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
最后那一个“罪”字,于老师写得很大、很夸张。在阳光的映射下,这个陌生而又熟悉的汉字发出幽幽的寒光。很多同学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迎面而来,不由自主地屏住呼吸。
于老师接着说:“在此之前,你们都是无罪之人。无论做错什么,无论错得多么离谱,你们的行为都不会被称为‘罪’,国家也不会追究你们的责任。但是一旦年满十四周岁,你们人生之中可以为所欲为的阶段就要画上句号了。自此之后,你们就会成为可‘罪’之人。”
“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犯罪呢?”一个同学问。于老师循声一看,提问的人浓眉大眼,鼻梁上架着一副无框眼镜。他叫周晓龙,是班里的学习委员。
“首先,犯罪是有危害的行为。”于老师说,“所谓的‘有危害’指的是侵犯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且达到相当程度,并不是说任何有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比如,吸烟和闯红灯就不是犯罪。”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坐在最左边前排的同学说,“仅有危害行为不算犯罪,出现了危害的后果才算?”这位同学胖乎乎的,戴着一副大大的黑边眼镜,他叫李铭。
“不一定。”于老师说,“比如,张三想杀李四,于是下班后带着一把西瓜刀,来到李四居住的小区。正想趁着天黑行凶,忽见一辆警车从马路上驶来,赶忙藏起菜刀逃走。在这个例子里,张三杀人的目的没有实现。但他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性。”
“是啊!”另一个坐在最前排的男同学说,“李四要知道后面有人拿刀等着他,非得吓死不可!”说话的人是孙小闹,绰号“孙悟空”。他身材瘦小,尖脸尖下巴,眼睛不大却眨得很快。
“张三的行为不算犯罪吧?”周晓龙说,“他连刀都没拿出来呢!”
“算的!在张三买刀准备行凶的时候,就已经构成犯罪了。”于老师说,“我国《刑法》把犯罪分为四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于老师接着说:“所谓‘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所谓‘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所谓‘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而所谓‘犯罪既遂’,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所需条件的情形。这四种情形所对应的罪犯,分别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既遂犯。”
“有点儿像昆虫成长的四个阶段:卵、幼虫、蛹、成虫。”鲍包说。
“是的!”于老师说,“所谓的四种情形,就是以时间为主线的犯罪行为发展的四种可能情况。不同情形的犯罪,其危害性也不相同。其中,犯罪既遂的危害最大、犯罪预备的危害最小,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危害居两者之中。由此,相应的处罚力度也各不相同。按照《刑法》有关规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中止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而如果已经造成损失,则应当减轻处罚。”
“明白了!”孙小闹说,“对张三的处罚只要比故意杀人罪轻一些就可以了。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要砍脑袋,未遂犯只要砍掉一条胳膊就行了。”
于老师笑着说:“可以做这样的类比。不过,并非所有产生危害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实际上,只有那些具备‘有责性’的行为,才应该被定罪处罚。”
“什么是‘有责性’? ”李铭问。
于老师说:“所谓‘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在做出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或制造出损害结果之后,他人可以找到谴责理由的情形。”
“这有点儿让人费解。”李铭说,“有不被谴责的危害吗?”
于老师点点头:“举个例子来说吧!故意杀人应该被谴责,但是警察击毙一名正在行凶的罪犯就不应该被谴责。基于类似的理由,抢劫是犯罪,但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参与抢劫,就不构成犯罪。”
“警察击毙罪犯好理解,十四岁以下的儿童抢劫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李铭问。
“这还不简单?”孙小闹说,“国家不跟你一般见识呗!”
于老师摇了摇头:“主要是因为十四岁以下的儿童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都还不成熟,说得通俗点儿,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对于这样的人群,法律认为,谴责他们是没有意义的。”
“这么说,只要找到不受谴责的理由,就不算犯罪?”周晓龙问。
“原则上是这样的。”于老师点头认可。
“这么说的话,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李铭说,“拿刚才的例子来说,如果张三不是要故意杀害李四,只是在擦枪的时候走火,不小心把李四打死了,那么张三是不是也不应该算犯罪?”
“你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于老师说,“‘有责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比如,张三一拳把李四打倒在地,张三毫无疑问应该受到谴责;而如果张三一不小心摔了一跤,捎带着把李四也撞倒了,那么张三就不应该受到谴责。”
“前者有主观恶意,后者没有主观恶意。”李铭说。
“是这样。在刑法里,所谓主观恶意被称为‘故意’,由此导致的犯罪,被称为‘故意犯罪’。”于老师说,“通常情况下,法律以惩处故意犯罪为主,但是某些主观上没有恶意的人,也需要纳入被谴责的对象。比如,那些不负责任的人。”
“不负责任的人?”李铭问,“不负责任也构成犯罪?”
“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于老师说,“比如,一个人在小区里扔标枪,把另一个人扎伤。扔标枪的人肯定没有伤人恶意,但他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道理!”孙小闹说,“在小区里扔标枪,虽然不是成心伤人,但是也挺招人恨的。”
于老师继续说:“在刑法里,非主观恶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被称为‘过失’。其含义是,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过失导致的犯罪,被称为‘过失犯罪’。”
“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应该比故意犯罪轻一些吧?”李铭说,“感觉上,过失犯罪的责任应该小一点。”
“是这样的。”于老师说,“一般来说,在危害或损害相同的情况下,有责性越低,所受的处罚也就越低。比如说,十四岁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是都说十八岁以后杀人才偿命吗,什么时候提前了四年?”李兰兰问。李兰兰是一个性格开朗的女孩子,坐在鲍包的前面。
“人家说杀人不偿命,可没说杀人不处罚。”孙小闹说,“没听老师说可以从轻吗?意思是,人可以不杀,但是必须砍下一条胳膊,或者切下小手指头!”
于老师笑了,转身在黑板上又写下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