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影响股东身份?
杨律师,您好!
以前曾经向您提及的A公司又引进了一家新的投资者孙先生。孙先生已经分三次向该公司投入投资款和实物,为确定其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新老股东签订了会谈纪要一份,确认:该公司由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新股东孙先生对该公司的出资已实际到位,该公司应当变更工商登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始终未据此协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孙先生准备退出。请问,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其已投入该公司的相应出资款和实物,并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看来这家公司急需提高法律意识,以减少经营管理中的困扰。要解答你的问题,首先必须确认孙先生投入该公司的钱款和实物是形成股权还是债权。如果形成股权,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他不能要求该公司返还;如果形成的是债权,则孙先生可以要求返还。
如何判断孙先生对该公司的权利究竟是债权还是股权呢?我们注意到,孙先生实际对该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与该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了协议(会谈纪要),但是该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孙先生的股东地位是否成立呢?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孙先生与该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了协议(会谈纪要),协议对孙先生的出资行为已经予以确认,并决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该投资协议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当自成立时生效,投资协议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取得股东权利并不以办理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工商登记在册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使社会公众知晓其股东地位。孙先生未被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能否定孙先生的股东地位。因此,虽然投资三方之间的投资协议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并不影响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的生效。从会议纪要的内容看,确认孙先生投资该公司的意思表示非常清晰,没有可能解释为形成债权关系。孙先生实际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其结果自然是取得股东资格。当然,股东资格需要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予以确认,也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将直接影响对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因而,孙先生的股东权利尚未获得充分的保障。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他们之间的会议纪要是份合法有效的投资协议,孙先生的股东权利由此得到确认。因而孙先生不能要求该公司返还孙先生所投入的投资款和实物。孙先生可以依据会议纪要,要求该公司及原股东履行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该公司依然不办理,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确认他的股权,并据此向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工商变更登记。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