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催眠术
(一)催眠术界定
在很久以前,就有关于催眠术的记载,这在中外历史典籍中都可以看到。不过,那时的催眠术并不是一种心理治疗的技术,而是作为民间节庆中的一种游戏流传于世,更多的则是宗教神职人员以此作为布道、传教、占卜的手段。当然也有江湖术士把它作为行骗的手段,还有道德败坏者以此作为犯罪的工具。长期以来,催眠术的形象并不“高大”,常常扮演为正统学院派学者所不齿的“灰姑娘”的角色。
那么,催眠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催眠术是导致人的意识进入恍惚状态的治疗技术。18世纪时,麦斯麦(A. Mesmes)最早用催眠来治疗疾病,相信催眠是“动物磁气”的作用。19世纪英国医生布雷德(J. Braid)研究出令患者凝视发光物体而诱导出催眠状态,并认为麦斯麦术所引起的昏睡是神经性睡眠,故另创了“催眠术”一词。催眠技术的共同点是要求被试者彻底放松,把注意力固定地集中于某个较小的物体上,减少通常感觉的输入和运动的输出。催眠的方法很多,通常先测定患者的暗示性以确定是否可催眠,向患者说明催眠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对催眠的信心;然后让患者平卧,全身放松,注视一小物体引起眼球疲劳。施术者以单调的声音和简短的语句反复暗示患者,使之感到愈来愈困倦和想睡。从患者的面部表情、肢体松弛的程度和呼吸脉搏的变化来估计催眠的深度。按病情的性质给予治疗性暗示或唤起遗忘的体验进行分析。结束催眠时可暗示患者觉醒或转入通常的睡眠。但催眠效果取决于施术者的技能和爱好,也有赖于受术者的需要及其易感性。有10%~20%的人易被催眠,能进入深度的恍惚状态,他们受暗示性强,相信催眠术及主试,倾向于依赖别人,愿被催眠;有5%~10%的人不能被催眠,这些人受暗示性弱,对催眠术及主试反感,独立性强,不愿因被催眠而披露内心;处于二者之间的人能在不同程度上被催眠。催眠的本质至今尚未明了。催眠可收到一定疗效,但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故须由有经验的催眠治疗师施行。
从以上界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
催眠术是一种心理治疗的技术。具体而言,是一种将人导入恍惚状态的技术。从效能角度看,当人们进入恍惚状态之后,无意识的大门将开启,这无论是对于生理疾病的治疗还是心理疾病的治疗,抑或人的自我完善,都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但同时也表明,催眠术还必须与其他心理疗法结合使用,才能产生最佳效果。这是因为,仅仅把人导入恍惚状态,虽具有放松效果,但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催眠不是一种治疗,而是为治疗师提供了一种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把催眠术称为治疗的辅助性手段似乎更为贴切。
放松与暗示是催眠术的基本手段。不同的催眠师所使用的催眠方法因各人的知识背景与习惯而有所差异,但基本手段是一致的,那就是放松与暗示。一言以蔽之,放松与暗示贯穿于催眠施术的全过程之中。
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催眠,更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进入较深程度的催眠状态。
催眠的真实机理至今尚未探明,这也是它受到质疑与非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况且催眠中所产生的有些现象,现代科学还无法解释。
(二)关于催眠术的种种误解
鉴于催眠术的神秘性、部分催眠现象现在无法解释,同时也由于它的神奇效果,不管是反对者还是推崇者,都多少对它有所误解。总括起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催眠术是江湖骗术
自催眠术问世之日起,这一误解也就随之而产生。当年名噪一时的“麦斯麦术”不就被法兰西科学院认定为是毫无科学根据的江湖骗术吗!就是在今日,视催眠术为歪门邪道者仍然为数不少。这种误读又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对催眠术和催眠现象一无所知。他们从来没有这一方面的知识经验,面对种种神奇的催眠现象(尤其是在未亲眼所见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常识进行推断,认为这些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所以觉得催眠术与江湖骗术无异。
其二,发现催眠术的施术过程与有些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有相似之处。请看美国医学会学报编辑、心理及精神科医生伯特尔德·艾里克·施瓦茨博士亲自观察到的宗教活动的记录:
一根布质吸油绳插在一个盛满煤油的奶瓶或番茄汁瓶里,点着以后,橘黄色的火焰喷出8~24英寸高。教徒缓缓将张开的手放进火焰的正中。他们一般是将火端平,让中心的火焰接触掌心,时间达5秒钟或更长。有两位教徒三次将脚趾、脚底直接放进火里5~15秒钟。有一次,有个最虔诚的信徒在手脚上涂满燃油,然后伸到火焰的正中。皮肤上的燃油腾起白色浓烟,但没有燃起来。那位教徒掌心拳作杯状,试图引燃掌心的一小滩油,却也只是闪烁了几下。与此相反,涂有油的烙铁头和木钉一接近火就燃烧起来。有5位女教徒将肘部、前臂、上臂在火焰中来回移动,每次好几秒钟。其中一位妇女患红斑病,年年春天发病,接受火的考验前后,情况没有什么变化。在所有这些火焰试罪的事例中都找不到疼痛反应的证据,没有红肿起疱、烧焦燎毛等情况,或出现烧焦的气味……
这些人是不是有什么特异功能呢?不是!若不是在宗教仪式上,他们和常人一样,遇到火会出现烫伤与烧伤。我们知道,在催眠状态中,要想让受术者出现上述情况也是易如反掌。二者相比较,真是何其相似乃尔!这也使得某些人感到催眠术不是正常科学。另外,从催眠施术过程来看,与宗教活动相似之处也颇多。
在科学史上,有一个事实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许多现代科学的起源都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江湖术士所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譬如:天文学与占星术;医学与巫术;化学与炼丹术。现在大约不会有人说天文学、医学、化学是伪科学,可它们的出生似乎也有污点,但人们能够原谅,为什么对催眠术要如此苛求呢?
其三,有些机械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统学院派心理学家们,也认为催眠术是异端邪说。这一批人认为催眠术是江湖骗术的主要原因是催眠术的体系以及它所揭示的种种催眠现象,与其原有的知识结构存在严重的冲突。他们发觉,如果视催眠术为科学,那么许多正统的心理学理论和心理学研究成果,如心理实质理论、感知觉规律、注意规律等均会被无情地“推翻”,业已建立起来的心理学大厦将会倾塌。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由于对催眠术一无所知而认为是骗术的人,只要自己真切地看到实际情况,并了解一些催眠术方面的知识,这种误解就可以消除。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由于催眠术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在形式上有某些相似之处,而认为催眠术是江湖骗术,我们可以告诉他们并使他们明白:催眠术是有意识地运用心理暗示,宗教活动于无意识之中也在不知不觉地运用心理暗示,它们在原理上确有共同之处,这样在形式上与表现上有相似之处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要看到,宗教活动利用上述现象使信徒们更加信奉上帝,而催眠术则通过上述现象开拓人类的潜能,治疗人类的疾病,二者目的不同,意义更不同。因此,尽管它们有某些相似之处,但绝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要说的是,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决不避开任何自己暂时不能解释的现象,以极大的勇气正视现实,正是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的特征。况且,在我们对催眠术进行了精心考察之后即可发现,它所提示的若干“奇异”现象与目前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并不是相互冲突、水火不相容的。只是由于意识状态的不同,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心理现象。换言之,是处于不同的系统之中而出现各异的表现,它们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而不是相反,相互排斥,你死我活,冰炭不同器。在这一方面,革命导师恩格斯又一次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恩格斯一贯主张,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不论是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这正是辩证唯物论的方法论的核心。恩格斯在看到带有迷信色彩的催眠颅相术以后,不是简单否定,而是和他的朋友一起实践了催眠术,并且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他在心理学、生理学给予催眠术科学的解释之前,就把催眠术从神秘主义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恢复了它本来并不神秘的面目。恩格斯正是基于科学的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理性思维和批判,把催眠术的实质即唯灵论还是唯物论的哲学问题区分开来。
2.催眠术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也有一些人,尤其是看过催眠施术及其种种神奇的现象,或者就是亲身体验过催眠术的人,对催眠术笃信不疑,直到出现“爱屋及乌”的心理现象,认为催眠术“佛法无边”,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
其一,这些人对催眠术缺乏足够的了解。仅从自己所见、所闻、所经历便无根据地加以推论。简言之,因催眠术能治好某种疾病,便认为可治好一切疾病。
其二,催眠师或催眠术研究者出于自身的偏好于无意识中夸大了催眠术的功效。例如,在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催眠书籍或报刊上的文章中,就有一些不严肃的阐述,片面夸大了催眠术的作用。
其三,由于人们对催眠术了解不够,迄今为止,催眠术似乎还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正是由于它的神秘性,以及乍看上去扑朔迷离,人们进一步加重了催眠术能包治百病的误解。
世界上绝没有什么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催眠术确实具有巨大的效应作用,确实能在许多方面给人类提供有效的帮助,但它绝非能包治百病、能解决人类的一切心理问题。并且,催眠术还有一些禁忌症,例如,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催眠术可能是有害的。此外,在治疗各种生理、心理疾病的催眠实践中,人们也发现,对于某些身心疾病,催眠术的效果比较显著,对于另一些身心疾病,催眠术虽然也有作用但效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我们对催眠术应持有一个恰当的期望水平。期望水平过高,反而容易导致失望,会使催眠术的声誉受损。
3.接受催眠术是有害的
有人认为催眠术对人是有害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指责说:催眠是一种病态的心理现象,人在处于催眠状态时,大脑皮层会受到严重损伤,产生智商降低、意志丧失、消极被动等许多不良现象。甚至有人认为,就像酒精中毒一样,会产生催眠中毒现象。最严重的,会导致受术者精神失常。
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看到了处于中度或深度催眠状态中的受术者。确实,处于这种状态中的受术者,绝大部分都是目光呆滞、面部毫无表情,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一切指令,犹如催眠师手中的牵线木偶。哪怕是见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夫(妻)、子、女,都全然不认识,更不理睬。要之,乍看上去,的确会给人一种大脑出了毛病的错觉。其实,这只是在催眠状态中大脑皮层大部分区域被暂时强烈地抑制了而已,绝不是什么病态现象。
其二,确实有这样的催眠施术案例,在催眠施术后,受术者表现出躁狂甚至精神失常。这种表现曾引起催眠师和心理治疗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研究中,他们最关心的是,导致这种表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催眠术本身固有的缺陷,抑或是催眠师施术不当,即技术方面的故障,其结论是,根本原因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在富有经验的催眠师的施术实践中,这样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
许多研究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催眠术可以促进、帮助人类机体健康发展,使人的身心机能得到有效的休息、恢复。并通过调动、发挥人的自我调节机能来实现全部身心的良好发展。另外,我们还需对受术者的一些不良或不正常的反应作深层分析。由于在清醒的意识中,许多压抑、欲求、本能被深深地隐匿于潜意识中。即是说,它们客观存在,但又不为他人和自己知晓。而在催眠状态中,它们如决堤江水,一泻千里,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了。任何一个学派的心理学家都认为,这绝不是一件坏事,充分表现出来,只会有益于他们的心理健康。但是,某些缺乏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则可能误以为那些表现不是受术者本人所固有的,是由催眠术造成的。事实上,那些表现不仅在催眠施术中可能出现,在其他心理疗法中也可能出现。
还有一些人看到,在催眠施术结束以后,某些受术者出现恶心、头痛、不安、抑郁或者是难以觉醒的现象。他们认为,这也是催眠施术本身所造成的副作用。经研究,造成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催眠术本身,而是催眠师技术上的缘故所致。这种技术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解除催眠的程序不完全。换言之,催眠师未能按照催眠施术的科学程序进行。具体说来,就是催眠师未下达或未反复强调受术者在醒复以后忘记催眠过程中的全部经历,以及醒复以后感到精神特别振奋、情绪状态极佳的暗示指令。
其二,在催眠过程中的处理方法不当。譬如,有些具有内向、羞怯、退缩等人格特征的受术者,催眠师仍以“父式催眠”的方式,即以强硬、严厉的态度、暗示语及其相应的语气进行施术。受术者虽能接受暗示指令、进入催眠状态,但惴惴不安之情,紧张害怕心理一直笼罩于潜意识中,故而在施术结束、醒复以后,出现恶心、不安、不愉快之感。
其三,由于受术者的个体差异,即有些受术者的身心不是一个十分协调的系统。落实到催眠施术中来说,就是在催眠师下达醒复的暗示指令之后,心理上的恢复在短时间内业已完成,但生理上的恢复却没有同步进行。正因为如此,出现了不舒服、倦怠、不安、不愉快等种种感受。这种情况在受术者接受了深度催眠之后最容易发生。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并非难事,只要催眠师意识到这一现象的存在,多进行几次生理状态完全恢复的暗示即可圆满解决。
其四,受术者不是自愿接受催眠治疗,而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接受催眠施术的。他们的不安与抵抗可能不仅表现在对催眠师暗示指令的拒绝,还有一种表现方式就是在接受催眠治疗之后,出现种种不适之感。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最好要在受术者欣然同意接受催眠治疗时再予以施术。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怀疑者与反抗者就不能施术。事实上,出现上述不适表现的人,在整个接受催眠治疗人的比例中,只占极少的一部分。
4.催眠术有百利而无一弊
认为催眠术有损于人的身心健康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认为催眠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观点也同样是不正确的。稍有科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方法总是有利有弊,恰如一张纸总是有正反两面一样。科学地、恰当地使用催眠术,确实可以开发人的潜能,提高学习、记忆的效果,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能作为治愈若干心因性疾病以及治疗其他疾病的辅助手段。譬如,在外科手术以及分娩等手术中,有些病人不适宜使用化学麻醉剂,这时,就需借助催眠术。此外,催眠暗示也可解除人们的精神紧张,加速创伤的愈合。至于像癔病、神经衰弱这样一些心理疾病,使用催眠术往往可收立竿见影之效。
如果使用不当,甚至滥用,也会招致种种恶果。美国心理学家布恩和埃克斯特兰德指出,滥用催眠术是很危险的。危险来自下列两个主要因素。
(1)许多精神病患者期望催眠能奇迹般地治愈他们的病症。但由于催眠具有重组经验的能力,患者有可能在无意中被引入会使他们情况恶化的经验。
(2)有些没有受过严格、正规的心理学或医学教育的人,也可能很容易地学会这门技术,而且是出于想控制别人的愿望开始实施催眠。
上述这两种情况都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这两种原因的结合,更增加了这种危险性。所以,实施催眠术的人,首先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和足够的精神病学、内科学和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完善的训练,才具备应用催眠术的资格。另外,催眠术的神奇性与戏剧性常使得某些患者主动要求进行这种治疗。但是,心理医生不能为患者所左右,决不能一味迁就患者,应该是在必须使用催眠术时,才适当、谨慎地使用这种治疗技术。
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伯恩认为,催眠还存在一种危险,即催眠医生消除病人的症状之后没有给予病人任何东西作为补偿。如果催眠医生未能为神经官能症患者找到愿望的替代物,患者可能在症状消除后更加衰弱,而不是增强,尽管在某些缺乏经验的医生看来也许是明显好转了。例如,特里斯医生在恢复了患者霍勒斯·沃尔克的发音能力之后,病人反而抑郁焦虑。原先困扰霍勒斯的仅为发音能力,恢复了发音能力后由于没有替代物的填补,反倒使其整个人格失去平衡,以致他的活动能力还不如治疗前。特里斯医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精神病学家,在帮助霍勒斯恢复了说话能力之后并不满足于这种“治愈”。他认识到最重要的治疗阶段还在后面,只从病人那里取而不予,便容易产生一个新的症状,情况会比以前更糟。当然,这种后患也不是不可能防止的,利用从催眠状态中或者从催眠治疗以后的会见中获得信息,从中选择一个损害较少的方法来缓解病人的紧张,就是一个可能的选择。
心理治疗学家们还发现:在大多数以治疗各种身心疾病而进行的催眠施术中,患者的心理和生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受术者每每会有一些不适之感。这与催眠师对受术者产生变化缺乏既包括生理上又包括心理上的周密考虑有关。简言之,有时只注重了心理上的问题,而忽视了可能随之而来的生理上的问题;有时只偏重于生理疾病症状的解除,而忽略了受术者心理上的波动以及情感上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催眠施术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副作用。
譬如,为了想使受术者的生理上产生变化,单刀直入,采用直接暗示的方法来诱导受术者的生理上发生变化。这种暗示指导语可能对受术者的生理上产生了某种积极的变化,但有可能因忽视了这一系列的暗示过程中所引起的心理状态或情感上的变化,同时,对人类的其他复杂的心理问题也未能加以注意,而且于不知不觉之中将对方当成机器人,从而致使受术者的种种欲求和人格无法获得平衡。
再如,在催眠过程中,受术者有可能产生种种反应,其中有一些是消极的反应:有时,受术者会有一种局促不安感,对催眠师产生敌意、不信赖、抗拒其暗示等行动;有时,想使催眠师了解并承认他自己对待疾病所做出的努力,或是急切地渴望得到别人的帮助,或是强烈地拒绝他人所给予的帮助……如果催眠师在施术之前和施术过程中未能考虑这些因素的存在以及对催眠施术的影响,那就有可能引起受术者的不安、忧郁、神经质,以及其他一些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不协调现象。
尤其是在受术者情绪不稳定的时候,一个无法接受对方情感,又缺乏协助对方行动的意念的催眠师,很容易忽视对方,而仅仅强调自身的权威性。这样的催眠师是一种独断专行、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而这正是催眠施术的大忌。具体说来,催眠师的专横、缺乏基本的移情能力以及所表现出的优越、支配和权威的态度,会加剧受术者的不安感,会对催眠师产生怀疑和敌意,这种怀疑和敌意还可能转化为攻击性。这种攻击性主要表现为自我攻击,从而使受术者本来就紊乱了的心理世界更加紊乱,各种后遗症也就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生理上、心理上的若干问题而进行催眠施术时,必须是由既精通催眠术又具有该问题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如果只会进行催眠施术而不具备专门知识,可能会酿成意外的危险;如果仅具备专门知识,而催眠施术的技术不精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或者是无法将受术者导入催眠状态。所以,对于想使用催眠术为他人开发潜能、治疗疾病的各种专家、学者来说,首先必须精通催眠术,然后审慎地在自己所最为熟悉的领域内予以运用。那种毫无把握地盲目滥用,对受术者、对自己以及对催眠科学,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应该坚决予以制止。
(三)催眠术与催眠表演
自催眠术问世之日起,也就是从麦斯麦开始,催眠术就与催眠表演联系在一起了。从那以后,催眠表演就一直没有间断过,童小珍在其所著《催眠术手册》中写道:今天在全世界各地有成千上万舞台催眠师,其中最成功的一部分经常作为嘉宾或者表演者频频出现在电视节目中。比如,在“杰·雷诺晚间秀”和“大卫深夜秀”两个电视节目中就常见到美国著名的催眠师兼喜剧演员吉姆·旺德的身影。今天,催眠表演师有非常广泛的表演场所,在集市、毕业典礼、宴会、会议活动、私人派对以及旅游客轮,甚至大型娱乐场所拉斯维加斯都能看到他们在献艺。
大部分人对催眠术的感性认识也是来自舞台的催眠表演。他们以为,催眠表演就是催眠术。诚然,催眠表演的确是应用了催眠技术,但催眠表演与正式的催眠施术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其一,目的不同。催眠表演的目的是娱乐,“哗众取宠”是他们唯一的目的;正式的催眠施术是为了治疗身心疾病或开发人的潜能。
其二,职业角色不同。舞台催眠师的职业角色更多的属于表演者,他们需要具有表演才能或者说是表演天赋;而对一般的催眠师来说,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其三,催眠深度不同。在催眠表演中,通常要把被催眠者导入较深的催眠状态,因为只有在深催眠状态中,许多奇特的生理现象(如人桥)等才会出现,被催眠者才会有种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举止,所有这些,正是娱乐性所必需的元素。在正式的以治疗及开发为目的的催眠术中,一般不会把受术者导入很深的催眠状态,有资料表明,催眠医师相当多的治疗工作常常是在相对轻度的催眠中进行的,即使这位受术者完全有可能并且也很容易进入深催眠状态。这是因为,催眠术的一个很难避免的负面作用是在治疗好患者某种身心疾病的同时,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患者对催眠师的高度心理依赖。催眠的程度愈深,这种依赖性就愈大。所以,有经验的催眠师通常是根据实际需要把受术者导入不同的催眠状态。如果浅催眠能够解决问题的,绝不导入中度催眠状态,更不会导入深度催眠状态。
其四,导入催眠状态的速度不同。在催眠表演中,快速导入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观众没有耐心去看那半小时甚至一小时的过程,这也会使表演的神奇性大打折扣。所以,瞬间进入催眠状态,甚至是很深的催眠状态是催眠表演的一大特色。为什么他们能做到这一点呢?有两种情况:一是那些被催眠者是催眠表演者的合作者,前者已多次被催眠,只要一个口令就能使之进入催眠状态,但那些奇特的生理、心理表现并不是作假。二是被催眠者就是真正的观众,他们从未被催眠过,与催眠表演者事先也没有任何接触,但还是被快速催眠了。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原来,催眠表演者从一开始就在观察,并在准备活动中不断地检测谁是感受性最高的人,而这些人会被他选为催眠对象。对于那些高感受性的人来说,快速进入很深的催眠状态是完全有可能性的。
在正式的催眠施术中,整个进程常常是缓慢的,也是枯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对象具有不可选择性,因此整个暗示诱导过程就不可能那么直接、那么顺畅,催眠师与受术者意志的较量每每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其五,所处的施术环境不同。正式的催眠施术对环境的第一要求是安静,而在催眠表演中,安静几乎是不可能的,环境常常十分喧闹。为什么在后一种环境中催眠施术照样成为可能,并且还能实现超快速、深程度的状态?我们认为,安静是一种氛围,它能使人注意力集中,从而进入催眠状态;喧闹也是一种氛围,那音乐、那灯光、那观众气氛,也是一种强大的暗示源,对于高感受性的人而言,后者可能具有更大的诱导作用。
其六,社会评价不同。如今,持有催眠术是有害的观点的人虽然还有,但为数不多。但对催眠表演是否有害的争论却一直在继续着,已有多起纷争对簿公堂。英国舞台催眠表演者保罗·麦肯那就曾经被一名自愿参加催眠的被催眠者盖茨起诉。盖茨被催眠后,像芭蕾舞演员一样跳舞,还扮演公共汽车检票员和彩票得主。催眠结束以后,盖茨声称他的性格变了,而且他被诊断为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但是法庭判决盖茨败诉,他的精神衰弱只是巧合而已。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催眠表演就一定是无害的。像过于惊险的身体动作可能造成的伤害,催眠后暗示解除不完全,以及由催眠表演让人们造成的对催眠术的误解,都是催眠表演的消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