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女方与其分手而强奸女方,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情景再现
方某与女友王某是自由恋爱,从大学时就在一起了,感情非常好,身边的朋友都很羡慕两人。在外人看来,方某与王某肯定会结婚的,如果他们俩要是分手了,就再也不会相信爱情了。但就在上个月,王某却突然向方某提出了分手,原因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两人在一起,而且王某的父母已经为王某物色好了合适的对象。方某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甚至恳求王某不要离开自己。但王某分手的决心已定,不希望与方某再继续纠缠下去。方某听后心生怨恨,一气之下对王某实施了强奸。面对此情况,王某可以要求方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依法解答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侵害的救济,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对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让其克服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知,一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如果同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方某与王某恋爱分手后,方某因心生怨恨便对王某实施了强奸。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权、身体权,并给王某带来了无尽的精神痛苦,因此,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方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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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示
侵犯他人人格利益可能会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由此,受害人也就享有了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有权请求以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帮助其减轻或者消除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受害人的这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