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合同担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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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债权人不知还有“代位权”,眼看债务人对其到期债款不收而放弃索债机会

案例背景

钱某利用当地盛产豆类的特点,结合老父亲传授的独制秘方,经营了一家食品加工厂,主要以加工豆制品为主。由于是独家秘方,再加上严格把关,钱某的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豆制品口感良好,很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自开工以来订单不断,钱某看到生意这么好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随着生意越来越好,钱某觉得自己工厂的现有设备不足以应付市场需求,萌生了扩大生产的念头。但是扩大生产需要资金,自己因为建造这个加工厂多年积蓄已经所剩无几。因为扩大生产的事情,钱某好几天都闷闷不乐,吃不下、睡不着。他认为,现在扩展加工厂的契机这么好,拖一天就少赚不少钱,机会也不会天天在原地等着自己啊!

就在钱某为资金发愁的时候,郑某打电话邀请钱某参加同学聚会。钱某接到郑某的电话时眼前一亮,这不就是现成的财神爷嘛!郑某是钱某中学时代的铁哥们,精明能干,在同学里属于先富起来的那一拨。钱某向郑某说明了自己目前的处境,开口向郑某借8万元。郑某认为钱某是个有实干精神的人,借的钱一定会收回来,所以借8万元给了钱某,并约定8万元用于豆制品加工厂的扩大规模,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钱某得到8万元后,干劲十足,积极筹划豆制品加工厂扩大再生产。他瞅准商机,凭借着自己和客户建立的良好商业管子,生意也更好了。可是不到半年,由于社会上种种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工厂的生意越来越难做,豆制品加工厂出现亏空。还款期到后,钱某没有钱可以还给郑某,约郑某见面提出延期两个月还款。虽然自己也急等着用钱进货,但是郑某也没有多说什么,觉得现在正是钱某事业低谷期,自己作为老同学应该能帮一把是一把。于是郑某就同意了钱某可以延期还款。

几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郑某了解到钱某岳父所开的超市欠钱某5万元货款到期,但是钱某并没有向其收取。虽然知道这件事,郑某也没有多想,因为他觉得钱某欠他的钱和钱某岳父欠钱某的钱是两码事,自己没有权利向钱某的岳父收取货款。郑某就没有催促钱某前去收取货款,也没有提出代替钱某去收取货款。由于郑某没有及时拿到钱进货,自己的生意受到了不小的损失。后来听自己做律师的邻居说自己其实有代位权,如果钱某不及时收取货款,自己可以代其收取。郑某听完邻居的话,后悔不已……

律师分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就通过代位权所获得的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说明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老板钱某欠郑某8万元,到期不能归还,其有5万元的到期货款却不收回,损害到郑某实现其债权。郑某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食品加工厂向钱某岳父所开的超市收取5万元的货款,但并不能以该5万元优先受偿。郑某就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产生错误认识,才导致自己损失惨重。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还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有没有到期债权并且有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