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该以什么作为判断依据?
在北京经营水产生意的韩某因店面装修、扩大经营,向自己的老乡毕某借款5万元。虽然两个人不在同一市场做生意,但由于毕某也是经营水产生意,无论是在资金周转上,还是在货品调换上,韩某和毕某都互相帮忙。店面装修完毕,正式营业后,韩某就还了部分借款,而且毕某给韩某写了一张“还欠款1万元”的字条。事后,毕某几次找韩某索要欠款,可韩某总找理由推脱。忍无可忍之下,毕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归还余款4万元。韩某却称自己已经归还4万元,只欠其1万元。毕某称按照当地交易习惯,“还欠款1万元”记录的是当时韩某还款时的情形,而不是还款后还欠我多少钱。那么毕某的观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毕某的观点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本案来看,由于双方经营同一行业,长期互有借贷关系,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合同使用的词语不严谨,且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又无其他条款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利用交易习惯的解释方法,最能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也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因此根据当地交易习惯,毕某的观点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及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当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本应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出现合同用词不严谨,且有多种解释方法时,就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然而,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也形成了大量的、经常使用的交易习惯,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清偿出现分歧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