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后,医院以“私了”的方式与患者家属解决纠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情景再现
顾某年近七旬,从2015年12月开始就一直觉得肚子不舒服,于是顾某的子女将其送往医院诊疗。诊疗医生李某诊断为胆结石,开具了药方之后,嘱托顾某的子女按时给顾某吃药,多注意休息。但是顾某吃了一段时间的药依然不见好转,反而有恶化的趋势,于是顾某的子女再次将顾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之后发现,顾某并不是患有胆结石,而是得了淋巴癌,肚子不舒服是因淋巴癌引起的并发症。但是因误诊,顾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在两个星期后就过世了。医院作为责任主体,为避免自己的声誉受损,想通过“私了”解决这件事,请问,医院用“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法解答
医院与死者家属的“私了”行为有效。“私了”意为“不经过司法程序私下协商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三种合法途径。因此在本案中,医院想通过“私了”解决纠纷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按照这条规定,顾某的子女在与医院“私了”时,要注意制作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原因等重要内容,最后在协议书上签字。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文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总结提示
患者与医院因医疗事故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起诉。双方可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需制作协议书,按照规定在协议书中载明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