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这条罪名里,有四个动词,走私这种事情大家做的可能性不会很大,时间关系,我就不讲了。重点讲讲制造、贩卖和运输。”
“制造的可能性也没多大,”孙小闹说,“我们哪有那本事?”
“没错!”周晓龙说,“我看过美剧《绝命毒师》,制造毒品可是高科技,要用各种各样的试剂、烧杯,还有复杂的工艺流程,大学化学学得一般的都干不了,别说我们中学生了。”
“是吗?”于老师说,“在我们国家的刑法看来,三岁的孩子都会制造毒品。”
“这怎么可能?”鲍包说,“三岁的孩子连饭都吃不利索。”
“别着急,”于老师说,“听我讲个故事。”
张三到朋友李四家去串门儿,开门就看见李四正在秘密熬制鸦片。李四对张三说:‘哥们儿,我正忙不过来,你帮我看着火,别让它灭了!',于是张三就按李四要求做了,帮着他看了一会儿熬制鸦片的大锅,在火将要熄灭的时候,就向下面添把柴火。
讲完故事,于老师问:“我要问大家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李四算制造毒品吗?”
“算!”李铭说。
“当然算!”周晓龙也说。
“好!”于老师说,“第二个问题:张三算制造毒品吗?”
没人回答。同学们大多觉得张三的行为算不上制造毒品,可又隐隐觉得于老师提这个问题自有他的深意。
“算!”孙小闹忽然大声说。
“为什么?”于老师问。
“要是不算,您干吗问这个问题?”孙小闹振振有词。
于老师笑了:“好吧,内心里认为这算制毒的同学举手!”
几个同学犹豫着把手举了起来。
于老师略微数了一下,说:“看来,没有几个人认为这是制毒。这个问题,我们放一放。我接着讲述张三的故事。”
张三从李四家里出来后,去找自己的朋友王五。刚进王五的家门儿,就看到王五一手拿量杯,一手拿试管,正在那里忙活。张三问:‘王五哥,你在忙啥呢?’王五说:‘我搞到一批吗啡,往里面兑点儿水,好多卖点儿钱。你来得正好,过来搭把手,帮我往量杯里倒点儿水。’于是,张三按照王五的要求往量杯里倒了些水。
讲完故事,于老师伸出两个手指头:“好,我的问题又来了。第一个问题:王五的行为算制造毒品吗?第二个问题:张三的行为算制造毒品吗?”
“不算!”李兰兰说。
“肯定不算!”周晓龙也说,“别说张三了,王五的行为都不算制造毒品!因为当王五往里面兑水的时候,吗啡作为毒品它的制造过程已经结束了。”
听到周晓龙的解释,很多人纷纷附和。连很少随大流的李铭也连连点头,认为周晓龙的解释合情合理。
于老师还是没表态,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还是稍后再公布。张三的故事没结束,请大家接着往下听。”
张三从王五家里出来以后,又去找赵六。刚一进门,就看到赵六正忙得满头大汗。张三问:‘六哥,你在忙啥呢?’赵六说:‘我搞到一袋白粉,纯度很高,正往里面兑些面粉,好拿到外面去卖。你来得正好,这里有一些小袋子,你把我把兑好的白粉装到小袋子里去。记住,一个小袋子只能放10克,千万别放多了,要不然咱们可就亏了。’张三按照赵六的要求做了,把一堆白粉分别装到一百多个小袋子里。
“好!”于老师说,“张三与赵六的故事也告一段落了,我的问题又来了。第一,赵六的行为算制造毒品吗?第二,张三的行为算制造毒品吗?”
于老师话音刚落,周晓龙就脱口而出说:“都不算!赵六的行为跟王五非常类似,所以都不算制造毒品。因而,张三的行为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制造毒品。”
李铭说:“我想明白了。制造毒品是一个提纯的过程,目的让有效成分提高,从罂粟到鸦片,从鸦片到海洛因,都是这样。而无论王五还是赵六,他们都在想方设法降低毒品的纯度,这个过程正好与制作毒品的过程相反,所以不应该算制造毒品。”
“有道理!”李兰兰说。
“同意!”鲍包说,“把周晓龙和李铭的观点结合到一起,就是完美解释”。
同学们也纷纷地点头,觉得鲍包的总结很有道理,教室里一时安静下来,大家盯着于老师等待着他的裁判。
“应该算消灭毒品。”孙小闹忽然说,“只不过,他们还没消灭完!”
很多人一下子愣住了。孙小闹的话听上去匪夷所思,可是如果按照李铭的思路推导下去,又觉得这个观点合情合理。
“好吧!”于老师说,“请大家坐好,我要公布答案了:李四、王五、赵六的行为都是制造毒品的行为,张三在李四、王五、赵六家的三个行为,也都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什么?都算?”鲍包瞪大眼睛。
“添点儿柴火,兑点儿水,就算制造毒品?”周晓龙喊。
“张三也太冤枉了吧!”李铭也叫道。
其他人也都议论纷纷。
“没错!都算制造毒品。”于老师说,“大家不要激动,我还没说处罚措施呢!”
议论声渐渐低了下来。
于老师继续说:“对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哇!”不少同学轻呼起来。
于老师看了大家一眼,继续说:“制造鸦片达到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到这里,于老师停了下来:“甲基苯丙胺就是冰毒。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管是加工提纯,还是稀释兑水,只要产量达到10克,就要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10克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于老师说着举起大白兔奶糖:“上课前,我让孙小闹给每个人发了一块大白兔奶糖。请大家拿起这颗奶糖,放在手里掂量一下。”
看到同学们把奶糖放到手里,于老师说:“这块大白兔奶糖的重量,大约就是10克。”
“啊!”同学惊呼起来。
“我把4克海洛因兑上6克面粉,就要判7年?”熊大雄大声问。
“没错!”
听完于老师的回答,熊大雄惊讶地看着手里的大白兔奶糖,仿佛盯着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
趁着同学们议论,于老师用粉笔把“贩卖”两个字圈了起来。
“下面讲一下毒品贩卖。”于老师说,“在开讲之前,谁能先解释一下‘贩卖’是什么意思?”
“就是买卖的意思,先进货,后卖货。”李兰兰说。李兰兰的妈妈是做服装生意的,关于“贩卖”二字的意思,没有人比她更清楚了。
于老师对李兰兰的回答不置可否:“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放一放。接下来,我继续讲张三的故事。”
故事一:张三放学回家,在路上捡到一个塑料袋。打开一看,是海洛因。于是,张三扭头找到李四,把海洛因卖给了李四。
故事二:张三的朋友王二麻子是个瘾君子。一天,张三缺钱花,把王二麻子的冰毒偷出一包,悄悄卖给了李四。
故事三:张三找李四,看到李四在溜冰,一副很爽的样子,就说:‘四哥,让我也抽一口?’李四说:‘要抽的话,你得出钱。’于是,张三给了李四500块钱,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过了一把瘾。
于老师看了同学们一眼,说:“张三的故事暂时讲到这里。我的问题是:故事一、故事二里的张三,故事三里的李四,算是贩卖毒品吗?”
“肯定算!”孙小闹说。
“为什么?”于老师问。
“要是不算,您这故事不是白讲了吗?”孙小闹说。
于老师用手指指李铭:“李铭你说!”
“理智上觉得不算,直觉上觉得算!”李铭说。
“理智上,直觉上?”李铭回答问题很少含糊,不过这次把于老师听糊涂了,“这什么意思?”
“关于‘贩卖’一词的定义,我同意李兰兰的解释,就是必须具备‘买’和‘卖’两个动作。而故事一和故事二里的张三都没有‘买’毒品的行为,故事三里的王五是不是有‘买’毒品的行为也不清楚,所以,从逻辑上,我觉得他们的行为都不应该算是贩卖行为。可是……”李铭皱皱眉头,“刚才添把柴火都算制造毒品,这里恐怕也得算吧?”
于老师笑了:“我是既高兴,又失落。高兴的是,大家都猜对了;失落的是,我卖的小关子,让大家识破了。李兰兰对于‘贩卖’一词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对刑法里的‘贩卖毒品’来说,这个解释过于狭窄。在刑法里,只要有‘卖’的行为,就算‘贩卖毒品’,不管毒品是买来的、偷来的、抢来的、别人赠与的,还是从天上掉下的。”
“明白了,这可能是刑法有意加大打击力度。”李铭说,“您刚才说我国刑法对涉及毒品的犯罪打击特别严厉,这可能算是体现‘严厉打击’的一个方面。”
“非常对!”
“但是,”李铭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假设张三口袋里恰好没有钱,只有一个手机,于是他拿手机换了李四的毒品。那么,李四的行为算贩卖毒品吗?”
“算!”于老师斩钉截铁地说,“以物易物也算!”
“确实够狠的!”冯星感叹道。
于老师示意冯星不要说话,然后继续讲故事。
张三找李四,李四掏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对张三说:“王五要买我的冰,可是我很忙,没时间送,你帮我一个忙,把它带给五哥。”张三答应了,帮李四把甲基苯丙胺带给了王五。
讲完故事,于老师问:“现在张三的行为是贩卖毒品吗?”
“这次恐怕真的不是了。张三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就算有错,也算不上有罪。”李铭忽然笑了起来,“不会每次都是狼吧!”
“肯定是!”孙小闹说,“越是意想不到时候,越应该小心狼来了!”
于老师向熊大雄做了一个手势:“熊大雄,你说呢?”
“应该不算吧?”熊大雄迟疑着,看了看冯星。
冯星也摇了摇头:“不应该算。”
于老师看了熊大雄,又看了看冯星,斩钉截铁地说:“算,这绝对算贩卖毒品!”
冯星和熊大雄同时惊呼了一声。
于老师接着说:“关于贩卖毒品的第四个故事,对大家来说,是最有现实意义的。想象一下:你的一个朋友贩卖毒品,让你把毒品带给买方,虽然你并不认为他是对的,可是出于面子或出于义气,你不好拒绝。不幸的是,你一旦帮他做了这件事,就意味着你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刑法对这个行为的处罚力度跟制造毒品一模一样,只要达到一颗大白兔奶糖的重量,就会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熊大雄倒吸一口冷气,于老师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里并非不会发生。事实上,帮郑义士把东西捎给其他人的事情,熊大雄做了好几次。虽然知道里面不是毒品,可现在想起来,熊大雄仍然觉得后怕。
“如果张三不知道里面是毒品,这算贩卖毒品吗?”熊大雄忍不住问。
“这要分情况。”于老师说,“如果张三对李四与王五的毒品交易完全不知情,那么这不算犯法。但是,如果李四没有告诉张三,但张三猜出里面是毒品,仍然算贩卖毒品”。
“李四没告诉他,张三怎么可能猜得出来呢?”李铭说。
“人是有第六感觉的,”李兰兰说,“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人在有些时候不对劲儿,比如上次有人给你送来一个包裹,你的表情就极不自然。”
“万一猜错了呢?”孙小闹说:“第六感觉确实有,但是经常猜不准啊!”
“这个法律不管,”于老师说,“只要张三觉得有可能是毒品,他仍然答应替李四去送,就算犯罪。”
周晓龙说:“关键是我们怎么知道张三是不是觉得‘可能呢’? ”
“对啊!”李铭说,“子非鱼,安知鱼之‘猜测’? ”
“从行为可以判断,”于老师说,“如果张三感觉自己手里的包裹可能是毒品,他就会有意地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比如,把包裹藏到隐蔽的地方,看到警察躲着走,看到检查站会绕着走等等。类似的行为都会帮助法官认定张三对毒品交易知情,或者推测知道。”
“如果不是为了交易呢?”熊大雄问,“比如,李四和王五在一块吃饭,让张三去他家里,带一个包裹给他。这算吗?”
“这不是贩卖毒品,肯定不算。”李铭说,“应该算运输毒品。”
于老师说:“李铭说得非常对。当然这要看张三是否知道,或者是否猜出这个包裹里有毒品。如果他知道了,或者猜到了,那么就是运输毒品罪。处罚的力度跟制造毒品、贩卖毒品一样,只要达到一块大白兔奶糖的重量,就要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不少人已经猜到了结果,但是大家还是被这个模拟的故事深深触动,因为它太贴近生活了。
“一个不留神就判7年呢!”冯星两个手指头捏着大白兔奶糖,高高地举到自己的头顶上。
“我接着熊大雄的故事,”李铭说,“如果张三在为李四送毒品的过程中,半路下雨了,他把毒品又送回到李四的家里。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算运输毒品了?”
“算,”于老师斩钉截铁地说,“尽管毒品转了一个弯儿,又回到了原地,但仍然算运输毒品罪!一颗大白兔,7年!”
“啥,啥,啥!”冯星叫了起来,与熊大雄四目相视:“这也算?还让不让人活呀!”
“真是沾着死、碰着亡啊!”熊大雄惊恐地说,“手稍微抖一抖,这辈子就搭上了!”
“太狠了!”李铭不由自主地说。
“以后要跟谁有仇,就送他点儿毒品,他一辈子就玩了!”孙小闹说。“是啊!”李兰兰说,“那些故意杀人的人也太傻了!干吗要杀人啊,瞧谁不顺眼,送他点儿毒品就是了。”
这时候,下课的铃声响了。
于老师说:“通过学习,大家已经感觉到我们国家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多么大,处罚有多么重。从中我们或许可以体会到,毒品对于我们这个民族产生的伤害和影响是多么的深远。关于毒品犯罪的内容很多。在《刑法》里,与毒品有关的条款有十一条。今天我们只讲了其中的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节课我们还会继续讲,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