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如何确认?
2014年2月,张某在某小吃街开了一家馅饼店,由于味道独特吸引了很多食客,客源十分稳定。由于生意兴隆,张某在店里忙碌的时间多了,采购的时间少了。于是,张某与李某进行了口头约定,每周由李某给张某运送五十袋面粉,月底进行结算。三个月以来,双方的结算十分顺利。6月,张某的馅饼出现了滞销的情况,生意冷淡,入不敷出,月底,李某来结算,张某以双方没有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面粉钱,李某不服将张某告上法院。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对双方的买卖关系如何确认?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的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张某否认李某向其馅饼店提供面粉,而且也不承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那么法院应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应当向法院提供送货单、结款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并询问当时的介绍人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买卖关系的认定问题。书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的最直接、有效证明,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主张成立买卖关系的一方应当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法院以此为据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买卖关系成立与否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