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7.妻子与丈夫的“替身”签离婚协议,却遭丈夫背后转移财产

典型案例

2010年3月,陈某与白某经人介绍认识。白某与陈某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陈某是个非常孝顺的人,为人也非常实在,对白某和朋友都非常好,对他寡居的母亲好得就更别说了。白某的父母也很看重男方的人品,对陈某的这种性格,白某的父母也算是满意。在谈恋爱的时候,陈某永远都是把他母亲放在第一位,刚开始白某有点生气,可是后来白某换位一想,觉得陈某这样做是对的,也就不再说什么。

2011年5月,白某与陈某在恋爱一年以后,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白某开始和陈某一起照顾陈某母亲。陈某父亲在陈某10岁的时候就去世了,从那以后都是陈某母亲一手把陈某拉扯大,陈某对其母亲好那更是最应该不过的,白某作为嫁过来的媳妇,也想好好照顾婆婆。可是天不遂人愿,陈某母亲却把白某当成了敌人,她觉得白某抢走了她的宝贝儿子,她看不得自己儿子对白某好。从白某进门以后就对白某多加刁难。陈某母亲失眠,就要求陈某常常整夜陪着她,导致白某与陈某结婚以后,陈某大部分时间都是整晚陪他母亲,陪白某的时候很少。婆婆的性格非常古怪,总是挑剔着身边的所有事情,白某为了让婆婆高兴,可以说是百依百顺,可是婆婆仍然对白某非常厌恶,百般挑剔。陈某却只照顾自己母亲的感受,从来不管事情谁对谁错,自以为是地斥责白某,甚至多次痛斥白某不懂事,不孝顺,不是好儿媳,白某与陈某便常常因陈某母亲而发生争执。白某对陈某渐渐失望,开始害怕回家,每天宁可在单位加班,也不愿意回家。

这样的婚姻生活过了一年,白某觉得陈某的愚孝实在让她无法忍受。陈某却觉得白某不孝顺、不尊敬他的母亲,一点都不考虑他作为儿子的为难,让他总受夹板气,他很痛苦,也承受不了。两个人经营婚姻都太累了,于是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协议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只有陈某名下的5万元存款,于是双方对存款口头约定一人一半。白某出于对陈某的信任,同意第二天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双方同时分割财产。第二天,妻子白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赵某在场,陈某却没来。赵某说陈某临时有事,来不了了,让他帮陈某签署离婚协议,帮陈某办理离婚登记。白某急于离婚,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便与赵某一起先请人依照昨晚约定的内容,写好离婚协议,然后去了离婚登记处。谁知因为陈某没来,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给其办理离婚登记。白某无奈,只好去找陈某。等白某找到陈某时,陈某正在家陪他母亲,看起来没有发生什么事。白某于是要求陈某下午一起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把属于她的25000元给她,这时陈某却说他们没有存款,昨天他记错了。白某这才知道,陈某今天是故意让朋友赵某拖着自己,以便陈某将5万元的存款转移走。白某为摆脱这段让她痛苦的婚姻,也不在乎钱了,最终白某与陈某离了婚,却是净身出户。《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要想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明显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绝对不能让别人代办。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中,赵某当然不能代替陈某签订离婚协议,陈某没有到场,白某是无法与陈某登记离婚的。白某如果在赵某代替陈某到来的时候,能有起码的警惕,起码的法律意识,陈某就可能没有转移财产的机会。当然陈某虽然转移了财产,但是依据法律规定,白某仍然有权利起诉要求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

结婚和离婚都要经过办理合法手续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找别人代办明显是不行的。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亲笔签名,他人不得代签。如果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最终吃亏的就是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