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实际履行债务,若其未履行,相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某酒店和某蔬菜经销商贾某签订了一份蔬菜购进合同,约定由贾某每日按照酒店的下单为酒店供应蔬菜,酒店交了一部分定金。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贾某突然提出由于他家的货车涉及违规超载,在运送途中被相关部门扣押,不能按时供货。酒店因急需蔬菜,没有同意贾某的要求。后来贾某又提出,自己的老乡沈某也是做蔬菜生意的,而且沈某为了生意周转至今还欠自己10万元,沈某可以替自己为酒店送菜以抵欠款。酒店对沈某的蔬菜品种及质量进行了实际考察,同意了贾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可到需沈某送货时,沈某并没有按时供货,而称自己的货都让自己的老客户预订了,没有剩余蔬菜可以为酒店提供供应,给酒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给酒店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商业交易中,常常出现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酒店与贾某之间的蔬菜购进合同纠纷,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会因为第三人对合同不理解,或是第三人自身多种情况的出现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沈某作为贾某与酒店之间的第三人,代替贾某履行对酒店的义务,但最终没有履行,给酒店带来经济损失,该酒店可依法向贾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损失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沈某主张。因为贾某与酒店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沈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负合同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内容,而第三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合同是一种契约,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相关事项提出请求,而不能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一旦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赔偿请求,除非第三人也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