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公司的债务,股东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
杨律师,您好!
我们园区的F公司财务上出了很严重的问题,目前被供应商诉至法院,据说该公司老板也要承担责任。不是说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我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也同时给园区内其他企业提供一个参考,特请您分析分析。
该软件代理公司老板姓华,开这家公司之前在一家著名的跨国软件企业担任高级程序员。几年的程序员生涯让他既积累了创业所需的启动资金,也开阔了视野,于是他决心自己开公司,并且迅速取得了成功。由于他的工作背景和个人努力,其代理的软件迅速成为国内业界的重要竞争者之一。他自己也因此获得了很高的回报,代理级别不断提升,并且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赊货。他利用不断扩大的收益,一方面扩张规模并开始着手自主研发,另一方面改善自己的生活,购买豪车和豪宅。
但自主研发之路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反而成为华先生的重大财务负担。而家庭方面,其母亲病重促使其挤占了属于公司的经营资金。他开始拖欠供应商资金,赊货信用额度被取消,公司经营状况一落千丈,最终公司被送上被告席。
案件审理中,一开始原告申请冻结F公司账户但一无所获,华先生自恃大量财产系登记于其个人名下,而非公司所有。但后来原告又基于F公司账目混乱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要求华先生对F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线索,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请问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原告呢?
顺颂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你提的这个问题很有价值,在此我向你做个详细的解释。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必然会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即如果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股东或其他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将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英美等国,这项制度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在欧陆国家,则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我记得华先生的软件代理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F公司财务账目混乱,公司财产和华先生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华先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合法合理地适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明晰地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才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