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国家、民族之“三重认同”研究初探:以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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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治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含义

(一)政治认同

关于政治认同,国内外学者有着基本一致的理解和解释。

1976年,美国政治学家威尔特·A.罗森堡姆在其《政治文化》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政治认同”(political identification)的概念。他指出:“政治认同,是指一个人感觉他属于什么政治单位(国家、民族、城镇、区域)、地理区域和团体,在某些重要的主观意识上,此是他自己的社会认同的一部分,特别地,这些认同包括那些他感觉要强烈效忠、尽义务或责任的单位和团体。”[4]

国内学术界对政治认同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深受威尔特·A.罗森堡姆的影响。马振清先生在《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政治认同,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它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人们依据一定的政治态度、政治目标确定自己的身份,把自己看作是某一政党的成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政治信念的追求者等等,并自觉以组织及过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与这个政治组织保持一致,支持这个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这就是政治认同。”我国多位相关领域专家曾对“政治认同”概念做出过不同的表述,但其核心意义仍与威尔特·A.罗森堡姆的见解相一致。

当代政治学理论研究进一步扩大了这一共识,认为“政治认同”即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它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密切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生活,总要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确定自己的身份,如把自己看作某一政党的党员,某一阶级的成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政治信念的追求者等等,并自觉地以组织及过程的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5]它是政治主体(个体或群体)与政治体系相互作用,对政治体系做出的能动的心理反应,并最终表现出某种归属感的过程。这一过程具体包括,主体在政治认知的基础上首先做出选择与判断,从而形成一定的政治认识,继而经过一定的政治意志形成对政治体系的价值认可、赞同和确认,进而自觉地按政治体系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意志,积极参与、维护和促进政治体系正常运行和发展。政治认同过程体现了政治主体的政治认知、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心理因素的统一[6]。它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范畴,同时也是一种物质实践范畴。

(二)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首次被引入政治学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主要用于处理政治进步、政治融合以及国际国内政治关系等议题。国家认同感与对国家的归属感、从属感紧密相关,是对“一个法律上的政治性组织,拥有要求公民对其顺从和忠诚的权力”[7]的高度认同。

澳大利亚学者罗斯·普尔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共同体,归属一个国家就是通过归属赋予自己一种身份,如成为一个澳大利亚人、德国人或法国人,从而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的国家认同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形式,也是一种他者意识的形式,即识别了那些与我们有共同身份的人以及我们具有特殊责任去帮助的人。”[8]Sidney Werba和Lucian Pye把国家认同视为处于国家决策范围内的政治主体(人)的态度和心理取向。而在美国的另外两位学者罗维尔·迪特默(Lowell Dittmer)与塞缪尔·金(Samuel S.Kim)看来,Sidney Werba和Lucian Pye对国家认同所做的经典性的界定不够有效[9]。他们认为,“现代国家是在民族这一集合体基础上形成的,它可以部分根据群体维度来定义,同时也考虑到群体对国家权威的附属这一重要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认同反映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它是在那个民族的人们认同他们的国家时形成的”。而台湾学者施正锋的观点是:国家认同来自于英文 national identity,是nation和identity的结合,将个人认同置于nation,就是因为个人隶属nation而产生的集体认同。它首先表现为较低层次的对血缘、种族和地域的热爱,并向较高层次的对社会组织和价值理念所产生的归属、信仰。江宜桦指出,国家认同就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哪一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理活动”[10]。大陆学者林劲认为:“所谓国家认同,意即某个地区的人们(包括阶级及其政党和社会集团、个人)对该地区‘国家归属’的认定和赞同。‘国家认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政方面,即国家主权和治权关系,政府的代表性、合法性等问题;二是外交方面,即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处境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就个人而言,它是一种主观信仰,表现为政治主张或政治立场,指个人对其所处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主动认同,并愿为维护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在民主社会中,个人的国家认同观一般通过政党的政见来凝聚和表达;而国家层面的认同实质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性。”[11]

根据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可以从两个层面定义国家认同这一概念:对外是国家保持其主权独立而得到他国认可和国际社会的承认;对内是指国家存在必须获得所属主权范围内成员的认可。就个体成员而言,国家认同是指政治个体确信自己从属于哪一国家以及自身由此产生的归属感、依附感的心理过程,其表象为政治个体与国家的情感结合、国家合理性和国家政治权威与制度、价值、过程的理解与赞同、支持与追随。它是基于政治认同基础上的又一层次的认同概念。

(三)民族认同

民族认同的概念相对较为复杂,受历史原因影响,其中掺杂着许多历史研究遗留的痕迹。其内涵主要包括“民族自我认同、民族归属感、民族态度和民族卷入(社会参与和文化实践)”[12]等。所以,要正确地厘清民族认同概念的科学性,要以科学的民族概念的界定作为出发点和结合点。

对民族概念界定影响最大的应当是1913年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为民族所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3]。这是第一次为民族界定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定义,被奉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概念的经典定义。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和理论界从多学科角度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深入研究、反思和总结创新。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教授将民族作为实体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三维基本属性、四个基本特征、六个基本结构和八个基本素质的客观实体,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和规律;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和人种繁衍现象,它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人种属性等多维属性;它是与这些属性相对应的民族自然体、社会体、人种体的统一体”[14]。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将民族概念界定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这些概念都是在借鉴中外民族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概念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

从民族的概念与国内外研究理论来分析,可以这样初步定义民族认同的概念:指个体对从属于某个民族的身份归属、认知和情感态度,内容上包括民族历史、法律政治、生活方式、文学艺术、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对中国人来说,民族认同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族认同和狭义的民族认同,即中华民族的共有认同与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的自我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