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某大饭店常年收购各地豆腐坊的豆腐,三年以来一直采用收购货物合同为该合同模版。2013年5月,该饭店又去收购豆腐,因为第一年合作,该豆腐坊管理人对合同阅读得非常仔细,就在此时,其发现该合同存在“客户食用豆腐出现任何问题都由豆腐坊承担”的霸王条款。该豆腐坊管理人对此合同存在异议,此事也引起其他豆腐坊的关注,表示如果该饭店不修改合同,以后将不会再合作。那么,霸王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是否有效呢?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签订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格式合同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效果的预见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但是使用格式合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限制对方合同自由,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该饭店的收购合同约定“客户食用豆腐出现任何问题都由豆腐坊承担”是不合理的,豆腐坊管理人可以不签订这样的格式合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解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不与对方协商直接订立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但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该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