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
1.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第13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
第7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7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71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4. 《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12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5.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5月25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第2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2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11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 第23号)
第5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6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7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第8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第9条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服刑人员。
〔案例指引〕
王克林与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东湾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889号)
裁判要点: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的荒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带有一定的经营性质,承包人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一般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承包人承包农村荒地,且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该荒地被征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