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欠钱不还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以为无计可施而放弃维权
案例背景
2011年,霍先生来到北京闯荡,现在是北京市一家广告公司营销部的经理。2013年6月,霍先生忽然冒出了自己创业开广告公司的念头,于是来到河南找到自己曾经的好友袁先生借款100万元开始创业,借款期限为一年。刚开始时霍先生还向袁先生承诺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可是在袁先生把钱借给霍先生后,霍先生先后以多种理由搪塞袁先生,称自己现在不方便办理抵押手续。作为好朋友,袁先生也不好意思一直追着霍先生办理抵押手续,于是这事就一直拖着没办。
2014年7月,借款期限到了,袁先生正好在生意上也遇到了麻烦急需用钱,于是找到霍先生要求霍先生还钱。霍先生的广告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从开业到现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霍先生一时也拿不出来那么多钱,于是先给了袁先生10万元。霍先生称自己现在手头有点紧,过几天有钱了一块给袁先生送过去,袁先生没办法,只好先拿了10万元回去了。一个月过去了,袁先生见霍先生还不来还钱,于是开车到北京找到霍先生谈还钱的事。霍先生还是像上次一样称自己没钱,先还10万元。袁先生和霍先生谈了半天,见霍先生暂时还钱无望,只好扫兴回河南了。由于霍先生还的钱不够袁先生应急用,袁先生只好到银行贷款救急。
一晃半年过去了,在这半年的时间里,霍先生像挤牙膏似的,一次还一点,总共才还50万。剩下的50万,袁先生多次催促霍先生还款,霍先生还是迟迟不还。之后,霍先生一边借口一时没钱拖延还款,一边私下里将自己名下的二套房产及一辆豪车无偿赠与十多岁的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袁先生知道后,找霍先生理论。霍先生说,自己已无任何财产了,他不怕袁先生告。袁先生心想:“事已至此,霍先生名下已经没有财产了,就算将霍先生告到法院他也还不了钱了,如果把关系搞僵了,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了。”无奈,袁先生只好对霍先生笑脸相迎,希望霍先生以后能把钱一点一点还清吧。
律师分析
袁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霍先生对儿子财产的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何为撤销权呢?就是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不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权利。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霍先生将其房产及车辆赠与儿子,致使袁先生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危及袁先生的债权。袁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霍先生的赠与行为。但该权利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温馨提示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活动的增多,债权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债务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想还钱或还不起钱,于是就动起了逃避债务承担的歪脑筋,挖空心思地将财产予以转移,手段可以说是花样繁多。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有:财产的赠与、低价转让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打击债务人这种破坏合同、违反诚信的行为,我国的《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再遇到上述情形,一定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撤销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决不能让债务人这种逃避债务的目的实现,如此也可以净化社会风气。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