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博彩公司与博彩中介人及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的关系
一 博彩公司与博彩中介人之合同
博彩中介人是指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的人,其工作是给进行博彩活动的客人各种便利,尤其是在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方面,从而收取由博彩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
博彩中介人之活动须领取准照且须受政府之监察,同时,为了娱乐场的工作,博彩中介人尚须在其提供服务之每一博彩公司作登记后,方可从事该业务,而这登记,亦须同时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此外,博彩公司就有关博彩中介人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和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简称“合作人”)在娱乐场开展之活动,以及就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及规章规定向政府承担责任。为此,博彩中介人的活动同时受政府及博彩公司的监管。
政府应对博彩中介人的数目作出严格的监控,每年均会定出获准为每一博彩公司服务之博彩中介人之最高名额,而每年每一博彩公司也必须将预计在翌年内为其服务之博彩中介人的名单连同其身份资料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以下称“博监局”),以便由政府核准。
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博彩中介人须按照其与博彩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事业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之后,博彩公司须于15日内向博监局送交合同的一份正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以及与博彩中介人有关的涉及澳门币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债务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或涉及支付上述金额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在送交上述的补充文件及其他文件时,应附具一份由博彩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可行使博彩公司负责权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其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的内容为博彩公司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信息均真实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合同的条款方面,需要包含:协议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法,但须遵守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所定之佣金或其他报酬的上限;博彩中介人可在娱乐场从事业务的条件及方式,尤其是有否分配专用的场地;应提供的担保金及担保,以及提供的方式;博彩公司及博彩中介人承诺放弃特别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