的存在,也可能带来犯罪率的上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与性别和婚姻状况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多数暴力犯罪往往由那些年轻、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单身男性实施(Hudson和den Boer, 2002; Messner和Sampson, 1991)。对中国和印度犯罪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性别比的上升和过剩男性的增加可以部分解释犯罪率的升高(Dreze和Khera, 2000; Edlund et al., 2009; Paul, 2009;姜全保和李波,2011)。采用中国1988~2004年16个省份的犯罪数据,Edlund等(2009)发现升高的性别比可以解释这一时期1/7的暴力和财产犯罪:性别比每上升1%,犯罪率将大约上升3%。作者同时指出,犯罪率的上升不是由于男性过多,而是由于未婚男性过多引起的。姜全保和李波(2011)采用中国1990年、1995年、2000年和2005年全国省级宏观人口经济和犯罪率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类似的结论。Dreze和Khera(2000)对印度谋杀率的研究也都发现,人口性别比高的地区谋杀犯罪率往往较高。
总之,虽然婚姻挤压及其社会后果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但当前研究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1980年以来出生队列的过剩人口刚刚进入婚育年龄,性别失衡和婚姻挤压的后果,尤其是影响和危害性更大的社会层次的安全后果尚未出现,这使得当前关于婚姻挤压社会后果的研究多是预测性的,缺乏来自一手资料的直接证据。其次,当前研究多集中于对某一方面后果的探索,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因此,本书将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以全面展示婚姻挤压特征及其社会后果的研究成果;与此同时,采用来自村庄层次的一手数据,分析当前农村婚姻挤压的程度、特征及其社会影响。
2)微观层次的研究
已有研究认为,影响男性成婚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社区、家庭以及个人三个方面。男性婚姻挤压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宏观婚姻后果,而女性从内地到沿海、从山区到平原的婚姻迁移导致婚姻挤压后果发生了跨空间的转移:贫困和边远农村地区的男性成为婚姻挤压后果的主要承担者(Ebenstein和Sharygin, 2009b; Das Guptaet al., 2010)。从家庭和个人条件上看,较差的经济状况是影响男性婚配的重要因素,当女性处于短缺时,贫穷的男性很难找到配偶(陈友华,2004)。另外不出众的个人特征也是制约男性顺利成婚的因素。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关注女性缺失对男性婚姻策略的影响。婚姻的缔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处于婚配年龄的未婚男性和女性而言,单身可能是暂时的,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他们可能会完成从未婚向已婚的转变。在当前农村,由于婚姻挤压程度较轻,因此虽然单身比例的上升是婚姻挤压的重要后果,但对终身结婚水平的影响却不大(Das Gupta et al., 2010;陈友华,2004)。虽然部分男性在适婚年龄难以婚配,但他们并没有就此迅速退出婚姻市场,而是采取积极的手段,追求可能的结婚机会。因此男性的过剩,加剧了男性为争取结婚机会而对有限可婚女性资源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男性的婚姻策略可能发生改变。陈友华认为,男性婚姻挤压可能会影响夫妻的年龄差,使得夫妻年龄差趋于扩大(陈友华,2004)。彭远春对陕西秦岭某山村的调查发现,女性的缺失使得当地近亲结婚盛行,并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升高(彭远春,2004)。刘中一(2005a)对吉林农村的研究也发现,由于可婚配女性的缺失,一些农村男性不得不同患有法律上规定不能婚育的疾病或残疾的女性结婚(刘中一,2005a)。一些研究还发现,过剩男性对婚姻的需求,带来了婚姻买卖、拐卖妇女、婚姻诈骗等不法婚姻行为的增加(Banister, 2004; Hudson和denBoer, 2002;靳小怡等,2010)。
总之,就国内研究来看,虽然已经有少数研究开始关注婚姻挤压下农村男性的结婚机会和婚姻策略,但由于当前对中国农村男性婚姻挤压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定量数据也比较缺乏,因此已有研究多是对质性材料和个案进行研究,较少有研究采用大规模的定量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也很少有研究对农村男性的婚姻机会和婚姻策略及其作用机制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从国外研究来看,婚姻挤压不是新的社会现象。伴随着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出生队列人口进入结婚年龄,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面临着女性婚姻挤压问题,并带来结婚率下降、女性贫困人口和非婚生育人口上升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在当时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大量学者发现传统的理论和研究路径难以解释这一变化的婚姻和社会现象,需要一种新的能考虑婚姻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因素的新的理论。在这种背景下,婚姻市场理论,如婚姻寻找理论(Marital-search theory)、性别失衡理论(Imbalanced sex ratio theory)和男性可婚配空间假设(Male marriageable pool hypothesis)应运而生(Lloyd, 2006)。与之前在婚姻和家庭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婚姻交换理论相比,婚姻市场相关理论强调婚姻市场状况对婚姻和择偶行为的影响,但各派别侧重点并不相同,性别失衡理论强调婚姻市场上可供给潜在配偶的数量对婚姻行为的影响(Guzzo, 2006),男性可婚配空间假设更关注可供给配偶的质量,即合适的配偶的可得性(Wilson, 1987)。而婚姻寻找理论对之前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同时关注婚姻市场数量和质量的特征,也肯定个人特征的影响(Becker, 1981; Oppenheimer, 1988)。婚姻寻求理论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婚姻寻找理论和婚姻交换理论应用于女性婚姻和生育行为研究,尤其关注不同婚姻市场特征对女性婚姻行为影响的种族差异(Crowder和Tolnay, 2000; Lichter et al., 1991; Lichter et al., 1992; McLaughlin和Lichter, 1997)。
虽然婚姻市场理论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广泛地应用于解释不均衡婚姻市场情景下女性的婚姻决策和行为,但仍存在着较大的研究空间:首先,从研究对象性别来看,绝大多数研究关注女性的婚姻决策和行为,很少有研究从男性的视角进行研究。由于男性和女性的择偶和婚姻行为存在性别差异,如果将婚姻市场理论用来解释中国男性的婚姻行为和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发现。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同婚姻行为一样,择偶偏好也是婚姻和家庭研究的重要内容,对未婚人口择偶偏好的研究并不罕见,但多数研究重在揭示人们择偶偏好的一般性规律和性别差异,而不均衡婚姻市场情境下个人择偶偏好的研究尚未引起关注。再次,虽然婚姻市场理论已经用于解释个体婚姻行为,但已有研究只关注结婚可能性,如结婚率、初婚风险等,很少有研究从其他视角和维度探讨个人的婚姻行为和结婚机会。最后,虽然中国人口的婚姻问题备受国内外婚姻家庭研究者的关注,但中国婚姻挤压自2000年以后才逐渐引起关注,相关研究主要采用宏观数据,如人口普查数据,对婚姻挤压程度和过剩男性规模进行预测(Cai和Lavely, 2004;李树茁等,2006);由于基于专项问卷调查的社区和个人定量数据较难获取,几乎没有学者采用定量数据,将西方经典婚姻市场理论应用于中国情境下的婚姻研究。
因此本书将在对西方经典婚姻市场理论进行评述和比较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情景的婚姻理论;纳入中国婚姻市场和婚姻文化情景因素,构建中国普婚文化和婚姻挤压情境下的婚姻寻找理论分析框架,并从村级婚姻市场状况、个人和家庭特征两个层次出发,揭示农村男性在婚姻市场中的地位和策略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