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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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杨律师,您好!

我已经将您的意见转告A公司,所幸A公司还控制在出技术的赵先生手中,他们决定根据您的意见继续与大股东交涉。

其实A公司还被另一个没出资的股东赖先生告了,这位赖先生是跟着钱先生炒股的小跟班,当初正是他介绍钱先生与赵先生认识,并撮合双方合作的。他跟着钱先生投资(只持股5%),因为知道钱先生不会再出资,自己也就不出资了。由于他并没有实际出资,A公司章程等登记资料上也不是他亲自签名,他也没有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A公司也没有将其作为股东看待。

就在赵先生与原来的大股东钱先生交涉出资的时候,这个所谓的股东赖先生竟然向法院提起诉讼(估计是受钱先生指使),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A公司认为,公司创办登记文件均不是他本人签名,他也没有向公司出资,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自然也就不应该有什么知情权。为此,他们还申请法院对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所有赖先生的签名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竟然是不能确定是否为其所签(明眼人都知道这里面肯定有鬼)!但无论如何,此人也无法提供出资的证据。请问:赖先生未实际出资,他还享有知情权吗?他的请求是否于法有据?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照道理原来的大股东钱先生已经退出了,这个问题应当一并解决了才对。这个尾巴还是挺麻烦的,因为看上去赖先生还是公司的股东,他虽然未出资,但也应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知情权。具体分析如下:

我注意到,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中均载明赖先生为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是赖先生主张其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既然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相关文件的签名是否为赖先生所签,就只能作出肯定的推定,而不能作出否定的推定,因此,只能认定赖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此外,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文件具有公示力,也可以据此认定赖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

那么,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是否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呢?

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当然,赖先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该公司股东的资格。

对于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然而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看来还需由原先的大股东钱先生出面协调这起纠纷,如果不能协调,可以起诉赖先生,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有此约定),逼迫他在出资与退出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催告其缴纳出资,若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赖先生的股东资格。在采取上述行动的同时,可以向审理知情权案件的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从而阻止其在未出资的情形下行使知情权。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