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知显失公平的合同能撤销而默默承受不应有的损失
案例背景
万昌投资公司由于重大经营决策的失败,造成巨大损失,导致资金周转不灵,陷入可能倒闭的困境。万昌投资公司是董事长陈某多年的心血,他不忍心看着公司走向破产。于是陈某想卖掉公司部分房产,筹集资金,缩小公司规模,以此给公司资金一个转机。不久,万昌投资公司就找到了武正咨询公司。武正咨询公司也表示他们想收购该房产。在合同洽谈过程中,武正咨询公司提出他们的价格再降低两成,但是现金支付,以帮助万昌投资公司渡过危机。陈某与公司内部人员协商,大家都觉得当前渡过难关是最重要的,因偿还债务迫在眉睫,没有时间找其他购买人,也没有调查该房产的市场行情,就签订了合同。
一个月后,陈某了解到该房产价值是咨询公司出价的两倍,虽然陈某与公司内部人员知道武正咨询公司出价过低,但没想到房产价值居然远超武正咨询公司的出价。虽然合同显失公平,但董事长陈某考虑到合同已签,撕毁合同是不诚信的表现,且有损商誉,就没有反悔,而是履行了合同,默默承受其带来的损失。陈某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由于该房产价格过低,并未解决万昌投资公司的困境,万昌投资公司最终还是没能渡过难关。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律师分析
万昌投资公司与武正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表面上符合合同签订的形式。但是万昌投资公司是在急于还债的前提下让出两成利益订立的合同,且对该房产也没有进行市场调查,缺乏买卖房地产的经验,所以该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万昌投资公司还款迫在眉睫,对武正咨询公司提出的降低两成现金交易的条件,没有经过调查就同意了,且与武正咨询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武正咨询公司所交付的房产的价款显然大大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价格,投资公司可以该房产买卖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有何区别呢?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结果也往往显失公平。
在本案中,武正咨询公司并未迫使万昌投资公司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而是万昌投资公司内部在商讨后自愿作出的决定。并且合同是在万昌投资公司自身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乘人之危的合同。
温馨提示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法律是严谨的,要严格区分清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之间的区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