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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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现有的计价规范不配套,导致约定不明以及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2003年、2008年、2013年国家住建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建设部于2005年3月9日以建设部公告第313号对GB50500-2003进行了局部条文的修订,国家标准编号未变。,该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编号为GB50500-2013,而1999版示范文本适用之前,虽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但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标准的高度。因此,在文本中仅涉及到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并将其作为组成合同的文件,但并没有更详细的约定。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别是2013版,对相关合同价款等约定作出了特别详细的规定。显然,1999版示范文本与清单计价规范并不配套统一。举例说明如下:

2013年4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2.1项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就上述需要约定的事项,特别是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9项,在1999版示范文本中,并没有相应的协议书条款、通用及专用条款与其对应,这导致1999版示范文本无法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需要。此外,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2.2项规定:“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项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根据此规定,一旦因1999版示范文本没有配套条款与其对应并作出约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按照规范约定或者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补充,但是,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又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显然,因1999版示范文本与现行计价规范不配套,将导致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可能意想不到的结果,进而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