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平责任
助人推车被砸伤 老汉起诉获赔偿
经典案例
年逾六旬的蒋老汉在家中开有一间五金店,2001年元月7日上午,收购废品的黄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到蒋老汉家收购废玻璃,车装载后,后轮陷入泥坑中无法开动。为帮黄某摆脱困境,蒋老汉不顾年老体弱和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起帮黄某推车,就在众人齐力推车时,车轮下突然甩出一块石头,正好砸在蒋老汉的后背上,造成其第12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1100余元。黄某在给付700元医疗费后,不愿再付钱。蒋老汉在索要未果情况下,将黄某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该院在审理后认为,蒋老汉在帮助黄某推车时,不幸受伤,黄某在主观上虽无过错,作为受益人,依法应承担原告的一定经济损失。蒋老汉帮助黄某推车,虽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但鉴于黄某是在和蒋做生意时车子被陷的,且在蒋家门口,从情理上,蒋老汉也应给予帮助,故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蒋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2001年12月,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无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受益车主黄某一次性补偿蒋老汉损失4100余元,蒋老汉自行负担损失1700余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老汉义务帮工受伤,本身并无过错,而被帮工的黄某也无过错,于是按照公平原则,应由受益人黄某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
扭秧歌突然死亡 组织者适当补偿
经典案例
2007年5月5日,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发出通知:“2007年5月7日举办答谢会,凡是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年龄过高及行动不方便者不能参加。”5月7日,60多岁的张老太太和老伙伴们一起来到该公司参加答谢会活动,在扭秧歌过程中她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老太太的家属将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2008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虽然组织者已提前告知有病者不能参加活动,对张老太太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该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受益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据此终审判令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259.28元、丧葬费7219.4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28478.68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张老太太参加医疗器械公司的答谢会活动,在扭秧歌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而该公司对张老太太的死亡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和第132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法院判该公司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