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丈夫嗜赌举债,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没有立即要孩子。妻子刘某整日忙于工作,丈夫张某则整天无所事事。后来,陌生人王某联系了刘某,要求刘某代替丈夫向其支付30万元赌债。刘某认为自己对这笔赌债并不知情,所以没有清偿义务。那么,在法律上,刘某对丈夫所欠的赌债是否负有清偿义务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方清偿,夫妻中的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丈夫张某因嗜好赌博欠债30万元,此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刘某没有清偿义务。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前提,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则应由举债方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关于夫妻一方欠赌债,另一方是否负有清偿义务的规定,此条文则明确规定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的另一方不负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