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可见,我国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是指公司不同于其他相近主体的特性。通过与相近主体进行比较,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一)公司具有营利性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与非企业法律主体相比较,营利性是其显著的事业目的特征。
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相并列的民事法律主体。公司同其他企业组织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经营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反映出公司具有营利性,也称为企业性,这是公司的特征之一,同时也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目的特征。仅依据营利性这一特征并不能区别出什么是公司、什么是合伙企业、什么是独资企业,但可以与其他一切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相区别。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非营利性主体的显著特征。
所谓营利性是公司通过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以一定的经营投入获取经营收益,依法将其经营收益分给公司投资者并体现公司事业始终的行为属性。营利性是公司设立、存续的原动力,是公司投资者追求投资回报目标的体现。但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传统营利性公司观念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体现在《公司法》第5条规定之中。该条法律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兼顾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现代企业组织,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组织相比较,法人性是其显著的主体人格特征。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条件。与这四个条件相比较,公司名称保障每一个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公司组织机构得以形成公司的意思及意思表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物质基础和实现保障。具有区别于其他主体的名称、思维意思、行为能力,公司就具备了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构成要件,成为独立于自然人的组织法人。
《公司法》第3条第1款着重强调了公司成为法人的两个经济条件: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对这两个条件的强调是基于公司是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主体。公司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保障公司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实现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从经济上实现人格脱离公司的投资者。当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也就实际丧失了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公司具备了清理债务,进行破产清算,最终丧失法人人格的客观条件。
(三)公司具有社团法人特征
公司主要是由多位股东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与其他非社团法人相比较,社团性是其显著的构成特征。
法人以其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的实现及以财产的捐助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主要形式为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自然人的集合体,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以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的属性表明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不考虑一人公司这种特殊公司形式,从公司的社团性视角出发,可以确定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的组合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并经国家登记而被赋予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投资者组成的法人组织体。
按照社团法人传统理论,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构成,无论是在公司成立之初,还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都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我国在2005年之前的公司立法,对自然人设立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的社团性,要求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实践中不仅存在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存在规避法律的事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挂名股东的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世界范围内看,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趋势。为适应公司实践发展需要,也是顺应公司立法的世界趋势,2005年公司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一人公司。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济高度繁荣发展、公司制度成熟之后出现的公司组织形式新动向,并不能代表公司的主流发展方向。因此,从公司发展进程及方向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公司社团性特征的例外表现,不能因此而否认社团属性是主流公司构成方面的特征。
(四)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的股权式企业
股权式企业,即指股权式结构的企业。在股权式结构的企业中,资本的所有者为追求利润对公司进行永久性投资,其基于投资行为成为公司的股东,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取决于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资本份额。
股权式企业的特点突出表现在股东和公司的关系上。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公司和股东的独立并存关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导致了股东和公司两个身份主体的产生,股东和公司这两个不同的主体对公司法人财产分别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权益,并对公司债务分别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在这一结构中,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独立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内容的所有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类型的权利。
二是股东和公司的相互制衡关系。股东基于投资行为,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对其出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财产性权利,取而代之以股权,并基于股权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获取收益。公司在对股东出资享有完全法人财产权,即对公司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营利活动,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及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资产为自己履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在公司经济组织模式中,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同时并存,既相互依存、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公司因此成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并以此而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
该特征说明公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为,它有自己的意思机构,经营决策机构。在股东极其分散的情况下,公司独立性更强。
三、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的不同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含义
非公司制企业一般是指没有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公司制企业既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包括以所有权为标准所划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企业类型。狭义的非公司制企业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本文此处的非公司制企业特指狭义的非公司制企业,其具体含义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其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2.合伙企业的含义。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设立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设立人或投资者设立,一切利益和风险也由该设立人或投资者承担。除“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情况外,公司一般由两人以上共同出资设立。
3.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由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5.经营管理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聘有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该经理只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代理人,而不是独资企业的代理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依法随时变更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直至直接控制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公司内部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某个股东负责。如果股东要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必须依法定程序以公司内部机构的身份实施。
6.责任承担不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就没有对投资人的出资认购数额和出资方式作出限定,因此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不仅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时,各位发起人股东依法应当有按照公司章程认购的出资额,同时公司有依法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公司已成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并不等于股东的债务。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同,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财产不是完全属于企业所有,合伙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拥有经法定程序核定的出资额,且该出资额是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构成,能够形成公司的独立财产,所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其实质是属合伙人共有。公司财产属公司享有。
4.出资人之间关系不同。合伙企业出资人之间人身关系密切,公司出资人之间人身关系较为疏松。
5.管理权不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管理,公司管理权由公司机构行使。
6.盈亏分配不同。对合伙企业盈亏的分配和分担比例,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公司的盈亏分配和分担的基本原则是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进行,同时亏损的承担以出资额为限。
7.责任承担不同。合伙企业要求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但并没有最低出资额的法定限制,所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应当具有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所以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8.出资形式不同。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都应当符合可以依法评估和依法转让的基本标准,所以劳务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以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综上所述,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最基本的企业法律形式,是一种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完全不同的企业类型,是一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可以不依赖于某一个或某几个投资者的存在而存在的企业,是一种可以多人参与投资的企业,是一种限制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企业法律形式。因为公司制企业的存在,促进了企业规模的可能无限扩大,促进了股东不惧投资风险敢于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
四、公司的作用
(一)获取投资收益
公司是投资主体的一种派生主体,本质上是投资者实现投资、融资并获取收益的一种工具。这决定了公司的基本作用是获取投资收益,这也是其他企业形式最基本的作用。
投资者向公司投资,性质属于股权式投资。债权投资较股权投资风险小,收益也受到限制;股权投资较债权投资风险大,收益也大,且公司投资的收益是由公司的经营业绩所决定的,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此,它适应了多数投资者的需要,成为被广泛采用、最受欢迎的投资形式。
(二)限制投资风险
1.控制风险。公司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制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了独资、合伙企业的巨大风险。
2.分散风险。通过在不同公司的投资来分散投资的风险,从而在不改变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实现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
这种所谓的限制风险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分析的,并不能防范经济因素的风险、股权投资的经济周期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系统风险。
(三)募集经营资金
公司是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首先,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可以实现资本的聚集和联合,原因在于实行共享利益、共同管理,发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持久的投资动力。其次,公司成立后亦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公司的资合性使其具有融资的优势: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可以发行股份和公司债券,达到融资的效果。最后,公司的融资具有成本低、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
(四)实行科学管理
企业的现代化有两点:一是企业的独立经营,二是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公司组织形式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各机构的产生和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组织形式为国企的改革提供了途径、方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