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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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中的“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措施调节全社会收入的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其目的是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宪法〕

《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42条第2款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