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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如何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
杨春宝律师,您好!
我最近在学习《公司法》的时候,注意到第5条里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原理,从本质上来说,公司运营的目的不应该是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吗?那么这和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是相互矛盾的吗?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性并不是必然矛盾的,也就是说,公司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必然与公司兼顾社会利益相互冲突。随着各国商业的不断发展,公司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也无可非议地成为最主要的商事主体,公司与社会的牵连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活动场所地的居民、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共安全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的发展对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公司在“营利性”的本性之外又被披上了“社会性”的外衣。
当代公司立法或者商事立法纷纷从“股东为中心”的个人本位立法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大力提倡,以衡量公司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可以说,我国新《公司法》及时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它从商事立法的角度唤起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并明确了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律上的责任。这里的社会责任就是除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社会规范等所要求公司应当对公众履行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