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伤伴发病症、电击、溺水
14.1 休克
[重伤二级]5.12.2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轻伤二级]5.12.4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注释 休克是机体由于各种严重致病因素引起的急性有效循环血量不足导致的以神经-体液因子失调与急性循环障碍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综合征。致病因素包括大出血、创伤、中毒、烧伤、窒息、感染、过敏、心脏泵功能衰竭等。临床一般将其分为低血容量性、血管扩张性、心源性休克三大类。低血容量性休克包括失血性休克、烧伤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血管扩张性休克包括感染性、过敏性、神经源性休克。[2]
本标准附录表B.8休克分度
本条款中的休克是由于机体受到各类损伤,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引起的,达到本标准休克中度的,鉴定为重伤二级;达到轻度的,鉴定为轻伤二级。[1]
14.2 挤压综合征
[重伤二级]5.12.2 e)挤压综合征(Ⅱ级)。
[轻伤二级]5.12.4 c)挤压综合征(Ⅰ级)。
注释 挤压综合征: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以及高血钾者。(见本标准附录B.8.4)
14.3 脂肪栓塞
[重伤二级]5.12.2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轻伤一级]5.12.3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注释 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见本标准附录B.8.6)
14.4 呼吸窘迫
[重伤二级]5.12.2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注释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3)低氧血症,PaO2/FiO2≤200mmHg;(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见本标准附录B.8.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是指肺内、外严重疾病导致以肺毛细血管弥漫性损伤、通透性增强,以肺水肿、透明膜形成和肺不张为主要病理变化,以进行性呼吸窘迫和难治性低氧血症为临床特征的急性呼吸衰竭综合征,是急性肺损伤发展到后期的典型表现。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肺破裂、血胸和气胸等造成胸廓及胸腔内的直接损伤是常见的原因。伤者可发生呼吸损害。头部创伤后意识昏迷者,由于血液和胃内容物的误吸或神经源性反射性肺水肿,引起呼吸损害也不少见。目前对于非胸廓的创伤发生的急性呼吸衰竭,已被注意,如大量输血输液过多、骨折后的脂肪栓塞,以及创伤后感染,都是造成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原因。[2]
本标准附录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轻伤二级]5.12.4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注释 窒息征象: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睑球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2]
14.5 电击
[重伤二级]5.12.2 h)电击伤(II°)。
[轻伤二级]5.12.4 d)电击伤(Ⅰ°)。
注释 电击伤。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见本标准附录B.8.2)
当电流或电能量(静电)通过人体引起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称为电击伤。轻度的可出现短暂的面色苍白、呆滞、对周围失去反应。自觉精神紧张,四肢软弱,全身无力。昏倒者多由于极度惊恐所致,严重者可出现昏迷、心室纤颤、瞳孔扩大、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鉴定时要根据案情、现场情况,仔细寻找体表损伤,如发现电流斑,结合临床症状、体征,按标准条款确定损伤等级。[2]
14.6 溺水
[重伤二级]5.12.2 i)溺水(中度)。
[轻伤二级]5.12.4 e)溺水(轻度)。
注释 溺水。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见本标准附录B.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