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杨律师,您好!
以前向您提及的B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步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就在去年,他们公司成立了职工持股会,旨在代表内部职工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这个持股会未经登记,理事长是朱某。该持股会成立伊始,即向一位技术人才梁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注意事项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持股会章程中,也有相同规定。持股会章程还规定,该公司内部职工以自己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份,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会员大会会议由会员按持股比例投票行使表决权。
今年初,B公司为支持子公司Y公司的发展,准备将公司所有的两个批发市场管理软件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Y公司,并为此专门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现在梁某作为持股会会员欲以其对公司享有股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无偿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决议无效,并要求作出决议的股东赔偿公司损失,请问是否有理?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首先,从程序上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梁某如果提出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其前提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有关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股东会决议时,梁某具有该公司股东的身份,并且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者侵害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注意到,梁某持有的是持股会的出资证明书。在该出资证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中栏目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持股会章程中,也有相同规定。持股会章程还规定,该公司内部职工以自己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份,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会员大会会议由会员按持股比例投票行使表决权。持股会章程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行使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的主体,是持股会这一机构而不是持股会的各个会员。持股会各会员只能通过约定的议事规则在持股会内部表达其观点并通过表决程序形成持股会的合意,而后由持股会予以实施,而不能以其具备持股会会员身份为由在持股会议事范围之外自行主张权利。
而且,持股会未经注册登记,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因而持股会应当不是公司股东,持股会所持公司股权很有可能是以朱某名义持有的。因此,持股会本身并不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梁某作为持股会的会员不可能享有对该公司的股东权。
综上所述,梁某并非公司的股东,因而并不是适格的原告,也就是说,梁某不能提起确认公司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也无权要求作出上述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赔偿公司损失。退而言之,股东会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也不应当予以撤销。
祝好!
杨春宝律师
杨律师,您好!
谢谢您及时解答。我向他们公司了解了一下,在工商登记中,持股会所持公司股权确实是以朱某名义持有的,但在公司内部,是持股会自己持有的。据说他们的持股会运作得挺规范的,我们园区管委会的领导还准备推广呢。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职工持股会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具有合法地位,B公司的做法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