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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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法律〕

1.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及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法释〔2001〕14号)

第1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法释〔2006〕6号)

第3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4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5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6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7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8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 法释〔2010〕12号)

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 法释〔2013〕4号)

第1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2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 法释〔2003〕13号)

第1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案例指引〕

1.江水观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

裁判要点:离退休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对其返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2.曾凡林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按月获得固定报酬,而承包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因此,是否由劳动者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3.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因用车单位并未向带车求职者支付报酬,且用人单位工资名册中亦无带车求职者名字。双方之间既无人身依附关系、亦不存在隶属关系等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4.廖全武诉荥经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邮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此时邮政局与该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办投递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单位再与个人签署合同,就具体代办投递协商一致后,邮政局与个人之间相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

5.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七》)

裁判要点:本案在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严格执行。离岗退养协议中就有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但协议中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于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丁某某诉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2013)镇民再终字第0024号)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也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其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承揽人以其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为由,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